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台灣文化生活無障礙有幾分?
文/sylvia
21世紀的台灣文化生活無障礙,有嗎?或者只依法談談無障礙~~
發展更貼心友善的文化生活,關鍵在於對多元對象抱持歡迎與開放的態度,不論是計劃、財務或產品的每一個階段,都必須去意識到多元觀眾的存在與需求。文化生活無障礙就是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去參與,並且從文化中獲得新的體會與生命經驗。
台灣文化生活環境迎向未來社會,不僅僅觀看老殘人口高速成長的比例,也應該了解文化與觀光,以及文化與教育之間密不可分,從觀光的角度而言,觀光絕非個人的活動,不論一家人或一群朋友,障礙者的需求必然成為每一個家庭、每一群朋友的需求。不考慮身障者的需求,就是直接拒絕了某一個族群以及與他們相伴的親友,參與文化休閒的可能性。從教育的角度來說,文化生活是正規教育之外所有的一切,古往今來人類傳承的核心,文化生活若有障礙便是嚴重的剝奪身為人類一份子的基本權利,使其感到被隔離的孤單感。
1982年,聯合國執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中》將「休閒活動」列入機會平等的重要項目,指出:「應保證身心障礙者能夠與其他公民有同等的機會從事休閒活動」。2001年的《全球文化多樣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第五條提到,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
2011年我國增訂並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16條明白指出:「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第16條第二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繼之,同法第 52 條亦指出:『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一、休閒及文化活動。二、體育活動。三、公共資訊無障礙。四、公平之政治參與。五、法律諮詢及協助。六、無障礙環境。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已在法治層面上,認同了整體文化權對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公平性及其重要性。
然而,法規精神之落實即在行政部門有目標、有期程的具體執行。促進文化生活無障礙,看看下面這幾個重點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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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
文化場館是否歡迎不同的團體參訪?工作人員是否對多元參訪對象抱持開放的心態?或者,僅以一般健常人為預設服務對象? -
溝通無障礙:
既有的資訊對不同的參訪團體而言是否可以有效利用?又,文化場館本身是否嘗試用不同的方式提供資訊來滿足不同的需求? -
定價親民:
參訪費用是否合理?有沒有免費的活動?即使是文化場館內外包或委託的餐館、商店等,其所販售的產品價格是否親民?一般家庭是否可以負擔得起? -
環境無障礙:
文化場館內外建築與景觀設計環境上是否無障礙? -
感官無障礙:
文化場館的展覽、活動或服務上,是否提供不同的方式讓人們可以使用他們不同的感官去感受與體驗? -
知識無障礙
透過文化場館的提供,即使原本對該事物完全沒有知識的人,是否可以因此學習到新的經驗與資訊?又,文化場館本身是否設想到不同形態的學習? -
社會與文化無障礙
文化場館所設計的展覽、表演或其他活動,是否反映了不同族群的生活經驗與興趣?或僅限於主流文化的素材與表現? -
政策與行動計劃:
文化場館與主管機關的政策與行動計劃,是否具體回映我們對促進文化生活無障礙的期許?是否有期程逐步的編列經費改善硬體?進行相關之教育訓練?是否將軟體的展覽、活動或服務的無障礙明定於工作手冊?是否辦理相關活動?是否從文化活動的角度促進多元共融?
以上八點,參考國外的指標原則,2012年台灣文化生活無障礙做了幾分呢?(本文作者為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社工師,原文刊載於行無礙生活網sylvia部落格,更多好文章,歡迎至sylvia部落格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