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資源

 

就學費用減免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 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幼兒教育補助 經費補助 十二年就學安置


就學費用減免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就學費用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1.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3.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教育部於第676次部務會報通過「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5條,放寬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並於100學年度施行,落實照顧弱勢學生政策,期能達到平衡教育落差,讓弱勢學生安心就學的目標。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

為鼓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依原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

◆ 實施對象: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1. 國立大專校院。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3. 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實施內容:
 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1.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2.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3.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教育部為鼓勵身心障礙終身學習,因此設立本辦法補助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費。

◆ 實施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實施內容:

  1.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全額。
  2. 中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七。
  3. 輕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四。

 

幼兒教育補助

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 實施對象: 就讀經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
◆ 實施內容:

  1. 就讀公立:滿4歲以上未滿5歲,一學期補助新臺幣3,000元。
  2. 就讀私立:滿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一學期補助新臺幣7,500元。

 

◆ 申請期限:

  1. 第1學期每年9月份申請;
  2. 第2學期每年3月份申請。

 

經費補助

教育部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第七條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支持服務所需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 實施對象: 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有下列資格者: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 實施內容:補助項目:分經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兩大類。

  1. 經常門經費:包括兼職輔導人員工作費、協助同學工作費、教材及耗材、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工作費、課業加強班鐘點費、學生活動費、自強活動費、點字工作費、職業輔導活動費、會報經費等項目。
  2. 資本門經費:包括資源教室開辦費及行政事務設備費。

 

十二年就學安置

協助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就學率,扶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就讀高中職與特殊教育學校,達到充分就學,貫徹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的特殊教育理念。

◆ 實施對象:

  1.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2. 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3. 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 實施內容:

  1. 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2. 學生參加其他入學管道(如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者,得保留安置名額,於其他管道皆未能錄取時,得回歸安置結果;其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者,其名額依各該入學管道之規定。
  3. 於本要點規定入學報到者,不得重複參加各直轄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4. 102年度招生類別包括:智能障礙類、視覺障礙類、聽覺障礙類、學習障礙類、自閉症類、腦性麻痺類、肢體障礙類、情緒行為障礙類。

 

以上資料來源:我的E政府


  當發現孩子是個身心障礙者時,家長便成為瞭解孩子的『專家』。因為家長比任何人都瞭解孩子的焦慮、害怕、飢餓、睡眠時間的長短、動作意義…等的特性。這些個人的知識經驗協助家長成為孩子生命中最初的『倡導者』-他們保護孩子應有的權利和利益,特別是這些身心障礙兒無法自己去維護自己時,家長必須要去代表他們。同時,家長也是孩子最早也最重要的導師,當家長能夠與專業人員緊密配合時,孩子的早期訓練才能夠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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