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依據
何謂個別化教育計劃?
個別化教育計劃(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簡稱IEP)是為每一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所手擬的一份書面教育計劃,每份計劃「通常」記載了一位特殊學生在未來一學期(或一學年)內所應學習的能力,它的特色是:
- 承認每個學生有個別差異,教育應能滿足學生的個別需要。
- 兒童需要什麼,並非學校就能夠提供什麼,學校教育本身無法滿足的需要,必需設法向其它資源單位尋求獲致,以確保兒童之需要得到滿足。
- 因此個別化教育計劃應展現下列諸項設計:
- 兒童當前的發展階段。
- 下一步應發展的方向。
- 如何朝下一步發展的方法與策略。
- 所需的時間。
- 如何評估其已獲得預期之發展?
個別化教育計劃之內容要件
- 它是為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兒童所撰擬的書面文件。
- 由教育行政單位與學校代表、教師、各類專業人員、父母或學生本人共同擬定。
- 敘述學生目前的育成就水準。
- 說明將要提供何明確之教育措施及相關服務措施。
- 說明參與普通教育措施之最大(可能)範。
- 說明所擬提供之長、短期目標。
- 說明有效達成該長、短期目標之可能教學策略。
- 說明計劃有效的實施期限。
- 說明適當而客觀的評鑑標準。
- 說明評鑑教學成果之時機。
而第4小項最後之「相關服務」所指大致包括下列內容: | |
(1)語言病理和聽力學方面 | (2)心理服務 |
(3)物理治療 | (4)職能治療 |
(5)娛樂性措施 | (6)諮商服務 |
(7)早期鑑定 | (8)醫樂服務 |
(9)父母諮商與訓練 | (10)學校健康服務 |
(11)社會工作服務 | (12)交通 |
(13)藝術治療 |
個別化教育計劃之意義與功能
意義方面包括:
- 肯定個體間有個別差異存在之事實
1. 同儕間之差異:個體與個體之間,在發展上與學習特質上均存在有差異,是早已存在的事實,只是在一般常態情形下,相同點較多,相異點較隱而不顯,不易為一般人分辨,實則大同小異處處可見。
2. 個體內之差異:除了個體與個體間的差異之外,一個個體在其內在的各項能力發展上,也同樣存在著不同的差別,如一個孩子言語時長達發展得很好,但是一談到運動方面可能就顯的不在行了。
因此就教育的觀點來說,本來器個孩子「學習的內窩」以及「學習的方式」,都應該有所不同,只是「在現實條件下很難做到」而已,因此針對個別差異較為顯著的「有特殊需要的孩子」,為其擬訂「個別化教育計劃」,正是體現現代教育對於個體間與個體內存在有個別差異的事實之一種尊重的表現。
- 滿足個別需要之保證
1. 診斷教學:確定教的內容都是經過教育診斷,確實能滿足學生之個別需求的。
2. 有效的教學策略:確定所用的教學方法,都是符合學生的學習特質,能幫助學生有效學習的。
3. 完整的計劃與準備:平整個教學是經過事先的計劃與準備的,而不是即興的、不顧個別差異的。
- 績效與責任之釐清
1. 時效與評鑑:因為有預定的教學目標,所以能在一定的期限內,評鑑教學的成果,而不是漫無目的的教學。
2. 負責任:用書面記載,界定了各相關人員的工作,每個人都知道自己該負的責任。
- 各種教育措施之依據
執行、檢討、修正、評鑑之指標:無論學校為學生安排什麼教育措施,都能有一份書面的、具體的依據,家長及行政當局也能依據這份文件要求各負責人員為學生安排或改進教育措施。
- 展現對生命個體之尊重:教育的睛神即在不把人分為「有用的、無用的」、「可教的、不可教的」,而是在每一個體的現有基礎上,產生教育的作為。
功能方面包括:
- 確保障礙兒童獲得其所需之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
- 被視為教育單位之承,及專家權威之監視文件,以確定兒童是否由父母及學校處得到適當之教育。
- 可使父母和學校工作人員有溝通機會,以便使彼此能參予決定如何發展與執行該兒童教育。
- 提供機會解決委員與父母間之見解差異,並透過申訴時程序,來保障兒童之權益。
歷史源由與發生背景
94-142公法 (美國殘障兒童教育法1975)
- 零拒絕
- 不具歧視性的評量
- 個別化教育方案
- 最少限制的環境
- 申訴的程序
- 父母的參予
- 提供相關性服務及各項輔助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