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藍介洲

會議中安靜的導盲犬大家好,已經很久沒為自己的態度發聲了。日前有一位名叫「我是三峽人」在臉書上,貼上「偷拍」我與貝貝坐捷運的照片,並說「我願意同導盲犬一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件事,是某位朋友看到並轉分享到我的臉書上。

我在猜想該名「我是三峽人」是基於善意沒有惡意,喜歡導盲犬也「願意」跟盲人與導盲犬一起坐車。

但讓我想到1960年美國民權運動的黑人處境,在60年代之前多少黑人是不被白人准許上車,即使民權運動後仍有很多的白人是「不願意」跟黑人一起坐車、一起上同所學校、一起上同個教會。「願意」這個詞有時聽來還滿刺耳的,就是一種上對下、尊與卑的優越感表現,而不是一種平權的概念。我們應該不會對外宣稱:我發誓願意跟男人一同坐車、跟女人一同坐車、或跟老人一同坐車?因為在心裡早已認定男人、女人或老人都有平等的權力坐車了,不需要再特別強調願意與否,那是一種平權的看法,而並非上對下的優越或施捨。

盲人與導盲犬能否上車在台灣1997年代前後已經吵過很久了,也已經順利立法(請參見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60條如下)

第 60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若我粗魯的講,就是一為同樣是是使用公共運輸工具的你願意也好、不願意也罷,那是你家的事,我還是要「自由」的跟我的導盲犬貝貝上車,不需看你的願意與否的臉色與施捨,就像黑人一樣,白人願意也好不願意也罷,黑人還是可以自由的上車、上學或到餐廳用餐,這才是真正的平權。

另外,說到「偷拍」這件事,我就比較好奇,我不知道一般人會拿著手機(或相機)隨便對一個陌生的路人不經對方的同意而亂拍照嗎?在拍別人照之前難道都不會先詢問別人的意願與否?還是因為我是盲人看不到,所以連「詢問與尊重」這樣的動作都可以直接免去?反正我看不到他們在幹嘛,他們就可肆意妄為愛怎麼拍就怎麼拍?

我知道常有人喜歡導盲犬,會忍不住想拍照,但是在拍照之前先問對方能不能拍照,這樣是不是更有讓當事人受到尊重的感覺?還是開口詢問的動作、尊重他人的動作比按下快門的動作難上幾百倍、幾千倍?

有時我跟貝貝坐車,就常遇到有人在我們面前忽而左邊咖擦、右邊咖擦猛拍照,還甚至遇到我在回家走路的路上,忽而在我們面前咖擦忽而在我旁邊咖擦拍照,但都不會問我可不可以拍照,這樣不尊重的行為,把我當「銅像」或「空氣」般無生命的看待,那種感覺真的很差很差。

還有,這樣一直拿著鏡頭正對狗狗拍照,甚至是開閃光燈猛拍,對狗狗的眼精是非常不好的,甚至狗狗會有被驚嚇的痛苦。所以我真的很想誠心的呼籲,當你在按下快門的那一刻請先想想什麼叫尊重、什麼叫友善、什麼叫傷害、什麼叫肖像權,也許多一個詢問的動作、也許多一個關掉閃光燈的動作、也許多一個尊重的態度,會讓你所拍的照片看來會更美麗與更有人性,謝謝!

(本文作者為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秘書長,也是台灣第一位盲人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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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現在的社會不應該再使用「願意」這個詞,明眼人和盲人並沒有什麼差異,我們都是「人」阿!並沒有什麼尊卑的地位之差,明眼人並沒有資格用「我可以接受」「我願意」這類的言語來認同盲人和導盲犬,他們跟我們一樣共同享有著「自由」。而對於被不經詢問就任意拍照,這個場面我也曾在路上見過,拍照這件事本來就是該詢問對方是否願意才可以進行的事情,畢竟對方又不是什麼公眾人物,平常就不應該這樣任意拍別人,更加不能夠因為對方看不見而覺得「沒關係!反正他看不到」,我想這些人的心態上需要做點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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