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不屈
早在1991年,國內第一家開辦信託產品的「中央信託局」(下稱「中信局」)便推出「安養撫育信託」,本著「老有所安,幼有所養」的理念,對象主要是老兵、老人,例如:幫返回大陸居住的老榮民管理留在台灣的財產。推出這樣的產品,公營的中信局確實存有公益之心,因為它絕對不會賺錢的。
為了替心智障礙者爭取可行的財產管理工具,近十年來,「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對「信託制度」持續著力,加上政府對老人財產信託的重視,「信託法」以及「信託業法」才分別於1996年和2000年公布實施。雖然比先進的英美等國慢了近百年,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信託總算有了較妥善的法源,可以加速起跑。
中信局信託處信託科吳靜如科長表示,目前開辦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失智老人和心智障礙者)的個人財產信託業務的本國銀行將近20家,然而,在2001年之前,卻僅有中信局和交通銀行二家受理。除了現金信託之外,有幾家銀行目前只開辦保險金信託;至於不動產信託,由於事涉出租、出售、管理等複雜的問題,現今只有華南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開辦。然而隨著人力問題的克服,中信局可望在一、二年內開辦不動產信託業務,以滿足許多家有房子卻無大筆現金的父母的殷切期待。
試舉60歲的陳先生為20歲的唐氏症女兒月鈴辦理的300萬元現金財產信託為例,委託人陳先生除了每年繳付1萬5千元的管理費(一般為0.5%)給受託人中信局之外,他還可指定信託金額的理財用途,例如做定存,或投資股票,但盈虧由委託人自負。若委託人未指定理財用途,則受託人受到「信託業法」的嚴格規範,只能將錢投資在有固定收益的定存、公債、票券等項目上,以保障陳先生及月鈴的權益。
所謂保險金信託,主要是父母親預先為未來可能領取的保險金進行信託,以免未來若發生任何突發狀況,保險金的支付無法完全用在孩子身上,因此先行信託保險金,由信託機構和受益人簽約,由委託人(多半是父母親)主導契約內容。
過往,基於社會福利系統的極端薄弱,父母通常把心智障礙兒留在身邊照顧,長者過世後,財產管理與個人照料的責任則委由親人擔起,但也因此衍生許多糾紛。親人或者不堪長期負荷,或者將財產私吞,讓孩子自生自滅終生。這也是這些為人父母者心中最大的恐懼。
因此,財產信託制度的最佳受惠對象便是這些需要被照顧的弱勢者或身心障礙者。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與保全的制度,而信託業者屬於公正的第三者,可以維持財產的獨立性,貫徹父母保障孩子餘生的心願,更可減輕其他家人的負擔。
選對了信託業者,委託人就可以放心了嗎?吳科長提醒,監察人也是關鍵角色!信託業者協助做好財產管理工作,每月定額付給心智障礙孩子居住的教養機構,但他過得好嗎?有沒有受到忽視?這時候,一位適任的監察人就很重要了。監察人可以有許多位,通常是自然人,但自然人會生老病死,或有其他的因素讓他無法再關心受託人的現況。因此,吳科長建議,最後順位的監察人可委由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例如:智障者家長總會、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等)擔任。他們知道受託人的需要,也會時常去探望他,可發揮監督教養機構的力量。
有些社會福利團體也有興趣成為財產信託的受託人,如此一來,管理費用也可以是該民間團體新增的財源,以挹注日益沈重的營運資金。然而,信託業者具有專業能力,為長久存在的法人,並有「信託業法」的控管,對委託人來說,應是較可靠的選擇。相對來說,社會福利團體難以永續經營,也不見得具有信託業務的專業性,更無特別法令的牽制。萬一受託財產因投資錯誤而虧損一空,恐怕該團體也只有關門收場一途,受託人的保障瞬間將化為烏有。
聽多了手足爭產甚至鬧出人命的社會新聞,許多家有身心障礙兒的父母漸漸願意接受財產信託的理財方式。吳科長坦承,每日打電話至中信局詢問的客戶越來越多,而他們也常應各身心障礙團體之邀,舉辦相關的演講與研習課程。她十分樂見更多的信託業者站在一起,共同為身心障礙者打照一個安適終生的美好願景。
文/劉貞鳳律師 立言法律事務所
前言
以什麼方式照顧心智障礙者最好?委託其兄弟姊妹或其他親人?若這些人以後因事業、債務或家庭無法繼續照顧心智障礙者時怎麼辦?那委託機構如何?您會不會擔心機構之素質?那為心智障礙者留一筆財產好嗎?可是心智障礙者會不會管理、使用該筆財產呢?一連串之問題讓人無法喘息,到底有無其他比較妥當之方法呢?綜觀目前之法令及制度,顯然唯有信託是比較可行之方法。
所謂信託就是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指示其依約定方式管理、使用信託財產,此時信託財產雖然名義上是屬於受託人所有,但事實上係與受託人之財產分開獨立,受託人只能依信託意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同時因信託財產此時名義上之所有人是受託人,並非委託人,故委託人之債權人不能對該財產為強制執行,再加上信託有法院之監督,委託人亦可指定信託監察人監督,對於受益人之保護可謂甚為週全,不用擔心該財產會被挪做他用,也不用擔心日後其他親人之反目爭產,實可供所有心智障礙者親人之參考採納。
那要如何為心智障礙者之利益成立信託呢?其應注意之事項為何?茲將之說明如下:
成立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
信託得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其差別在於前者為契約行為,後者為單獨行為;前者於簽訂時即生效,後者於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另外,前者之信託財產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又係他益信託時,有贈與稅之問題,後者則信託財產屬於遺產,有遺產稅之問題。心智障礙者之親人可斟酌自己之情形,決定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惟不論如何,每年應審視該契約或遺囑有無應修改之處,以因應當時或以後之需要。
委託人
提供信託財產之人即係委託人,故若信託財產原係在心智障礙者名下,例如:父母為其心智障礙兒在銀行開戶存款,每年存入新台幣100萬元,等累積至1,000萬元時,即為其辦理信託,此時之委託人應係該心智障礙兒(兼受益人),而非其父母,因為信託財產係心智障礙者所有;又,此時屬於自益信託,無任何稅賦問題。
若信託財產是父母所提供,則父母是委託人,此時因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 屬於他益信託,有贈與稅之問題。若信託財產是保險金,則視其種類決定誰為委託人,例如:死亡保險金之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則以其為委託人;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是被保險人自己,則以被保險人為委託人;以此類推。
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注重其公示性,以彰顯其信託之性質,因此,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例如:不動產,應為信託登記;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例如:銀行存單,應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尚應通知發行公司,俾發行公司明瞭其為信託財產。至於現金,則應要求受託人在銀行開立信託專戶存放之。
若以保險金為信託財產,則應於保單中列明受託人在銀行之信託專戶帳號,並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匯入該帳號。
至於信託財產要多少才足夠,則應視信託目的而定。若信託目的係為照顧心智障礙者,則應斟酌其可能存活之年歲及可能需要之費用計算之。若經計算後,發現目前現有財產不足支應信託所需之財產,則可考慮以保險金替代或補充之。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可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明定,並可將變更管理或處分方法之條件訂明,例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以定期儲蓄存款方式存放於銀行,以其利息支應受益人每月或不定期之花費,惟於必要時,得經信託監察人之書面同意後,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
受託人
受託人係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因此其本身之信用非常重要,若能由信託業者擔任,自是最好不過。
以個人為受託人者,該個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必須為心智健全且財務狀況良好之成年人。受託人可不只一人,每一受託人擔任之職務可以不同,悉憑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之約定。當數人為受託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其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受託人應定期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之處理情況,並交付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這些在成立信託時均得訂明或為更詳細之要求。受託人是否需要報酬,完全依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協議。若有報酬,應多少始適當,可依信託事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多寡酌定之,並無一定之標準。若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任一信託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由於目前只能以個人為受託人,若個人因生老病死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受託人,或遺囑信託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無法擔任受託人,此時應如何因應,可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例如:指定某人為繼任人選,或要求信託監察人指定繼任人選。
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之任務,依信託法之規定,係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換言之,信託監察人之首要工作,係保障受益人之權益,使受託人能確實依信託本旨履行,以達成信託之目的。惟就為心智障礙者成立之信託而言,信託監察人之任務顯然還可以再增強,例如:要求信託監察人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心智障礙者,以確實掌握心智障礙者之生活、教育、醫療或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當初信託所要求之品質,並於必要時加以改善。
信託監察人得為法人或自然人,若為自然人,則不能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鑑於心智障礙者之特殊性,似以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較能了解心智障礙者之需要,並為其爭取福利,以上述舉例而言,若由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其就能派遣社工員前往心智障礙者所在處所,了解情形並反映改善意見。
信託監察人得為一人或多人,可分別擔任不同之任務,例如:一人負責監督受託人,一人負責確保受益人之生活、教育或醫療等方面之品質。
委託人可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誰是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並可訂明信託監察人解任或辭任時其繼任人選之選任方法,以應必要時所需,否則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信託監察人是否需要報酬,由委託人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當然委託人亦可與信託監察人協議定之。關於報酬之多寡,同受託人之斟酌方式。
剩餘財產之處理
當受益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時,對於剩餘之信託財產如何處理,可預先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例如:將之返還委託人或交給其他親人,或將之捐給慈善機構等。若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對此未約定,則依信託法之規定,由下列順序之人取得剩餘之信託財產: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前者表示剩餘財產屬於受益人之遺產,後者表示剩餘財產乃委託人之遺產。
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
在他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情形,委託人得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約定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之條件,否則信託成立後,除非經受益人之同意,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在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屬於同一人之情形,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此時,若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可於信託中約定非經信託監察人之同意不得終止信託,以預防信託被受益人之監護人不當終止之情形發生。
若信託係由委託人及受益人共同享有,則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結語
如何為心智障礙者成立盡善盡美之信託,相信是了解信託為何後,大家最關心之課題,希望本文能讓家有心智障礙者之父母或親人解惑,並及早為心智障礙者規劃其未來所需之財源及生活品質保障。
(本文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提供)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安全性
成立信託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行情變化而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是卻可能防止許多其他目前所無法預知的風險,例如:信託財產已經轉入受託人名義下,委託人嗣後有涉訟事件時,該財產通常都可不受波及。
獨立性
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必須有別於受託人本身的財產而獨立管理,且不計入受託人宣告破產的範圍。因此,信託財產不會因為受託人的破產而被債權人主張其權利。
彈性
信託財產得完全依委託人指定的方式保管及使用,且在自益信託,委託人可隨時依需要變更信託內容;在他益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若要更改信託內容,因涉及受益人的利益,尚需取得受益人的同意。
預先分配財產
設立信託可以確保信託財產依委託人的意願順利地分配給其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許多糾紛。此外,因分配財產的時間可由委託人事先指定,不需在委託人去世後才為之,因而增加了遺產規劃的彈性。
節稅
在信託關係中,有各項稅賦的發生,不過比起單純的贈予及遺產繼承,雖可能需繳交贈與稅,卻有助於降低委託人的所得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
保密
在成立信託以後,信託財產將屬於受託人所有,日後的交易都以受託人名義進行,原財產所有人的身分不致曝光。
資產集中控制
委託人如有許多不同性質的投資分散在國內外各地,這些資產如果沒有定期整理編錄,則委託人的家屬日後可能無從追查清楚。因此,若將委託人這些投資成立信託,則將由受託人負責製作報表並保存各項投資交易紀錄,省卻委託人自行處理的麻煩,同時也方便日後清查之用。
專業人員協助管理
當個人本身不願意或不克自行管理財產時,可將財產移轉給信託業者,由其擔任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提供專業的理財服務。
(本文轉載自《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2001年12月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出版。)
序號 | 銀行別 | 產品內容 | 產品優點 | 通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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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眾商業銀行 (保險金信託) |
係透過信託契約,將保險受益權益轉給本行,由本行於理賠事故發生後,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其理賠金。並依契約約定方式將財產交予保險金受益人。 主要提供的對象有: 1.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 2.曾蒙受家庭暴力之家庭。 3.單親家庭父母及其子女。 4.人丁稀少或感情不睦之家庭。 信託簽約費用:3000元。 |
1.依個人需求訂定財產管理方式。 2.貼心之喪葬補助服務:可約定喪葬補助金或選擇本行與業者合作所提供之標準殯葬服務。 3.必要時將代為委任專業律師維護受益人權益。 |
(02)2396-6639 #203 |
2 |
上海儲蓄商銀 (現金信託、保險金信託) |
上海銀行成立已86年,資本額新台幣132億元,資產總額3,400億元(2000年底),全省57個營業單位。 1999年信託評等:長期 twA+;短期twA-;評等展望:穩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1999年財政部金融局統計資產報酬率第一、淨值報酬率第一。 1998年歐元雜誌評選為台灣最佳銀行、最值得信賴的受託銀行。 |
(02)2378-0111 #512、513 | |
3 |
中央信託局 (安養撫育信託) |
委託人與本局簽訂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給本局,由本局依據契約及(或)委託人指示管理運用,同時依照安養或撫育需要將運用收益或本金,定期或不定期,交付或匯款到指定受益人帳戶。 信託手續費:運用於存款及基金者,依每季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按實際信託日數,原則上以年率0.5%計收信託手續費,並於每季初自信託財產內扣收上一季手續費,惟每季最低手續費1,000元。 |
1.保全信託財產,避免子女揮霍,保障自己或指定受益人之經濟生活。 2.利用信託規劃財產之管理運用及分配,照顧想要照顧的人,避免家庭紛爭。 3.免除自行處理金融投資或財產管理之繁瑣事宜,可以自在享受豐富人生。 |
(02)2311-1511 #6467 |
中央信託局 (保險金信託) |
委託人(保險受益人)預先與本局簽訂契約,約定於發生理賠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交付本局作為信託財產,並於契約上預為規劃管理及運用方式,由本局未來依據約定辦理,執行委託人的託付。 簽約手續費:3,000元; 修約手續費:保險金入信託前修改契約(不改委託人基本資料及指定帳戶)時,每次1,000元; 信託手續費:保險金入信託後,比照安養撫育信託收費方式。 |
1.預先規劃保險金之管理運用,達到保全保險金之目的。 2.避免受益人因沒有能力管理保險金或浪費無度或管理不善,而有失原本投保保險之用意。 3.身心障礙者家長可透過信託之設立,使身心障礙者未來經濟無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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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灣土地銀行 (不動產信託) |
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有效利用其不動產,將其不動產信託與本行,本行則依據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建築資金之調度,建造房屋、出租、維護管理或分售該建築物等,並將該不動產利用之成果作為信託收益,交付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本行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託開發經營信託不動產,唯依信託法規定,營運所可能產生之虧損或其他風險,係由委託人(受益人)承擔。 | (02)2348-3932 | |
5 |
交通銀行 (遺孤信託) |
遺孤信託係由政府、民間機構或其指定人擔任委託人,與交銀信託部簽訂信託契約,以「指定用途信託」的方式,一次或定期提存一定金額(信託資金),交付交銀信託部(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買入指定之投資標的,加以管理,於信託指定時間或信託終了時,將信託財產按市價折換現金交付信託指定之受益人帳戶。 |
1.促進社會公平及和諧,形成命運共同體。 2.使孤兒的生活及教育獲得保障。 3.降低政府或機構團體之作業人力及成本。 4.專業機構投資管理。 5.信託財產獨立,依法受到保障。 |
(02)2758-8001 #288 |
6 |
安泰銀行 (指定用途人壽保險金信託) |
人壽保險金信託乃是保險受益人(信託人)將人壽保險金債權(受領保險金的權利)信託與本行信託部(受託人),約定於期滿或發生保險事故時,以受託人為保險金之受領人,並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交付受益人或由受託人負責管理運用後再交付受益人。 | (02)8712-7099 #209 | |
7 |
華南商業銀行 (現金信託、保險金信託、不動產信託) |
功能: 1.財產獨立性:信託關係不因為受託人存在與否而消滅,使委託人所託付之任務得持續執行。 2.產權單一化:財產所有權移轉予信託銀行,使受託銀行擁有單一所有權(形式所有權),發揮財產的管理效益。 3.避免產權糾紛:避免財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分散,使家產永續經營,且依委託人在信託契約指定受益人,子孫無須為爭奪財產而傷和氣。 4.延續財產效益:信託財產收益(實質受益權)得依委託人之意旨,分配與各受益人。 5.保護弱勢財產權人:提供安養照護,避免弱勢所有權人雖擁有財產卻未能享受財產利益,甚而引起困擾。 |
1.歷史悠久:成立迄今約八十餘年,永續經營。 2.正派經營:具官股色彩守法經營,內部控制制度嚴謹。 3.資產雄厚:資本額全球排名第147名,國內排名第3名,信譽卓越。 4.信用評等佳:2000年經營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Moody's評等:其存款信用評為『A3』。 5.專業經營:舉凡投資、理財、法務、稅務等,專業人才充裕。 |
(02)2371-8333 #6333 |
8 |
彰化商業銀行 (保險金信託) |
結合南山人壽與怡富投信,推出國內唯一涵蓋信託基金投資與保險之「守護天使」親子信託保障計劃。每月繳5,000元起及6%的手續費(300元),即可為孩子定額申請怡富亞洲基金、怡富東方科技或怡富平衡基金,並提供父母100萬元的定期壽檢(以每月最低5,000元計)。萬一父母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意外,南山人壽立即將100萬的保險理賠存入「守護天使」親子信託帳戶,以信託方式保護您對孩子的投資計畫到孩子成年為止。 | (02)2536-2951 #2272 | |
9 |
遠東國際商銀 (保險金信託) |
由保險金受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本行簽訂信託契約,雙方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依彼此信託關係由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至本行信託專戶,本行依信託契約指定之方式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再將信託利益定期匯至受益人帳戶,供受益人生活之需。 | 結合保險與信託,協助要保人預先規劃其身故後保險金之管理及運用方式,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受益人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並定期將信託利益交付受益人,提供受益人實質性的保障。 | (02)2312-3636 #7137 |
10 |
萬通商業銀行 (現金信託) |
透過契約,由本行受託將客戶所委託的金錢按約定做專業而安全的管理運用,並依約分配給受益人或教養機構。於信託終了時,以金錢或運用取得的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在契約中,也可委由公正機構或第三人為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信託之執行,充分保障心智障礙受益人的權益。另外,除了以金錢為信託財產外,其他財產權如:「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不動產」、「保險金」等,皆可交付信託。此外,本行亦辦理「擔任遺囑執行及遺產管理人」業務,可滿足身後規劃的需求。 | (02)2723-7890 #221 | |
萬通商業銀行 (保險金信託) |
係為保障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經濟上的需要,若以心智障礙孩子為保險受益人,透過與本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當不幸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將保險理賠金繳由受託人(本行)做專業而安全的運用,並將信託財產定期交予受益人或教養機構。在契約中,也可委由公正機構或第三人為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信託之執行,充分保障心智障礙受益人的權益。 簽約費用:每份保險金信託契約簽約費3,000元; 信託管理費:年率0.5%,每一信託專戶每月最低收取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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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聯邦商業銀行 (保險金信託) |
「保險金信託」係保險要保人非必要不任意更動保單受益人之情形下,由保險受益人與本行信託部簽訂信託契約,約定在指定之保險契約到期或發生理賠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將理賠金直接撥入本行信託部為委託人所開立之信託專戶,本行信託部將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管理、運用該保險金,並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分期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直至信託期限屆滿時,再將剩餘之信託財產交還受益人。 簽約手續費:2,000元; 信託管理費:自信託契約生效日起(保險金撥入日),每日依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年費率計算並累計之; 契約修改費:每次1,000元。 |
1.由專業人員妥善管理運用保險金,保障保險受益人利益。 2.依客戶需求量身訂做,可投資標的種類多元化。 3.定期提供損益報告,既有效率又可靠。 4.信託財產受信託法保障,須與銀行自有資產分別設帳管理,獨立又安全。 |
(02)2507-4066 #599 |
2001年11月8日製表。合計回覆的信託業者為11家。
(本文轉載自《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2001年12月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出版。)
序號 | 銀行別 | 現金信託 | 保險金信託 | 不動產信託 | 通訊方式 |
---|---|---|---|---|---|
1 | 大眾商業銀行 | X | (02)2396-6639#203 | ||
2 | 上海儲蓄商銀 | X | X | (02)2378-0111#512、513 | |
3 | 中央信託局 | X | X | (02)2311-1511#6467 | |
4 | 台灣土地銀行 | X | (02)2348-3932 | ||
5 | 交通銀行 | X | (02)2758-8001#288 | ||
6 | 安泰商業銀行 | X | (02)8712-7099#209 | ||
7 | 華南商業銀行 | X | X | X | (02)2371-8333#6333 |
8 | 彰化商業銀行 | X | (02)2536-2951#2272 | ||
9 | 遠東國際商銀 | X | (02)2312-3636#7137 | ||
10 | 萬通商業銀行 | X | X | (02)2723-7890#221 | |
11 | 聯邦商業銀行 | X | (02)2507-4066#599 |
2001年12月製表。合計回覆的信託業者為11家。
(本文轉載自《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2001年12月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出版。)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Q: 我是一個中度智障者的家長,孩子阿德已經三十歲,目前我和老伴希望留給阿德五百萬的存款,不過阿德根本不會理財,我很害怕他那個早期離家的姊姊,又回來將阿德的財產騙走。請問目前有沒有什麼可以協助阿德管理財產的金融工具?又如果我和先生贈與財產給阿德,會不會牽涉贈與稅的問題?
A: 先談方法,目前本會正在推動的方法有兩種,其中一種就是利用現行信託制度為孩子管理財產;第二種是利用年金保險的方式,讓保險公司定期訂額給予孩子保險金。
關於信託
所謂信託就是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指示其依約定方式管理、使用信託財產,此時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為受託人所有,但事實上係與受託人之財產分開獨立,受託人只能依信託意旨管理及處份信託財產。
況且如依本會之規劃,委託人可以利用中央信託局及交通銀行等為法人受託人,或以足以信任之自然人為受託人,並在契約當中約定由智障者家長總會擔任信託監察人(在私益信託當中,監察人的設置屬於非強制性),由監察人監督受託人是否依照信託本旨將信託收益交付受益人,並派出社工員定期訪視受益人的生活狀況,確保受益人的權益。
由於信託財產的轉移將牽涉許多稅法的問題,不同的信託財產就適用不同的稅法,例如,單純的現金,就適用綜合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則牽涉有土地增值稅等;其他尚有契稅等交易稅的課徵。另外,也由於信託契約當中必須將相關的信託關係人的權利及義務作清楚界定,非為法律專業人員,恐怕對於如此複雜的契約擬定,將產生掛一漏萬的情形。
基於智障者家庭所面臨的上述兩個問題,我們特別在今年四月29日,舉辦「以心智障礙者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簽訂法律專業人員培訓課程」,透過一天的講習,讓與會律師了解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也透過信託概論、契約範本實作及稅法解析讓律師們充分了解信託的運作實務。我們也訂定了協助智障者家長簽訂信託契約的律師收費標準(如附件),目前在全國共有58位律師同意依照我們所建議的公益價格,協助簽訂契約。如果您確實希望透過信託為孩子管理財產,請與我們聯繫。
回到阿德家的問題。我們建議阿德的父母透過三年的時間,每人每年將一百萬元(贈與稅法所規定的免稅額度)存入阿德的銀行帳戶,到了第三年即存滿五百萬,再以阿德為委託人進行自益信託的簽訂,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關於年金保險
以往沒有適當承保生存危險的保險商品,若有也是以死亡壽險中心的生存險商品,不具太多年金給付的特色。保險公司在八十六年保險法修正通過加入年金保險後,已經推出許多年金保險的商品。年金險是一種承保因生存所致各種經濟損失(生活費用)之補償,活多久領多久,到受益人死亡才停止給付。由保險人提供給付之保障,而保險是各種金融商品最保守的工具,對於智障者尤能配合其特殊需要。年金保險的職能具有以下幾項特色:
智障者活多久領多久,保險人以其經驗估算成本,估出智障者平均餘命。
智障者子女獲得年金給付十分簡易,只須要保人在要保書上填寫被保人為智障者姓名即可,要保人去世,智障者提出生存證明即可。
生活費用期期保障,有法律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能騙去,如有欺騙的情事發生,也只有當期年金給付,以後諸期,保險人仍將繼續給付。
不僅享有相關稅惠,連遺產稅也不必課徵。
年金保險沒有壽險死亡給付,對生存給付較壽險型為多。
年金保險的收益性不比定存差,加上稅惠,實際的投資報酬率較定存者高。
在了解年金保險的特色之後,我們接著透過問題及回答來介紹年金保險的操作與限制。
Q: 年金保險費率考量的要件有哪些?以智障者為被保險人,辦理年金保險是否有費率調降的空間?
A: 保險費率調降主要有四個要件:
投保的人數
生命表(過世就止付)
是否索定對象(可以就身心障礙手冊認定)
不需要保證期間
目前國內並沒有智障者平均壽命的統計資料,如果有統計資料指出智障者的平均壽命較一般人短,則保險費率的計算就可以酌量縮減。就算沒有相關的生命表,壽險公司也可以依部頒生命表當中費率的20﹪予以彈性調整費率。
全球人壽將透過國外壽險公司收集相關資料,提供國內財政主管機關參考。如果家長們仍然認為由於智障者的平均於命較一般人短,領取年金的次數明顯減縮。在財政部現有規定下維持現有費率,全球將朝向一律有『保證期間』的年金保險產品來設計。
另一方面,在降低費率方面就是說服財政部接受國外的智障者生命表。
Q: 如果以智障者家長團體為要保人,年金保險費率是否有調降空間?團體保險的可行性有多高?
A: 團體保險的定義,為公司或社團五人以上,以公司或社團為要保人,公司、社團成員就都為被保險人,不過先決條件就是該單位對於被保險人必須有相當的約束力。目前家長團體對於所屬家長的約束力並不高,因此,較不適用團體保險。不過,家長團體可以扮演代表家長與保險公司協商費率的中介角色,或者協助提供各家保險公司的費率比較。
Q: 如果擔心家長發生事故,無法為孩子繼續繳交保費時,有什麼其他的資金來源為孩子籌措保費?
A: 如果要保人(即家長)在年金保險繳費期間過世,保險公司可以退還保險金、責任準備金等,再將這一筆錢轉而購買即期年金即可。
另外,家長可以再增加購買一個與年金保險一樣期限的壽險,在這樣的商品組合下,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智障者,而壽險的被保險人是家長,期限可以是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果在繳費期限內,家長因為意外或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殘(失能的保險可為附加險,失能列為選項),家長即可利用壽險的給付,躉繳孩子年金保險的保費。
Q: 以目前財政部核准的年金產品,實際費率為多少?
A: 假設父親40歲,孩子15歲,繳費期間為20年,保證期間為15年來計算。月繳保費是7,960元,而每月給付的年金為15,000元。
也就是說,從孩子15歲起,每月繳交7960元,直到孩子35歲,保險公司開始每月給付15,000元給孩子,如果孩子並未活過50歲,則從死亡的年紀到50歲的保險給付將成為孩子的遺產。
(本文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