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國家貫澈既定政策的能力,端賴國家能否建立有效執行任務的國家機構,以提昇介入或干預的能力,累積心得與經驗,透過政治學習以有效解決問題,以發展其自主性和強化國家能力(Skocpol & Finegold, 1982: 275-278)。而Smith(1993)則指出,基礎結構權力或國家能力的另一個來源乃存在於國家與社會團體間所建立的關係型態,亦即端視國家行動者能否與社會行動者共同建構起政策社群,以做為增加決策及執行能力的一種手段。他並強調,在多元的政策領域中,國家機關很難去控制最後的政策結果,而一旦政策被公布施行後,如果缺乏來自利益團體的協助,即難以確實執行該項政策。但是,我國的殘障政策只具備低度發展的基礎結構,而形成一種行政部門欠缺共識的議題網絡,致使政策結果難以具有連續性。然而,由於國家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基礎結構權力乃愈見重要(Mann, 1986: 116)。而誠如Bishop與Jones 所強調的,政策成敗的條件之一乃是受益者的持續參與(1993:124),作者認為,加強國家執行殘障政策能力的另一個來源,乃是存在於殘障團體、殘障福主管機關,與樂意關注殘障政策議題的專家、學者、民意代表、社會人士建立互信與合作的關係,一則從事政策的外部監測,二則共享相關的資訊等各種資源,三則深化權利論述,使尊重權利的觀念融入行政文化之中,由之強化殘障政策的基礎結構。而在此一過程中,殘障團體則必須就與國家建立「制度化」的關係,以及在市民社會中以殘障政策議題進行「政治化」訴求之間,審慎選擇。

  • 「袪政治化」:從政策控制至政策協商

  就民國七十六年( 1987)以降之殘障福利運動的發展,以及其對於殘障政策的影響,吾人發現當時藉由社會運動而使殘障政策議題「政治化」,確實形成殘障團體之「權利論述」的強大動力,將殘障團體推向政策網絡之中,並進而由「邊陲」挺進至「核心」的地位,這充分地反映在民國七十九年(1990)之殘障福利法的修正過程中,以及後續之政策的精緻化與散播上。
  但是,從「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自民國七十九年成立以來的活動內容觀之,顯見其不再以社會運動為主要的倡導方式,而自許以提出更具體的政策建議或方案,以及提出更具深度的政策議題來喚起政府與社會大眾的關注,並且也重視到殘障機構與團體的人才訓練、組織工作和宣導工作,與某些專家、學者也建立了合作的關係,並設有研究發展組,研擬具體的政策訴求與建議(殘障聯盟雜誌,第19期),進行更完整的政策學習(即兼及社會性與工具性的政策學習)。而即使是訴諸陳情、請願、遊行之社會運動,亦少有激情化的抗爭行為(也是一種政治學習的過程),其固然在過程中對政府部門產生某種程度的壓力和困擾,卻也是主管機關推展殘障政策的一股助力。此一過程,我們所觀察到是政府主管機關與殘障團體之間建立起「制度化」的政策協商關係,亦即是一種「袪政治化」的過程。但是,過去在威權體制下的「袪政治化」是指一種由上而下的社會控制手段,而在民主政治體制下的「袪政治化」則意在建立政策取向的協商與合作管道。

  • 體檢社會福利預算:「共同利益」的結盟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在完成殘障福利法的第一次修正後,另一項影響頗深遠的工作則是對於我國的社會福利預算加以檢討。自修法前之民國七十八(1989) 年辦理「牛肉在那裡:社會福利預算公聽會」後,該聯盟在民國八十年(1991)並分別辦理「爭取八十一年度社福預算公聽會」與「對六年國建中社會福利預算之意見」記者會;於民國八十一年(1992)則與各社會福利團體聯合舉辦「揭開社會安全預算真相記者會」;次(八十二)年(1993)復辦理「又見破傘─揭開政府八十三年度社福預算分配不均問題」記者會;民國八十三年(1994)則辦理「三聲無奈─八四年度社會福利預算檢視記者會」。這些活動喚起了社會福利學者、專業人員及相關團體、機構及民意代表對於社會福利預算的重視、討論與檢討,並且促進了殘障團體與他們之間的結盟關係。
  民國八十一年(1992),政府乃將有關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支出自「社會安全」支出獨立出來,區分為「社會安全支出」與「退休撫卹支出」兩項。民國八十三年(1994),再將環境保護支出、國民住宅及社區發展支出劃分出來,獨立成為「環境保護及社區發展支出」一項,並將「社會安全支出」更名為「社會福利支出」,包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五項個別支出。從些歸類的內容看來,「社會福利支出」的內容與範圍已較為名實相符(李運生,民85:58)。

  由於揭露了社會福利預算的「真相」,使政府難有託辭,再加以殘障聯盟積極地以座談會、公聽會等方式爭取殘障福利預算,而使得該項經費預算由七十九會計年度的二億四千多萬元增至八十會計年度的十二億八千多萬元,再倍增至八十一年會計年度的三十二億五千多萬元,其後均占中央政府的福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詳表三)。因此,負有法定職責的主管機關也擁有較充裕的經費來推展殘障福利業務。

  Smith(1993: 53-54)曾經指出,藉由共同合作,利益團體能與國家在政策過程中「隔離」了其他的國家行動者、利益團體和網絡,而加強其本身所屬政策網絡的自主性。例如八十七會計年度的社會福利概算經媒體批露經行政院主計處刪減,而較上一年度減少五億元後,由於社會福利團體立刻向立法院、內政部表達不滿與失望,內政部即表示將向行政院極力爭取恢復原列金額,並保證絕不刪減與弱勢團體密切相關之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服務經費;同時,行政院主計處也立即澄清實際上並未縮減社會福利預算。此時,來自社會福利團體的抗議,又何嘗不是對內政部的聲援和助力?

中央政府七十八年至八十六會計年度殘障福利經費預算編列概況一覽表 (1989--1997)

年度別 社會福利總經費 殘障福利經費 殘障福利經費比例
78
(1989)
645,613 200,000 31%
79
(1990)
699,492 242,595 35%
80
(1991)
4,746,051 1,280,310 27%
81
(1992)
5,622,966 3,257,627 58%
82
(1993)
6,279,312 3,477,225 55%
83
(1994)
7,336,924 3,763,849 51%
84
(1995)
7,908,754 3,958,209 50%
85
(1996)
7,423,799 3,750,097 51%
86
(1997)
7,253,785 3,844,154 52%
資料來源:陳武雄(85:21)
 
  • 協商管道的制度化
  另外,殘障聯盟、伊甸、陽光等基金會、團體,自民國八十年(1991)起促請政府舉辦「殘障特考」,民國八十二年(1993)並前往人事行政局及考試院溝通辦理「殘障特考」相關事宜,民國八十四(1995)年再拜會考試院邱創煥院長及考選部長王作榮表達辦理「殘障特考」的需要,在此過程中,殘障福利主管機關亦表支持的態度。經過近五年來的爭取,終於在民國八十五年(1996)一月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明定辦理殘障特考的法源依據,並於七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舉辦首次的殘障特考,共計錄取名額為四百二十二人。這不僅使部分身心障礙者取得公務員任用資格,也使得政府機關(構)得以紓解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壓力,而使定額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政策俾得見有績效。此外,該聯盟之辦理「落實定額雇用」、「推展殘障就業」、「關心殘障就業」研討會或座談會,舉辦「落實定額雇用研討會」、「就業輔導安置研習班」與「促進身心障礙勞工福利座談會」,乃至成立「就業促進委員會」,並出席政府相關會議十二次(殘盟雜誌,第13期),均係參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的執行與推動,形成落實定額僱用政策的一股助力。比較八十四年(1995)九月與八十五(1996)年十二月的成果統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公立機關(構)的百分比已由44.67%降至36.23%,而私立機構則由34.37%降至31.88%(內政部社會司殘障福利科八十六年(1997)二月提供資料)。
  此外,政府之社政、勞工、教育等主管機關近年來亦多主動與殘障團體建立制度化的政策協商與諮詢管道。早在爭取大學聯考殘障限制放寬的過程中,教育部即邀請殘障團體參與會議討論減少設限科系(這未嘗不是對設限學校的施壓!),並且委託伊甸殘障福利基金會編彙殘障考生選填學校及志願的輔導手冊(陳俊良,民81:180-181)。自民國八十四年(1995)始,勞委會職訓局並委託「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辦理「職務再設計補助案」,由勞動市場的「需求面」來增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這種制度化的合作關係,一則增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並增益僱主對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的認識,二則作為勞委會職訓局政策執行的助力。
  而在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方面,內政部則曾經邀集殘障團體在民國八十二年(1993)參與「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者使用設施檢視小組」,在民國八十五年(1996)參加「無障礙生活環境實地檢測小組」,其角色即已不再只限於接受諮詢,而已提昇至執行標準的協商,以及執行的監測,例如製作「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並參與內政部和交通部等政府部門的會議,共同研議如何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近日台灣鐵路局新購入之新型自強號火車車廂,亦邀請脊髓損傷者先行試乘,檢測無障礙設施。
 
  • 政策推薦:政策網絡利益的表達
  內政部為規劃殘障福利政策,乃結合殘障聯盟等團體與學者共同針對民間殘障福利需求加以研究分析,並研提報告書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三月之「殘障福利需求研討會」上發表。是項研究殘障聯盟組成研究小組,並獲得無障礙環境規劃的專家與職能治療的專家,和其他多個殘障團體的協助與提供資料。繼而,內政部又依據民國八十三年(1994)之「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的決議,於同年九月組成「殘障福利施政建議書研擬小組」,由社會司長白秀雄擔任小組主席(其後由陳武雄接任),其成員包括有:
  1. 殘障聯盟 副理事長陳俊良、秘書長陳明里、副秘書長謝東儒
  2. 社會司殘障福利科科長廖宜田、視察陳美杏
  3. 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王國羽教授
  4.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周月清教授
  5. 現代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曹愛蘭
  6. 陽光社會福協會處長高永興
  是項建議書並由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在民國八十四年(1995)六月正式發表。內政部並另委託「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會」廣泛搜集國外殘障福利施政相關資料,並予編譯出版。內政部社會司乃依據民間殘障團體之施政建議,以及所蒐集之相關資料,並經召開會議與相關部會、殘障團體、機構代表研商,研定「殘障福利服務六年施政方案」,將在完成殘障福利法的第二次修正後一併施行(內政部,民84b:42)。
  為促使殘障福利法確實能維護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合法權益,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二年(1993)五月開始檢討其執行績效並規劃修法相關事宜。內政部首先函請各部會、省(市)、縣(市)政府及殘障服務機構、團體等,檢討現行法令並研提修法建議。民國八十三年(1994)一至二月並於全國北、中、南三區舉辦公聽會,並參考前述之需求報告和六月辦理之「全國社會福利會議」與會人員的施政建議,研擬殘障福利法(第二次)修正草案。復於七月二十日、二十五日、二十九日及八月一日,分四梯次邀集立法委員、學者、中央政府各部會、省(市)政府社會處(局)、各縣市政府,以及三十四個殘障團體與十一個殘障服務機構代表,舉行「研商殘障福利法修正會議」詳為討論。顯見,在本(第二)次殘障福利法的修正案研擬過程,始自先期的草擬階段即向民間殘障團體、機構開放制度性的諮商管道,非僅收集思廣益之效,並且加強此一修正案本身的正當性。此一過程也增強主管機關在合法化的過程中能向負責審查的行政院、立法院提出有力的背景說明和有力的論證,而將協商的政策共識體現在「殘障福利法修正草案」﹙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中。
  此時的政策過程,顯然已有別於威權體制下的政策過程。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國家與社會團體間的關係是平等的、互動的,而非上對下的、彼此分離的。政策的決定和政策結果,乃是政府部門、殘障團體、學者、專業人員共同參與公共論述所產生的。但其中的關鍵是,殘障團體組成類似「美國殘障公民聯盟」之全國性組織,積極而持續地關注和參與殘障政策的政策過程。由於民主化創造出開放的公共論述,即挑戰了既存的意識形態與迷思(個人主義、父權主義和種種禁忌),重建身心障礙者的自我認同,並且更充分地表達殘障團體的需求與利益。換言之,殘障政策以保障與促進身心障礙者的權益為目標,而不再是抽象的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的手段工具。同時,政策的執行亦更仰賴基礎結構的建立與強化,而國家執行殘障政策之基礎結構權力的來源之一,即在於國家與殘障團體所建立的關係。
 
  • 二元性策略:國家或市民社會的選擇
  但是政府部門與殘障團體之間的互動關係,卻非完全地制度化,公共政策之政治特性依然是不可忽視的本質。這種政府部門與社會團體相互間的關係,在「政治化」與「制度化」之間的轉換交替,尤其可見諸於「無障礙生活環境」的政策議題。就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過程觀之,殘障團體(尤以殘障聯盟最具代表性)同時兼具「制度化」與「政治化」的二元性立場。它們一方面參與政府部門之政策協商、規劃及實地會勘的工作;另一方面又藉由制度外的陳情、抗議或「體驗遊」等社會運動的方式對政府部門施加壓力,倡導「無障礙生活環境」的議題。
  由於殘障團體循制度外的抗議活動強化其政治訴求,要求中央政府各部門與各級地方政府,應確實積極改善無障礙生活環境,但並未撤離與內政部在制度內的合作關係,以共同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因此,在短短的一年六個月的時間內,使公共設施、建築物之無障礙生活環境設施設備完全改善者,由原來的6.5%提高至22.5%;部分改善者,則由59.6%提高到77.1%;完全未改善者,則由原來的33.9%降至僅有0.4%。
  基本上,殘障團體與社政部門的共同目標與理想,均在於推動與落實「無障礙的生活環境」,這是它們共同的「政策核心」,而只是就改善的程度(如何謂「部分改善」)與政策工具(如是否依法執行「撤銷使用執照」)的認知與選擇有著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們也發現彼此的真誠與互信是否,乃影響這種結盟的關係是否維持,或是殘障政策網絡之整合程度強化或弱化的重要因素(Rhodes,1996)。就此一方面而言,即同時考驗政府部門的「開放性」與殘障團體對議題之「政治化」的拿捏了,此亦端賴在政治學習與政策學習過程之智慧與經驗的累積。
  事實上,內政部自民國八十二年(1993)起,即將殘障團體納入制度化的協商管道並參與規劃推動工作,並且要求地方政府以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體驗為改善設施的主要依據,其朝「開放性」行政發展是無可逆轉的趨勢。相對地,近年來殘障盟聯、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與其他部分殘障團體在殘障政策的諮詢與規劃上,一直在人力、資訊和政策倡導是政府部門的一大助力,而在議題的政治化也顯見其一定程度的自制,這無寧是種可喜的現象。事實上,我們可以想見,如果殘障團體完全「退出」殘障政策網絡,其結果將是殘障政策之更大的惰性與不連續性。
  實際上,長期的戒嚴已然使得國人,尤其是行政官僚對於「政治」有種莫名的恐懼和排斥,但政策的執行亦是種政治性的過程,而非只是一種行政管理的過程或技術性的工作(Bishop & Jones, 1993)。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此一政策,涉及到各級政府行政首長以及民意代表是否重視,對其政策優先性的認知,以及是否強力積極統合相關各單位的步調,乃至人力、預算資源的分配等等(這來自一位基層社政主管的看法)。因此,若非殘障團體之適時地將此一政策予以「政治化」,以制度外的方式予以倡導,但憑社政部門循官僚行政管道來執行,或冀望民意機關的監督,恐更難克服此一「致殘的」政治與政策環境,更遑論喚起政府各部門、各級地方政府、社會大眾乃至身心障礙者本身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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