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E. J. Hogendoorn,翻譯/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

  在國際反雷組織(ICBL)的努力下,國際間有超過120個國家簽署「渥太華條約」(the Ottawa Treaty,即「禁止人員殺傷地雷協約」),其中包含了33個地雷生產國,成功地達成「人員殺傷地雷」(anti-personnel mines )的禁用。至今每22分鐘就會有人因地雷而遇害,每年死傷人數超過2萬6千人,其中大多是平民,尤其以婦女、兒童居多,在戰爭結束後地雷仍然持續著對人的傷害,據聯合國的估計每個地雷的清除成本約在300~1,000美元之間。然而,生產地雷仍是個賺錢的生意,目前仍有19個地雷製造國拒絕簽署「渥太華條約」。

  直到90年代,每年仍有超過5百萬的人員殺傷地雷生產,在市場上每年價值5千萬至2億美元,這只包括最傳統的地雷,尚不包含所謂精靈式的自毀地雷,或綜合戰車地雷與人員殺傷地雷體系的地雷等等。人員殺傷地雷的獲利最低,因為這種地雷的單價非常便宜,以傳統的人員殺傷地雷來看,中國72型的地雷價值3美元、巴基斯坦P4MK2地雷價值6.75美元、美國M18A1雙仞地雷價值27.47美元。儘管這些地雷單價低、獲利不高,但仍可從大量的製造輸出得到高額利潤,更何況其他製造更精密、每個成本在1百美元以上的地雷。

  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美國研究機構的調查,全球埋有超過四億顆的人員殺傷地雷,在之後這段期間有70個國家已經進行除雷工作,目前清除了約1億1千萬顆,但仍有超過1億顆的人員殺傷型地雷遍佈世界各地。無法確定渥太華條約反地雷的強制力有多少,但毫無疑問的,這股力量是可以持續的。ICBL持續對人員殺傷地雷的貿易問題,以及牽涉到製造、使用、供給等等的國家進行相關研究。

  未簽署渥太華條約的地雷製造國有:緬甸、中國、古巴、埃及、印度、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北韓、南韓、巴基斯坦、俄羅斯、新加坡、台灣、土耳其、烏克蘭、美國、越南、南斯拉夫等。

  以美國的情況來看,雖然美國目前不生產地雷,但其儲存量卻非常豐富。1969~1992年,美國出口了近440萬顆的人員殺傷型地雷至34個國家,包括阿富汗、安哥拉、柬普寨、科威特、尼加拉瓜、索馬利亞、蘇丹等等。美國境內有47個地雷生產公司,這其中還包括了地雷輸送系統。自1997年開始,人權觀察組織不斷地向這些公司施加壓力,從人道主義立場強調人員殺傷地雷對人類造成的傷害,並且一再地要求這些公司放棄與地雷生產有關的事務。在他們的努力下,有19家公司同意放棄生產地雷,而拒絕放棄者包括通用、聯邦科技系統(這是美國主要的地雷生產公司)等等共28家公司,另有16家公司書面回應,12家公司從不回應。

  有些公司堅持他們不應被列在地雷生產公司的名單中,因為他們近幾年都不再從事相關的生產。人權觀察組織指出,美國因為庫存量充足才沒有再生產,他們希望各個公司能自願擔保未來不再生產。從世界全球的角度來看,人員殺傷地雷的製造與相關商業行為的威脅並不只限於美國,19個拒絕簽署渥太華條約的國家,都對人類生命造成相當大的傷害。以下介紹幾個國家製造地雷的現況:

中國
  至今仍是人員殺傷地雷兩大生產國之一,中國北方工業公司以及國營工廠製造大量地雷,其中包括72型,這是地雷遍布國家中最常見的人員殺傷型地雷。中國目前已經宣布暫緩出口地雷。

埃及
  是發展中國家最主要的地雷製造者,其中三大地雷製造公司與工廠,均在政府戰爭製造品部門的管轄下。埃及許多地雷製造是複製美國、義大利及俄羅斯的地雷設計,埃及製造的地雷可在阿富汗、衣索比亞、伊拉克、尼加拉瓜、盧安達及索馬利亞等地發現。埃及目前已經宣布暫緩出口地雷。

  

伊拉克
  雖然伊拉克進口大量地雷,但其本身仍生產多種類的地雷,地雷製造參考義大利、南斯拉夫以及俄羅斯地雷,伊拉克使用大量地雷對付科威特與庫德族,至今仍持續進行人員殺傷型地雷的出口。

以色列
  以色列兩大軍工廠製造的地雷生產至少三種不同的人員殺傷型地雷,曾經出口至阿根廷(使用在福克蘭戰爭)、厄瓜多爾、阿爾薩瓦多、瓜地馬拉、薩伊。以色列目前已經宣布暫緩出口地雷。

巴基斯坦
  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地雷製造國,軍工廠製造多型的人員殺傷型地雷,可在阿富汗、衣索比亞、索馬利亞等地發現。巴基斯坦目前也宣布暫緩出口地雷。

俄羅斯
  有可能成為世界上兩大人員殺傷雷製造者之一,雖然工廠屬於國營,但有許多出口決定卻是工廠管理者的私人決定。俄羅斯最近宣布暫緩出口地雷。

新加坡
  其製造工廠由國營公司管理,製造與銷售效法義大利的設計,曾經輸出到伊拉克等其他地方,新加坡目前已經宣布暫緩出口地雷。

南韓
  主要製造者為大宇集團與南韓爆破公司,目前並不知道南韓是否暫緩出口地雷。

南斯拉夫
  多數前南斯拉夫共和國聯邦均簽署「渥太華條約」,目前主要是塞爾維亞與蒙地內哥羅,兩方仍具有前南斯拉夫共和國所遺留下來的地雷製造能力。在內戰期間,南斯拉夫曾出口並使用大量的人員殺傷型地雷,曾出口至阿富汗、安哥拉、柬普寨、衣索比亞、莫三比克、那米比亞、南韓。

  人員殺傷地雷的主要出口國,目前只有伊拉克、伊朗、塞爾維亞、越南還未宣稱禁止出口或暫緩出口,然而,這些禁止或暫緩出口的事項都屬國內政策,也沒有國際條約的禁止義務;再者,有許多國家沒有進行出口管制,或是監視武器生產工廠的能力與意願。世界禁雷組織的重要任務在監督未簽署渥太華條約的國家,並堅持這些國家承諾停止人員殺傷地雷的出口。

(本文由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提供,資料來源:E. J. Hogendoorn, “Fields of nightmares: The not-yet eliminated global landmine industry”, Multinational Monitor, Vol. 19, Iss. 3, pp. 14-16, Ma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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