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回顧與分析-政策網絡的觀點
美國之殘障權利運動的發展,深受一九六0年代的民權運動之影響,而由於「一九六四年民權法案」的公布,美國人民也習於政府就民權相關的議題扮演領導的角色(Percy, 1989: 226)。而一九七三年美國政府之公布「復健法」,其中的第五0四條更明文保障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免於歧視的權利,而奠定美國以權利為基礎的殘障政策。此一法案促成身心障礙者自覺到其身為「少數團體」的一份子,一個受到社會忽視與壓迫的團體。進而一九七七年美國健康、教育暨福利部發布第五0四條的相關規定,則是後來之「一九九0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前身,而其執行過程,也就是殘障政策網絡進行政策學習和政治學習的過程。
就政策學習而言,其以分析的論述闡明,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的社會參與機會,係具有正面的社會效益;而以批判的論述指陳,社會普遍存在之環境與態度障礙,才是使身心障礙者處於不利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真正原因;更以說服的論述使法院、國會議員、行政官員,以及一般社會大眾認識到他們所遭受的歧視,以及這些歧視對其個人與社會所造成的傷害,進而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利(White, 1994)。在政治學習方面,透過立法、訴訟、社會運動等活動,以及與行政部門的合作與協商,則使得殘障團體熟稔於政治協商與議事立法、動員組織的技巧。綜觀美國的殘障權利運動,固然是以「獨立生活哲學」為中心思想,但其更顯示出「權利論述」所發揮之支持動員的力量,並且為殘障政策提供強而有力的理由。
這些過程均增進了殘障政策網絡的共識、成員互動的頻率、持續性,壯大殘障團體的力量並充實其資源,影響及政策網絡制度性結構的轉型。因此,美國在實施殘障政策的基礎結構權力更形鞏固,而將反歧視法案的適用對象予以擴大,由「一九七三年的復健法」之僅適用於公部門,進至「一九九0年的美國殘障國民法」之擴大適用到私部門,而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有更周延的保障。同時,也由於殘障團體在殘障政策社群中一直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保持著相當積極的參與,建立了國家與殘障團體之正向加總的權力關係,也使得行政機關在執行管制過程中,不致於為某個企業團體所俘虜(Bishop and Jones, 1993: 124-5)。
最後,殘障政策網絡的動態發展與具有彈性的界限,也闡明了實質民主的課題,亦即弱勢團體如何為國家所包容,但又不喪失其在市民社會的活力泉源,亦即如何在與國家合作的同時,又能保持其團體的自主性,以督促與監督國家。近三十年來的美國殘障權利運動,以政策網絡/社群作為其公共論述的場域,與國家合作以汲取及運用其資源,落實殘障政策的執行與推展。但同時又植根於市民社會而發展出遍及全國的草根性組織,以新社會運動的形式,教育與吸引社會大眾認識身心障礙者的存在,並瞭解其所遭遇之參與社會的障礙,以擴大其結盟,而使得國家更重視其政治影響力,此即實踐一種雙重(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實質的民主化過程(Held, 1987: 283; Dryzek,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