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結構的強化
自由民主國家貫澈既定政策的能力,端賴國家能否建立有效執行任務的國家機構,以提昇介入或干預的能力,累積心得與經驗,透過政治學習以有效解決問題,以發展其自主性和強化國家能力(Skocpol & Finegold, 1982: 275-278)。而Smith(1993)則指出,基礎結構權力或國家能力的另一個來源乃存在於國家與社會團體間所建立的關係型態,亦即端視國家行動者能否與社會行動者共同建構起政策社群,以做為增加決策及執行能力的一種手段。他並強調,在多元的政策領域中,國家機關很難去控制最後的政策結果,而一旦政策被公布施行後,如果缺乏來自利益團體的協助,即難以確實執行該項政策。但是,我國的殘障政策只具備低度發展的基礎結構,而形成一種行政部門欠缺共識的議題網絡,致使政策結果難以具有連續性。然而,由於國家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基礎結構權力乃愈見重要(Mann, 1986: 116)。而誠如Bishop與Jones 所強調的,政策成敗的條件之一乃是受益者的持續參與(1993:124),作者認為,加強國家執行殘障政策能力的另一個來源,乃是存在於殘障團體、殘障福主管機關,與樂意關注殘障政策議題的專家、學者、民意代表、社會人士建立互信與合作的關係,一則從事政策的外部監測,二則共享相關的資訊等各種資源,三則深化權利論述,使尊重權利的觀念融入行政文化之中,由之強化殘障政策的基礎結構。而在此一過程中,殘障團體則必須就與國家建立「制度化」的關係,以及在市民社會中以殘障政策議題進行「政治化」訴求之間,審慎選擇。
- 「袪政治化」:從政策控制至政策協商
就民國七十六年( 1987)以降之殘障福利運動的發展,以及其對於殘障政策的影響,吾人發現當時藉由社會運動而使殘障政策議題「政治化」,確實形成殘障團體之「權利論述」的強大動力,將殘障團體推向政策網絡之中,並進而由「邊陲」挺進至「核心」的地位,這充分地反映在民國七十九年(1990)之殘障福利法的修正過程中,以及後續之政策的精緻化與散播上。
但是,從「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自民國七十九年成立以來的活動內容觀之,顯見其不再以社會運動為主要的倡導方式,而自許以提出更具體的政策建議或方案,以及提出更具深度的政策議題來喚起政府與社會大眾的關注,並且也重視到殘障機構與團體的人才訓練、組織工作和宣導工作,與某些專家、學者也建立了合作的關係,並設有研究發展組,研擬具體的政策訴求與建議(殘障聯盟雜誌,第19期),進行更完整的政策學習(即兼及社會性與工具性的政策學習)。而即使是訴諸陳情、請願、遊行之社會運動,亦少有激情化的抗爭行為(也是一種政治學習的過程),其固然在過程中對政府部門產生某種程度的壓力和困擾,卻也是主管機關推展殘障政策的一股助力。此一過程,我們所觀察到是政府主管機關與殘障團體之間建立起「制度化」的政策協商關係,亦即是一種「袪政治化」的過程。但是,過去在威權體制下的「袪政治化」是指一種由上而下的社會控制手段,而在民主政治體制下的「袪政治化」則意在建立政策取向的協商與合作管道。
- 體檢社會福利預算:「共同利益」的結盟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在完成殘障福利法的第一次修正後,另一項影響頗深遠的工作則是對於我國的社會福利預算加以檢討。自修法前之民國七十八(1989) 年辦理「牛肉在那裡:社會福利預算公聽會」後,該聯盟在民國八十年(1991)並分別辦理「爭取八十一年度社福預算公聽會」與「對六年國建中社會福利預算之意見」記者會;於民國八十一年(1992)則與各社會福利團體聯合舉辦「揭開社會安全預算真相記者會」;次(八十二)年(1993)復辦理「又見破傘─揭開政府八十三年度社福預算分配不均問題」記者會;民國八十三年(1994)則辦理「三聲無奈─八四年度社會福利預算檢視記者會」。這些活動喚起了社會福利學者、專業人員及相關團體、機構及民意代表對於社會福利預算的重視、討論與檢討,並且促進了殘障團體與他們之間的結盟關係。
民國八十一年(1992),政府乃將有關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支出自「社會安全」支出獨立出來,區分為「社會安全支出」與「退休撫卹支出」兩項。民國八十三年(1994),再將環境保護支出、國民住宅及社區發展支出劃分出來,獨立成為「環境保護及社區發展支出」一項,並將「社會安全支出」更名為「社會福利支出」,包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五項個別支出。從些歸類的內容看來,「社會福利支出」的內容與範圍已較為名實相符(李運生,民85:58)。
由於揭露了社會福利預算的「真相」,使政府難有託辭,再加以殘障聯盟積極地以座談會、公聽會等方式爭取殘障福利預算,而使得該項經費預算由七十九會計年度的二億四千多萬元增至八十會計年度的十二億八千多萬元,再倍增至八十一年會計年度的三十二億五千多萬元,其後均占中央政府的福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詳表三)。因此,負有法定職責的主管機關也擁有較充裕的經費來推展殘障福利業務。
Smith(1993: 53-54)曾經指出,藉由共同合作,利益團體能與國家在政策過程中「隔離」了其他的國家行動者、利益團體和網絡,而加強其本身所屬政策網絡的自主性。例如八十七會計年度的社會福利概算經媒體批露經行政院主計處刪減,而較上一年度減少五億元後,由於社會福利團體立刻向立法院、內政部表達不滿與失望,內政部即表示將向行政院極力爭取恢復原列金額,並保證絕不刪減與弱勢團體密切相關之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服務經費;同時,行政院主計處也立即澄清實際上並未縮減社會福利預算。此時,來自社會福利團體的抗議,又何嘗不是對內政部的聲援和助力?
中央政府七十八年至八十六會計年度殘障福利經費預算編列概況一覽表 (1989--1997)
年度別 | 社會福利總經費 | 殘障福利經費 | 殘障福利經費比例 |
---|---|---|---|
78 (1989) |
645,613 | 200,000 | 31% |
79 (1990) |
699,492 | 242,595 | 35% |
80 (1991) |
4,746,051 | 1,280,310 | 27% |
81 (1992) |
5,622,966 | 3,257,627 | 58% |
82 (1993) |
6,279,312 | 3,477,225 | 55% |
83 (1994) |
7,336,924 | 3,763,849 | 51% |
84 (1995) |
7,908,754 | 3,958,209 | 50% |
85 (1996) |
7,423,799 | 3,750,097 | 51% |
86 (1997) |
7,253,785 | 3,844,154 | 52% |
- 協商管道的制度化
此外,政府之社政、勞工、教育等主管機關近年來亦多主動與殘障團體建立制度化的政策協商與諮詢管道。早在爭取大學聯考殘障限制放寬的過程中,教育部即邀請殘障團體參與會議討論減少設限科系(這未嘗不是對設限學校的施壓!),並且委託伊甸殘障福利基金會編彙殘障考生選填學校及志願的輔導手冊(陳俊良,民81:180-181)。自民國八十四年(1995)始,勞委會職訓局並委託「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辦理「職務再設計補助案」,由勞動市場的「需求面」來增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這種制度化的合作關係,一則增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並增益僱主對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的認識,二則作為勞委會職訓局政策執行的助力。
- 政策推薦:政策網絡利益的表達
- 殘障聯盟 副理事長陳俊良、秘書長陳明里、副秘書長謝東儒
- 社會司殘障福利科科長廖宜田、視察陳美杏
- 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王國羽教授
-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周月清教授
- 現代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曹愛蘭
- 陽光社會福協會處長高永興
- 二元性策略:國家或市民社會的選擇
由於殘障團體循制度外的抗議活動強化其政治訴求,要求中央政府各部門與各級地方政府,應確實積極改善無障礙生活環境,但並未撤離與內政部在制度內的合作關係,以共同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因此,在短短的一年六個月的時間內,使公共設施、建築物之無障礙生活環境設施設備完全改善者,由原來的6.5%提高至22.5%;部分改善者,則由59.6%提高到77.1%;完全未改善者,則由原來的33.9%降至僅有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