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特殊教育的經驗模式介紹
家長參與的角色
所有的家長都關心孩子長大後能做什麼,家長的一個重要的角色是『倡導、擁護者』主要的任務在:
- 維護孩子的需要和權利
- 做照顧孩子方面所有的重要決定
- 決定需要藉助哪些專業人員,進入哪些相關的計畫
- 瞭解何種安置對孩子是最佳的,並瞭解教育計畫是孩子的權利
問問家長自己,什麼是孩子現在可以做得到並可以成就未來的目標的。事實上,要做這樣的計畫並不容易。在美國,對於嬰幼兒及學齡前的特殊教育計畫有IFSP,學齡兒童有IEP,這些計畫就可以協助家長決定需要多少的協助。而就孩子本身來說,孩子有食、衣、住、愛、安全等的基本權利;盡可能成為有用者的權利;並且有獨立、實現生活的權利。因此,當在設計服務方案時,家長的角色就必須護衛這些權利。
美國在94-142及99-457公法中,賦予每個義務階段特殊需要者有個別化的教育服務計畫,對每個家庭提供完整的服務計畫,包括: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早期介入等。在各州的教育實施方針與程序中,更載明家長參與的權利與義務。
在權利義務上,對於教育行政的不當時,家長有權利義務可以提出訴訟程序;可以在孩子的學校中扮演倡導者的角色,參與處理:
- 評估- 孩子行為的觀察、資料的收集、開創新的活動、以圖標示孩子的進展情形
- 安置- 在評估完成之後,協助決定何種安置、何種教育建議是合適的
- 教育計畫與課程- 確定孩子的需要及未來的目標
- 學校家庭間的銜接- 家長當與老師合作時,孩子可以表現的更好。有時孩子在學校表現良好,不一定就表示已經習得這項技能,除非孩子在家中也和在學校時表現相同的行為。所以家長應該保持與老師的連繫,隨時瞭解學習遷移的情形。
- 評量- 持續性的評量,可以協助決定孩子是否有進步,家長在評量時可以協助老師瞭解孩子由學校習得的行為是否轉移到家中及透過老師的教導,孩子的行為表現在家庭中是否有所進展…等。
- 長期的計畫- 老師對於孩子的學習目標的訂定多為階段性的考量,只能有限的考慮某一些需要,但是家長可以參與提供對孩子的生涯來說是更有效的教育目標。
對於鑑定、評量、計畫、安置或提供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等若有變更時,必須先通知家長,家長如有異議則得依規定申請辦理聽證會。所有的通知必須載明事項、相關的評量程序、記錄報告、其他的可能性、變更的理由,家長亦有權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前審核孩子的一切教育紀錄。
除了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對不當安置提出訴訟、舉辦聽證會之外,家長在孩子接受特殊教育的過程中尚有:
- 教育記錄銷毀的許可權
- 在一定申請時間內,查閱教育記錄的權利
- 查閱記錄與提出質疑的權利,家長提出的質疑應受到尊重,並且與原記錄同時併檔,做為未來資料查詢的輔助說明
- 有關計畫的修改、複查…等會議家長都應該出席參加,除非已能證明已經盡力安排家長及教育當局人員共同出席,而家長仍未能親自出席或提出意見、以電話方式參加會議時,才能在家長不在場下進行教育計畫的設計、修改、安置的決定等。
- 在必要時可以舉行仲裁會議,而家長及孩子本人皆應出席且不得用仲裁會議之由來否定家長或孩子的權益。
- 所有的會議資料及必要的文件,都應譯成家長的母語文字
在英國在一九八一特殊教育法規中亦指出,如有特殊教育輔導設施不當時,須與家長溝通,如仍不滿意,不滿意部份可於校外提供。另,在實施評估之前,亦應通知家長有關的評估步驟及負責的官員;地方教育單位應該以書面通知家長,有關申訴的權利;特殊需要者經家長申請,教育局就應做所需的評估;當某志願團體能提供家長建議或協助孩子的特殊教育需要時,應主動通知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