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到底是怎麼訂出來的?

  即然IEP如前所述,是要因應學生的個別差異,滿足學生的個別需求,那麼「瞭解學生的個別差異」,以及「找出學生的個別需求」,才能據以訂出IEP的內容。

  • 學生個別差異包括:

他/她目前已有的能力。 (現有能力)
他/她獨特的學習方法。 (學習特質)

  • 學生的個別需求來自於:

他/她的生活環境對他/她的要求。
他/她的學習環境對他/她的要求。 (對在校兒童而言)
他/她的工作環境對他/她的要求。
(對就業青年而言)因此,一份負責任的IEP,應先通過「評量的手續」來確定學生的個別差異及個別需求,以下就介紹整個IEP的擬訂及執行流程。

  • 發現疑似個案
  1. 若級任教師或父母、監護人等發現兒童有心智障礙之可能性時,便由導師採用設計的觀察檢核表,針對某些特定行為謀目,實施檢核。
  2. 針對檢核結果,初步研判是否需辦理轉介。

 

  • 篩選轉介之疑似個案
  1. 經由初步檢核所呈現之可疑性高之個案,轉介到各縣市之「特殊學生鑑定、安置與就學導委員會」(簡稱鑑安輔會),進行正式的鑑定。
  2. 辦理轉介者通常為級任教師、輔導教師及相關人員。
  3. 轉介時一般需填具轉介表,載明相關資料及檢核結果之摘要。

 

  • 實施鑑定
  1. 針對篩選過的個案,進一步瞭解個案之性質,確定是否為心智障礙兒童,是否需接受特殊教育之安置。
  2. 鑑定所使用之評量或測驗工具,比篩選時的工具應較精密。
  3. 鑑定應事先取得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4. 應將鑑定結果分析、撰寫成鑑定結果報告書。

 

  • 進行安置
  1. 鑑安輔會應依鑑定結果,會同家長、相關專業人員及預定安置的學校代表,共同安排學生的教育場所、班級。
  2. 安置的決定應尊重當事人及父母的意願。
  3. 應儘可能將學生安置在較正常化的學習環境。
  4. 學校應提供「最少限制」、最接近無障礙的環境。

 

  • 實施評量

安置後,學校應為每一位有特殊需要的學生,進行教育評量,以瞭解學生的個別差異及個別需求。
評量內容應包括:

1. 對於學生現有能力的評量,例如「課程評量」。
2. 對於學生學習特質的評量,例如生理方面的特質(視力、聽力、視經、心臟等等)、認知方面的特質、動作方面的特質、語言方面的特質、社會情緒方面的特質。
3. 環境需求的評量,例如對家庭、學校環境的分析。

評量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1. 評量所使用之語言應為母語。
2. 評量應以學生能理解及反應的方式來進行。
3. 應具效果。
4. 應由專業人員來實施。
5. 應做廣泛性評量,非僅做單一性評量(即各方發展領域或各科目均應評量)。
6. 應由一個評量小組來進行評量,不應如目前現狀往往僅由導師一人做各種評量。
7. 應關心文化與種族性的差異。
8. 應「再評量」,不以一次為已足。
9. 評量結果應綜合考量,成為綜合性報告書。
10. 應提出有效發展的方向性建議(有效的教學策略)。

  • 設計個別化教學方案

應組織個別化教育計劃委員會共同會商,並建立各項指導程序,家長應為當然成員。
確立一學期的長短期目標。
提供達成目標的有效建議(有效的教學策略)。
建議執行教學上應注意的策略性作為。
擬訂達成目標的責任區分。
訂定IEP的評鑑方式。
訂定目標達成的證據與期限。
影印IEP的影本給相關的教學人員及家長。

  • 進行教學

在學期當中,各教學人員依據IEP上記載的目標及策略,實施教學,包括:

  1. 規劃教學空間。
  2. 撰擬活動設計案。
  3. 運用、組織有效教學策略。
  4. 有效組成學級團體、學習小組。
  5. 適當運用教學資源。

 

  • 舉行教學研討會與個案討論會

為追蹤教學是否能有效達成IEP的目標,應經常舉行教學研討,做法如下:

  1. 常性的舉行教學研討會與個案研討會,以確保教學活動的順暢與績效。
  2. 學校及教育行政當局,應提供教師相關教學支援。
  3. 教師應有累積性的記錄,以嚴密觀察學習過程及結果。

 

  • 實施教育評鑑
  1. 形成性評鑑--在每個教學單元結束時進行階段性的評鑑。
  2. 總結性評鑑--在學期結束時進行整體的評鑑。
  3. 依據目標評鑑--評鑑應以IEP上所訂之目街有否達成為主。
  4. 評鑑之方向應重視:

長、短期教學目標是否適切。
評舉方式是否適切。
教學策略是否適切。
提供之相關服務是否適切。
既定的行事是否確實執行。
彼此溝通是否良好。
是否啟導出新的發展方向或明確肯定既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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