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有信託,身心障礙者少煩惱

文/不屈

  早在1991年,國內第一家開辦信託產品的「中央信託局」(下稱「中信局」)便推出「安養撫育信託」,本著「老有所安,幼有所養」的理念,對象主要是老兵、老人,例如:幫返回大陸居住的老榮民管理留在台灣的財產。推出這樣的產品,公營的中信局確實存有公益之心,因為它絕對不會賺錢的。

  為了替心智障礙者爭取可行的財產管理工具,近十年來,「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對「信託制度」持續著力,加上政府對老人財產信託的重視,「信託法」以及「信託業法」才分別於1996年和2000年公布實施。雖然比先進的英美等國慢了近百年,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信託總算有了較妥善的法源,可以加速起跑。

  中信局信託處信託科吳靜如科長表示,目前開辦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失智老人和心智障礙者)的個人財產信託業務的本國銀行將近20家,然而,在2001年之前,卻僅有中信局和交通銀行二家受理。除了現金信託之外,有幾家銀行目前只開辦保險金信託;至於不動產信託,由於事涉出租、出售、管理等複雜的問題,現今只有華南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開辦。然而隨著人力問題的克服,中信局可望在一、二年內開辦不動產信託業務,以滿足許多家有房子卻無大筆現金的父母的殷切期待。

  試舉60歲的陳先生為20歲的唐氏症女兒月鈴辦理的300萬元現金財產信託為例,委託人陳先生除了每年繳付1萬5千元的管理費(一般為0.5%)給受託人中信局之外,他還可指定信託金額的理財用途,例如做定存,或投資股票,但盈虧由委託人自負。若委託人未指定理財用途,則受託人受到「信託業法」的嚴格規範,只能將錢投資在有固定收益的定存、公債、票券等項目上,以保障陳先生及月鈴的權益。

  所謂保險金信託,主要是父母親預先為未來可能領取的保險金進行信託,以免未來若發生任何突發狀況,保險金的支付無法完全用在孩子身上,因此先行信託保險金,由信託機構和受益人簽約,由委託人(多半是父母親)主導契約內容。

  過往,基於社會福利系統的極端薄弱,父母通常把心智障礙兒留在身邊照顧,長者過世後,財產管理與個人照料的責任則委由親人擔起,但也因此衍生許多糾紛。親人或者不堪長期負荷,或者將財產私吞,讓孩子自生自滅終生。這也是這些為人父母者心中最大的恐懼。

  因此,財產信託制度的最佳受惠對象便是這些需要被照顧的弱勢者或身心障礙者。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與保全的制度,而信託業者屬於公正的第三者,可以維持財產的獨立性,貫徹父母保障孩子餘生的心願,更可減輕其他家人的負擔。

  選對了信託業者,委託人就可以放心了嗎?吳科長提醒,監察人也是關鍵角色!信託業者協助做好財產管理工作,每月定額付給心智障礙孩子居住的教養機構,但他過得好嗎?有沒有受到忽視?這時候,一位適任的監察人就很重要了。監察人可以有許多位,通常是自然人,但自然人會生老病死,或有其他的因素讓他無法再關心受託人的現況。因此,吳科長建議,最後順位的監察人可委由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例如:智障者家長總會、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等)擔任。他們知道受託人的需要,也會時常去探望他,可發揮監督教養機構的力量。

  有些社會福利團體也有興趣成為財產信託的受託人,如此一來,管理費用也可以是該民間團體新增的財源,以挹注日益沈重的營運資金。然而,信託業者具有專業能力,為長久存在的法人,並有「信託業法」的控管,對委託人來說,應是較可靠的選擇。相對來說,社會福利團體難以永續經營,也不見得具有信託業務的專業性,更無特別法令的牽制。萬一受託財產因投資錯誤而虧損一空,恐怕該團體也只有關門收場一途,受託人的保障瞬間將化為烏有。

  聽多了手足爭產甚至鬧出人命的社會新聞,許多家有身心障礙兒的父母漸漸願意接受財產信託的理財方式。吳科長坦承,每日打電話至中信局詢問的客戶越來越多,而他們也常應各身心障礙團體之邀,舉辦相關的演講與研習課程。她十分樂見更多的信託業者站在一起,共同為身心障礙者打照一個安適終生的美好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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