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比較與啟示
在分別討論過中、美兩國殘障權利運動的發展經驗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有許多共通之處,也獲得許多發人深省的啟示。事實上,如果說中、美兩國的殘障權利運動經驗有其相異之處,也大多是緣自於兩個國家不同的歷史背景與政治體制使然。因此,當我們在比較兩國殘障權利運動的成果與表現時,必須更為強調結構性的、制度性的因素,而不當錯置於個人的因素。以下茲就比較研究的發現與啟示,略述如次。
1. 中、美兩國的殘障權利運動均以「權利」為論述的焦點,適足以反映出「權利」是弱勢群體最後、最有力的憑藉。但是,不論是就歷史背景或學術傳統而言,美國的權利論述可謂淵遠流長,因此能為殘障權利運動提供深厚的、有力的立論根據,確非我國的殘障權利運動所能望其項背的。但是仍然不可否認的,我國的殘障權利運動經驗,已經為本土權利論述的研究與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2. 美國傳統的三權分立政治理念,以及成熟獨立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提供了美國殘障權利運動寬廣的活動空間,以及多元化的策略運用,也因此使得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能獲得更周延的保障。相對的,在我國行政權獨大的政治背景下,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即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殘障權利運動所使用的策略也因此較為有限。
3. 在「一九九○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尤其可以發現草根組織發揮了有力的作用。事實上,以美國政府的聯邦體制而言,地方性的草根組織應是較有發展空間的。相對的,我國猶深受中央集權制度的殘餘影響,不只媒體常是「台北中心的」,身心障礙者的組織與運作也常是「台北中心的」。但是,隨著政治的民主化、地方化,今後如何致力於健全地方性的團體組織,如何建構由地方到中央的組織網絡,將是一項重要的課題。
4. 過去人們常存在一種「刻板印象」,認為民間團體對政策過程的參與是以政策的規劃或法案的立法為標的與範圍。事實上,就公共政策的研究而言,現在已經拒絕這種由上而下(top-down)、規劃與執行涇渭分明的觀點。而且,就中、美兩國殘障權利運動的發展經驗而言,殘障團體既使在「政策執行」的階段,仍然扮演著重要的「政策監測」的角色,但同時也可以是相關政府部門的一股支持的力量。
5. 就中、美兩國的殘障權利運動經驗而言,社會福利(社會權)的議題向來具有其優先性,但是,事實上,社會權、政治權、市民權三者,即如Twine所言是三腳凳子的三根腿,是缺一不可、相互支持的。如就本次身心障礙人權週的活動內容觀之,則已同時兼及這三種權利,誠屬可喜。但是,若我們能認識到「政策均是政治的」此一事實,則更要尤其強調身心障礙者對「政治權」的重視。唯有當一個群體在政治上是不可輕忽的一股政治力量時,在政策過程中才具有舉足輕重的力量,而這也是民主政治「實質化」的必要條件。
6. 近來政治學者都論及「新多元主義」,亦即政策過程之網絡化的現象。因此,在政策過程中,若要能夠充分表述意見、充分參與、影響決策,乃至順利執行,相關的民間團體、政府部門、學者與專家,務必要形成一個具有高度共識、凝聚力的政策網絡。就此一觀點而言,殘障團體、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彼此之間如何維持相互信任與真誠,乃是一項重要的課題,如果彼此的信任感喪失,即非僅僅是單方面的損失而已。再則,殘障團體必須踐履其「有效率的公民資格」,做為政府部門之施政的監測者,表達出他們的需求和觀點,不斷地進行政策與政治學習,並且與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參與者尤其是(學者、專業人員)進行對話(Schachter,1995:534-535),深化與政策相關的政策論證、專業資訊和規劃、執行能力,才能真正地推展與創新我國的殘障政策。具體而言,殘障團體做為殘障政策網絡的核心成員,實踐其「有效率的公民資格」,必須自期於(1)提供參與的成員公共財與服務,亦即增進其成員的福祉;(2)建立集體性的效率,也就是以集體的活動來增進每一個成員的福利;(3)建構集體的規則和目標,而這必須是建立在網絡之參與者共同達成協議(Ranson & Stewart, 1989: 7-10)。
7. 「權利」固然為殘障團體提供了「異中求同」的凝聚力,強化其政策訴求,集結強大的政治力量。但是在政策的具體內容,卻不能刻意忽視身心障礙者彼此間「需要」的「同中有異」,此即可能招致爭議的產生。因此,Gooding(1994)即認為如何將以「權利」為基礎的殘障政策(如美國)與以「需要」為基礎的殘障政策(如英國)加以融合,乃是殘障權利運動者的一項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