台灣的殘障權利運動
在民國七0年代之前,身心障礙者一直被視為社會中的依賴者。在傳統上,大多是依賴家庭、家族的收容與救濟,而國家未予積極地介入,及至台灣光復以後,雖然國民黨政府帶來高度的經濟成長,也只消極地提供社會救濟措施給身心障礙者。更由於殘障被披上禁忌、迷信的外衣,而將身心障礙者予以「個人化」、「隱匿化」。在政治經濟上,即使是標舉以「德政」對抗「暴政」的國民黨政府,在以資本累積強化統治政權的正當性的前提下,也未選擇以身心障礙者做為其重要的支持者。而在以黨領政的威權體制下,當時國家政策的決定,則是由少數黨國官僚在封閉的政策社群中進行的。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因為在主觀上被認為是少數人的、個人的問題,並且在客觀上,並不被黨國官僚認為是值得重視的政策議題,因此未能獲得充分的重視,更遑論予以保障與促進。
「殘障福利法」、「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於民國六十九年完成立法的同時,正是我國原有之威權主義政治體制開始轉型,趨於自由化之際。「自由空間」的開啟,使得民間的「自力救濟」行動大膽地挑戰戒嚴體制。在這種背景下,殘障團體發動了殘障權利運動,批判既有的殘障政策之惠而不實。此一運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以積極主動的態度主張身心障礙者應享的權利,挑戰既有的意識型態,其非僅影響我國殘障政策的發展,更進而形塑身心障礙者的自我認同與社會意像。詭譎的是,徒具象徵性的殘障福利法,在此一過程中,卻是提供做為攻擊批評的一個「象徵」,成為殘障權利運動強化內在凝聚力的一項媒介。殘障福利法第四條之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不得歧視。」一如美國在一九七三年通過復健法第五0四條,宣示不得對身心障礙者加以歧視,此即成為殘障權利運動的重要主張。
社會運動的肇端,首在心理支持的動員。如果運動工作者能夠從民眾的經驗或記憶中,找到符合運動理念的素材作為訴求的重點,在建構及傳播運動的信仰及價值上,將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因此乃賦與運動道德性的色彩(王甫昌,民85:139-40)。弔詭的是,身心障礙者原被排除於政策社群之外,但政策的變遷卻也往往是從最邊緣的群體開始的,「無名小卒乃成為歷史的推動者和結構轉型的促進者(李丁讚,民85:204)」。台灣的殘障福利運動的「故事」即應從智障兒童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