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的特色及優點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安全性
成立信託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行情變化而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是卻可能防止許多其他目前所無法預知的風險,例如:信託財產已經轉入受託人名義下,委託人嗣後有涉訟事件時,該財產通常都可不受波及。
獨立性
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必須有別於受託人本身的財產而獨立管理,且不計入受託人宣告破產的範圍。因此,信託財產不會因為受託人的破產而被債權人主張其權利。
彈性
信託財產得完全依委託人指定的方式保管及使用,且在自益信託,委託人可隨時依需要變更信託內容;在他益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若要更改信託內容,因涉及受益人的利益,尚需取得受益人的同意。
預先分配財產
設立信託可以確保信託財產依委託人的意願順利地分配給其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許多糾紛。此外,因分配財產的時間可由委託人事先指定,不需在委託人去世後才為之,因而增加了遺產規劃的彈性。
節稅
在信託關係中,有各項稅賦的發生,不過比起單純的贈予及遺產繼承,雖可能需繳交贈與稅,卻有助於降低委託人的所得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
保密
在成立信託以後,信託財產將屬於受託人所有,日後的交易都以受託人名義進行,原財產所有人的身分不致曝光。
資產集中控制
委託人如有許多不同性質的投資分散在國內外各地,這些資產如果沒有定期整理編錄,則委託人的家屬日後可能無從追查清楚。因此,若將委託人這些投資成立信託,則將由受託人負責製作報表並保存各項投資交易紀錄,省卻委託人自行處理的麻煩,同時也方便日後清查之用。
專業人員協助管理
當個人本身不願意或不克自行管理財產時,可將財產移轉給信託業者,由其擔任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提供專業的理財服務。
(本文轉載自《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2001年12月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