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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就學費用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教育部於第676次部務會報通過「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5條,放寬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並於100學年度施行,落實照顧弱勢學生政策,期能達到平衡教育落差,讓弱勢學生安心就學的目標。
為鼓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依原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
◆ 實施對象: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 實施內容:
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教育部為鼓勵身心障礙終身學習,因此設立本辦法補助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費。
◆ 實施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實施內容:
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 實施對象: 就讀經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
◆ 實施內容:
◆ 申請期限:
教育部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第七條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支持服務所需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 實施對象: 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有下列資格者:
◆ 實施內容:補助項目:分經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兩大類。
協助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就學率,扶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就讀高中職與特殊教育學校,達到充分就學,貫徹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的特殊教育理念。
◆ 實施對象:
◆ 實施內容:
以上資料來源:我的E政府
當發現孩子是個身心障礙者時,家長便成為瞭解孩子的『專家』。因為家長比任何人都瞭解孩子的焦慮、害怕、飢餓、睡眠時間的長短、動作意義…等的特性。這些個人的知識經驗協助家長成為孩子生命中最初的『倡導者』-他們保護孩子應有的權利和利益,特別是這些身心障礙兒無法自己去維護自己時,家長必須要去代表他們。同時,家長也是孩子最早也最重要的導師,當家長能夠與專業人員緊密配合時,孩子的早期訓練才能夠做的好。
因此,家長在服務提供團隊中必須要扮演主動者的角色。主動去學習瞭解孩子的正常發展及特殊困難和問題;學習瞭解不同服務提供者的角色。所以,家長在參與特殊教育時的真正目的主要是在配合老師發展最適合孩子的教育訓練計畫,並且協助這個教育計畫順利的實現,同時保障孩子的最佳權益。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特教中心提供特教諮詢專線(02)2389-6215,服務項目包括特殊教育法規、行政、特殊學生轉介、鑑定及就學、特殊學生家長親職教育、 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殘障福利、醫療有關資訊、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問題等,需要的朋友可多加利用。
特殊教育
為了滿足特殊需要兒童學習的需要,而設計(提供)的教育,即稱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的主要精神是考量到每個孩子個體內在及個體之間的個別差異。特殊教育的終極目的是要達到讓所有學生達到接受適性教育的目的。因此,任何在特殊教育過程中提及的不同安置或是不同障礙限制的分類,最主要的目的不是將這些有特殊需要的人硬是區分出來,而是希望能藉對於其限制與優勢的瞭解,提供協助發揮最大學習效能的各項教育支持。
特殊教育的安置模式
隨著特殊教育理念與哲思的發展,目前在台灣特殊教育的安置模式亦漸朝多元化、彈性化發展。常見的教育安置模式有:
普通班:學生安置於一般班級中,輔以諮詢服務或巡迴輔導
自足式特殊班:是特殊設計的學習環境,與需要相近的孩子安置一起,相對於安置普通班是全部時間在特殊班受教的安置模式。
資源教室:專為學生設計的一種特定時間接受特定服務的安置,常被視為回歸主流的過渡。
特殊學校:整體學校均是為特殊需要的孩子來提供,特別是針對學習限制較廣泛者來提供。設備有較多的相關服務,有通學制及住宿制學校二種。
在家教育:針對學生確實無法到校接受教育者提供,配合有教師進行在家教育或是床邊教學。
隨著時代變遷,安置的方式較多元,並傾向以學生需求為前題考量,因此有更多學生安置普通班部份課程接受資源教室協助或是特殊班級協助;或是接受特殊班級安置但部份時段回歸普通班級等等方式。
特殊教育的對象
廣義來說,只要學生的學習有特別的需要,而針對這個需要提供給孩子的教育就可以稱為特殊教育。就狹義來說,特殊教育還是有法定的對象存在的。在一九九七年新通過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就明白的指出特殊教育的對象有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二大類,而全部涵括有下列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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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新竹師範學院特教中心主任 李翠玲
壹、前言
特殊學生的個別差異大,在教學上無法像普通班一樣,用一樣的教材與一樣的評量標準,因此極須有一套方式來加以規劃與管理課程與教學,並隨時供老師及行政人員來評做教學效果與教學績效,此時「個別化教育方案」(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IEP)便擔任了此一關鍵的角色。IEP的產生自有如此之背景與需要,它是特教法及特教行政單位密要求的,但由於IEP的寫費時,一份落實的IEP也需要專業的技術,也因此由IEP也衛生了一些問題,本文及針對IEP的理念及其所產生之問題提出探討,並針對現有問題謀求改進之道。
貳、緣起與定義
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個別化教育計畫/方案)到底是什麼?簡單的說,它就是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為個別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孝計畫。它是特殊教育管理工具。
IEP之所以會出現,仍有其歷史背景與其需求性。根據美國94-124公法(1975年)即「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其為確保障礙兒童接受適當教育,因此在此法案中即特別規範個別化教育計劃之實施與落實。此法案規定美國三至二十一歲的殘障者應提供免費之公教育,亦即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受,並對鑑定後之特殊兒童,在鑑定後之三十天內設一由行政人員、教師、父母或監護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共同研擬IEP,經家長同意簽字後,並需至少一年檢查一之,必要時亦可修正。此一法案經三年準備工作後,在1978年正式實施時,已有95%接受特之殘學生有IEP(吳武典,民76)。
IEP立意良好,因此廣為各國實施特殊教育所採用,我國因在第一次所制定之特殊教育法(民73)中並未強制學校老師為特殊兒童制定Iep,但特殊孝專家仍積極呼籲使,故仍受到部分教育行政當局與實務工作者的重視,常列為評鑑教學績效的項目之一。但其推廣效果十分有限,教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進行調查我國實施IEP之情形,結果發現,社福機構孝使率較高,而國小及國中教師約有一半在使用,(林幸台、林寶貴、洪儷瑜、盧台華、楊瑛、陳紅錦,民83)。各位使IEP之教師,在一、二學期後即放棄使用者佔用77.5%,剩下所使之IEP是否合手IEP之精神與要素者,也是一大問題。在此等狀況之下,於是促成特殊赴育法(民86)、特教法施行細則(民87)第二次修訂時,則將IEP列為強制項目,即對每一位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其教師皆應為其設計IEP,否則即為違法。
參、法源基礎
當今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對IEP有關之規定如下:
(一) 特殊教育法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劃,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前例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由特教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中可看出IEP所含蓋之內容及其實施方式,此法之頒佈實施主要是從八十七年度開始實施,因此至今每一位特殊學生應有經由團隊所加開之IEP會議之意見所擬出來之IEP,並在學期末實施IEP檢討會議,如果這些沒有做到,以特教法的規定來說,就是違法了。
肆、IEP之優缺點
IEP到底有何優點?有何重要性?而必須藉由特教法的力量來加以規範?從學生、教師及行政單位的立場出發,其優點有:
1. 確保身心障礙者得到適性、個別化的服務。
2. 促進教師有效率、有組織的教學。因為:
可依目標進行教學,不至雜亂無章
提供每週(日)課園計畫
提供證明學生進步的證據
特教績效系統的評鑑
教師及相關專業人責任之釐清
3. 教學的管理工具
4. 整合家長、教師及專業人員的意見與期望,不至於失之主觀。
IEP雖然有以上之優點,但在實務上亦有以下之缺點,以致使得不少教師視設計及使用IEP為畏途:
1. 編寫費時:平均編寫完成約花二至四小組(舊生)、五至六小時(新生)。
2. 缺乏足夠的社會資源、專業人員的共同參與。
3. 家長配合意願低(不願參加IEP會議、不願配合教學)。
4. 部分教師專業不足,不會編IEP。
5. 學生差異大時,要編不同之IEP,在教學時有困難。
伍、目前IEP之問題及其改進之道
筆者因特教中心業務需要及輔導區鑑輔會要求,參與訪視特教班及資源班之機會較多,最常發現IEP的問題及可改進之意見條列如下:
全班共用一份IEP,個別化精神無法落實:一位老師可能要同時教好幾位學生,無法個別教學,老師只好依據同一份IEP的目標對全班(組)設計教學。然此已違背個別化之精神,因此可採實施多層次教學,及在學生分組上按程度靈活安排,如此反應在IEP上即可出現不同之短期目標。
IEP只有教案,或只有教學日誌,或只有測驗卷,或只有作業單等或有其中前述幾項要項: IEP可視為學生學習的整套檔案,由它應可看出孩子學習的潛力及教師教學的成效,因此IEP的內容至少要有三大部分,即學生基本資瞪(家庭史、成長史……)、評量診斷資料(以了解學生學業、生活適應、情緒等等的起點行為)、補救學習方案(包括長短期目標、學習評量、各教學負責人、教學資源、教學策略),因此如果IEP中只有部份零星的資料,則無法一窺全貌。
無長、短期目標、起迄日期,或長、短期目標起迄日期不合情理:有些IEP把短期目的期限定在兩個月或三個月,甚至於一個學期,樣子是相當困難做形成性之評量,無法隨時調整教學。
短期目標之擬定不夠量化,難以評量:為便於客觀鑑學生是否達到長短期目標,設定量化、可觀察的目標是有必要的。舉例來說,無法量化之例子如:「能認識數字」。能量化之例子:「能依序說出及寫出0至100數字,且答對95%」。
IEP寫的是一套,教的又是一套。
IEP設計應與執行配合,否則失去意義。但可能因為IEP編寫時,因此有些老師並不依IEP寫的來教,變成IEP只供備查之用。事實上IEP格式可儘量簡化,但仍應函蓋一定內容。目前市面有教學目標資料庫之軟體可供參考,另外亦有相當多的IEP格式供參考。為節省IEP編擬時間,孝時如採小組教學,可以小組方式設計IEP,即針對小組成員每人的起點行為,找出可共同進行的釀程學目標,影印數份,再根據個別需求加入其它目標。
陸、結語
IEP的格式可以往如何簡化的途徑來發展,或者可融合諸如檔案評量(Profolio)的方法或開發套裝軟體等其他方法來改進其費時編寫的缺失,但IEP的精神及其要素卻是不容遺漏的,否則我們又如何得知我們給了孩子多少?所給的是不是他(她)們所要的?再就政府投資了如此多的教育成本,教師教學績效的證據卻無從取得,如何能說服特教成本的再投入?現今階段,除非能找出比IEP更好的管理工具,否則IEP仍是每位特教老師的義務,每位特殊學生的權利。
參考文獻
吳武典(民76):特殊教育法的理念與作法。台北:心理。
林幸台、林寶貴、洪儷瑜、楊瑛、陳紅錦(民83):我國實施特殊兒童個別化教育方案現況調查研究。特殊教育研究學刊,10。1-42。
(本文選自「竹師特教簡訊」第二十八期,由新竹師範學院特殊教育中心提供。)
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 Education Program,簡稱IEP)於《特殊教育法》中有明確規定,且個別化教育計畫是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的依據,其教育意涵為須配合學生的特殊需要來擬定。
身心障礙學生不但異質性高,又因每個家庭環境不同,教師在必須考慮每個學生的個別需求下,IEP的擬定便相對有其困難。因此,家長在參與編擬IEP的角色更顯重要。本文擬從家長參與IEP所遭遇的困境談起,進而提出提升家長參與IEP意願的策略。
在法令保障家長參與權的倡導下,家長參與其孩子的IEP一直是大家所關切的議題。然而,家長實際參與的情形仍不理想。歸納國內外文獻指出,影響家長參與的主要原因,可以分為三個層面:
一、家長本身的因素:沒有時間、與工作時間衝突、缺乏相關知識與知能、自卑感、不好意思出席會議等。
二、家庭因素:缺乏交通工具、有其他小孩要照顧,為最常見的原因。
三、學校相關因素:對IEP內容不了解;對教育術語及學校政策與運作不熟悉;學校人員與家長,對家長參與子女的IEP的概念和參與的層級仍存有不同意見;以及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的不友善態度,會議時間通知太晚,或會議時間沒彈性等。
為了促進家長參與IEP,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議,使家長能夠改變傳統的想法和態度,主動積極的參與其子女的IEP。
促進家長參與IEP的策略可分為三個方面:
一、聯繫邀請方面:主動與家長直接聯繫,多利用電話、家訪及班親會或座談會之親師互動,溝通家長與教師對身障子女的教育理念,依此擬定身障子女的IEP;會前主動告知家長與會的時間、地點及參與的人員,以及即將討論的主題,同時寄問卷給家長並電話追蹤;根據家長方便的時間定開會時間。
二、使家長了解資訊方面:儘量簡化內容或用圖象表達;使用簡單的語詞,避免專業術語;安排專人解釋IEP的過程;為家長提供訓練課程;製作會議工作手冊;常和家長討論IEP。
三、促進家長參與會議方面等:多元的參與方式,除了時間的考量需要彈性外,也能因應不同家長的需要;事先告知討論的主題;安排專人提供諮詢服務;會議中教職員態度尊重、親切;具備良好的溝通技巧;對家長的意見表示尊重,並給予充分的時間表達。
父母參與對身心障礙者本身而言,除可提升其學習動機、改善親子關係外,還能增進孩子的學習成就及正向行為表現;在實際參與的過程中,無論是在會前的資料準備,或是會議中的參與討論,甚至在執行計畫上的配合及評鑑IEP成效上,家長都扮演著影響計畫成敗的關鍵角色。
惟有家長積極參與子女的IEP,親師共同合作,才能幫助子女的潛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健全子女的人格,也能減輕家長的焦慮、無助和不安,學校更能在家長的支持下,提升其特殊教育的品質。.
家長參與的角色
所有的家長都關心孩子長大後能做什麼,家長的一個重要的角色是『倡導、擁護者』主要的任務在:
問問家長自己,什麼是孩子現在可以做得到並可以成就未來的目標的。事實上,要做這樣的計畫並不容易。在美國,對於嬰幼兒及學齡前的特殊教育計畫有IFSP,學齡兒童有IEP,這些計畫就可以協助家長決定需要多少的協助。而就孩子本身來說,孩子有食、衣、住、愛、安全等的基本權利;盡可能成為有用者的權利;並且有獨立、實現生活的權利。因此,當在設計服務方案時,家長的角色就必須護衛這些權利。
美國在94-142及99-457公法中,賦予每個義務階段特殊需要者有個別化的教育服務計畫,對每個家庭提供完整的服務計畫,包括: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早期介入等。在各州的教育實施方針與程序中,更載明家長參與的權利與義務。
在權利義務上,對於教育行政的不當時,家長有權利義務可以提出訴訟程序;可以在孩子的學校中扮演倡導者的角色,參與處理:
對於鑑定、評量、計畫、安置或提供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等若有變更時,必須先通知家長,家長如有異議則得依規定申請辦理聽證會。所有的通知必須載明事項、相關的評量程序、記錄報告、其他的可能性、變更的理由,家長亦有權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前審核孩子的一切教育紀錄。
除了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對不當安置提出訴訟、舉辦聽證會之外,家長在孩子接受特殊教育的過程中尚有:
在英國在一九八一特殊教育法規中亦指出,如有特殊教育輔導設施不當時,須與家長溝通,如仍不滿意,不滿意部份可於校外提供。另,在實施評估之前,亦應通知家長有關的評估步驟及負責的官員;地方教育單位應該以書面通知家長,有關申訴的權利;特殊需要者經家長申請,教育局就應做所需的評估;當某志願團體能提供家長建議或協助孩子的特殊教育需要時,應主動通知家長。
家長與專業之間的平衡
並非只有家長有倡導的角色,家長對於身心障礙子女的情感是與生俱來的,對子女權益的保護責任亦是天生的,但專業人員是具有專業知識的、能夠協助家長做決定的智囊團,因此,應尊重專業人員的意見。
家長是孩子與生俱來的權益保護者,也是與孩子相處最久的人,教育的提供故然是需要相當的專業技術,但家長是當專業人員進行評估或服務計畫時能提供有關孩子客觀資料的最佳人選。因此,教育單位應尊重家長的參與權及善用家長所提供的資訊。
家長參與特殊教育時應有的態度
家長要成為一個成功的倡導者應有的態度與準備條例如下:
家長倡導團體
家長倡導團體的形成是源自『團結就是力量』概念,集合多數家長的力量,共同為影響相關政策或法律而努力。
家長倡導團體的角色有-
林惠芳
各縣市家長團體之家長參與特殊教育的現況
各地家長參與特殊教育時所面臨的問題分析
家長是孩子權益的倡導者及代言人,然而在民國七十三年公佈的『特殊教育法』及七十六年通過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並未對於家長參與有明文的規定與保障。家長在特殊教育的過程中只有『同意權』(如細則14條),要不就是『自行教育』權,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參與的權利。因此當家長極欲參與決定或對孩子的學習表示意見時,就容易造成老師認為家長干預教學的現象,而易造成對於孩子學習上的傷害。
根據教育部「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及執行情形」來看,教育部對於家長參與的看法及認知仍只停留在『親職教育』的提供,且多為單向的提供,並未考慮家長的實際需要及雙向交流的必要性。然而,家長雖然有需要學習如何更瞭解孩子的發展與教育的目標,但是仍有部份的家長,他們有豐富的知識經驗背景,他們能夠更快速的吸收新知,因此,他們不僅是希望被教育瞭解如何做個更稱職的父母,更有望能夠和老師討論孩子的學習計畫,甚至交換彼此的經驗和習來的新觀念、新做法。在長期教育工作者認為自己是專業,而家長必定是『被教育的』、『無知的』、『不明究理』的態度之下,只有很少數的家長能夠和老師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與人際關係。(家長參與教育態度分析)
由於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特殊需要者的認識不清,或是障礙兒家長與一般家長的需要有所差異,使得家長之間難能有接觸的機會,造成在學校成立家長會之中,特殊班級家長未被納入家長委員中,喪失一與學校保持密切連繫的機會。對於部份家長基於彼此互助的需要極欲成立特殊班級的家長聯誼會,學校亦多保持冷淡或反對的情形,在某些地區甚至以不提供資料來阻撓家長之間彼此的連繫。使學校內特殊班級的家長無法透過結合來與學校當局或教育單位溝通。
有關孩子個別化的教育計畫及學習成果情形家長很少能夠取得、看到,甚至有部份的特殊班級教師仍不清楚什麼是『c計畫』,更遑論要說明給家長瞭解。
家長是孩子權益的保護者,依據現行的法令規定,委員會確定安置時應徵得家長的同意,但未規定家長參與的權利。一直以來教育單位考量的多是鑑定、安置需要專業的判斷,但似乎忽略了家長是孩子權益的保護者,有權利為提供專業人員相關訊息及維護孩子的教育權而參與。
目前的教育安置障礙類別的分類方式過於單純,對於有視障兼有聽障者或肢障兼有智障者、智障兼有視障、智障兼有聽障者目前並沒有合適的特殊教育安置方式,在無法得到教育的情形之下,家長只好帶回家中『自行教育』,無教育專業人員的支持,而家長又非教育專業人員,所能達到的效果實在有限。
目前的情形來看,公私立學校在家長參與方面有不同的態度和看法。在私立學校中,特殊教育教師對於家長的參與及與家長的溝通較重視,也會要求家長必須協助孩子自家庭→學校的銜接過程,也邀請父母親擔任學校的「愛心媽媽」,並透過各種聯絡方式與家長來溝通。而公立學校中雖也有這些方式,但多局限於一般班級的學生,只有少數特殊班級建立這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