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權利運動的結盟
為了回應社會上日漸對智障兒童福利的關切,同年(民國七十五年)(1986) 九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舉辦了「心智障礙者家長講習會」,參與的家長在分享彼此的切身經驗後,決定發行通訊以溝通觀念、傳遞心聲、加強團結和爭取權益,這份刊物也成為本土智障者家庭凝聚的管道。
但是,智障者家長對於權利的爭取行動,並未因通訊刊物的發行而轉變為純粹文字語言的闡釋。民國七十六年(1987)三月二日,台北市智障者家長百餘位代表赴市政府陳情,呼籲政府重視智障兒童的教育權,並關心智障者成人的生活權。他們繼續以具體的行動實踐做為權利論述的讀本,也為我國的「殘障權利運動」揭開了序幕。
在民國七十八年(1989)三月之前,主要是個別之殘障團體,如中華民國殘障協會、伊甸殘障福利基金會、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各個殘障福利團體,個別針對特別議題向立法院或政府部門陳情、請願、抗議,或辦理宣導活動,如台北市肢體傷殘重建協會之舉辦「請重視我們的權利--大眾捷運系統應設置殘障設施」座談會,伊甸殘障福利基金會之舉辦「礙的路上你和我」活動。但是,在愛國獎券驟然停辦,(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九日(1988),四十餘個相關團體發起「一一九拉警報」活動向立法院等單位陳情)、大學聯考病殘限制(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八個殘障福行利團體向教育部陳情),以及劉俠女士以十大傑出女青年及國家文藝獎得主之尊,因未具有正式的學歷資格而未能登記為七十八年立法委員選舉的候選人等議題上,他們發現到共同的問題: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受到漠視與任意的限制,而這是全體身心障礙者所面對之共同的「障礙」,因此必須合力加以剷除。這些事件經媒體報導而成為「權利論述」的讀本,一則對於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問題予以重新定義;一則做為殘障團體進入殘障政策網絡核心的推力,成為網絡內部的一個活躍的參與者,而其最後則是「重建新的系統原則」,亦即促成民國七十九年(1990)之殘障福利法的修正(參閱李丁讚,民85)。
繼而,他們再次警覺到,民國六十九年(1980)訂定的「殘障福利法」並未予以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實質的保障,徒具宣示性而已,並且各界迭有修正之議(張笠雲,民73;吳武典,民79;詹火生,民79)。因此,他們認為「殘障福利法」的修正係當務之急。為期集結各個團體的力量,以及充分反映不同團體的意見,於是在民國七十八(1989)年三月十四日組成「促進殘障福利法修正行動委員會」(以下簡稱行動委員會),旋又於五月二十八日發起籌組「中華民國殘障團體聯盟」,而在民國七十九年(1990)六月三十日內政部核可後正式成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以下簡稱殘障聯盟)。
民國七十八年(1989)三月三十日,趙少康委員在殘障團體提供意見下,擬定「殘障福利法」修正案並獲得三十九位立法委員連署,正式向立法院提案。同年四月十一日由「殘障福利法修正行動委員會」發起,來自全國各地七十多個團體五百多名殘障朋友至立法院陳情,其訴求重點有二:儘速通過殘障福利法修正案,以及提高社會福利經費。四月十三日行政院長俞國華函復「個人對殘障福利情形相當重視,有關殘障福利法的修正,行政院正在積極的作業中,相信不久就可送到立法院去審議,行政院會注意參考辦理。」(引自陳俊良,民81:183)國民黨中常會四月二十一日核定之「七十九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政策談話會結論」,關於社會安全支出,中央應配合地方增加照護老人及殘障福利項目。同日俞國華院長更明確地針對國內殘障福利的推動,指示內政部應加強辦理:(1)補足中央及基層社工人員名額;(2)籌設殘障就業工廠;(3)舉辦大規模殘障福利問題會議(陳俊良,民81:183-184)。行政院並於當年五月十二日將「殘障福利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部門(內政部社會司)即於九月八日至十日舉辦「七十八年全國殘障福利會議」,計有全國身心障礙者代表,專家學者以及相關代表等四百餘人出席參加,共分視障福組、智障及多障福利組、肢體及顏面傷殘福利組、聽障及語障福利組、綜合福利組、專業工作人員服務組等六組,進行研討(內政部社會司,民78)。
至此,殘障團體已然爭取到殘障政策問題建構的所有權,並且學習到如何藉由「進入」國家機器,以爭取到必要的政治資源,也取得在殘障政策網絡中的核心地位,成為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合作的對象。更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重建其自我認同,破除國家社會之依賴者的刻板映象,而主動積極地參與公共領域實踐其公民資格。
事實上,中華民國殘障團體聯盟的各項活動與論述,其目標均在於修正殘障福利法,使之能夠具體落實對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權益之保障,以袪除其在社會、政治與經濟上之結構性的弱勢地位,此即其結盟的主要目的。因此,該聯盟除了參與討論、提供意見,協助趙少康委員研擬「殘障福利法修正草案」,並獲得三十九位立法委員連署,向立法院提出外,更透過陳情、抗議等社會運動方式,以進行身心障礙者各項權利之倡導,也分別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二、十九、二十二、二十八日,十月七、十四日,以及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九、十一日,共計八次,至立法院旁聽殘障福利法修正草案的審查會(蘇景輝,民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