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文/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沿革
「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係由董事長李林樹先生,本著基督耶穌博愛之精神,認為「天生我材必有用」,為期使一般人以為無用之智障者,能成為社會國家有用之國民,乃獨力創設本中心,以「因材施教,啟發智能」為中心宗旨,不冠以「身心障礙」等字樣。並於1977年向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立案,開始招收中、重度智障者實施訓練。
由於中心所秉持的理念正確,提供的服務措施得當,因此業務擴展甚速,在短短十餘年間,接受教養之智障者由10多名增加至300多名。其間因擴展所需之場地,均由李董事長關閉私人經營之事業,無償提供予中心使用。而且為使中心組織更健全,乃於1988年向內政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座落於中壢市育英路77號之私有土地捐贈與中心,使本中心因有健全的組織、財政、制度,業務,得以繼續發展,造福身心障礙國民。
為擴大本中心之服務內容與範圍,李董事長又於1992年將座落於楊梅鎮楊湖段的三筆土地捐贈與中心,籌設專收重度智障者之機構。並承政府補助硬體設施所須經費,成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附設楊梅啟智教養院」,使中心的服務量增加到400多名。提供智障礙者特殊教育、職業訓練、職業安置、生活獨立訓練與社區生活安置等完整且連貫的服務措施,以造福更多的智障礙者。
宗旨
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為一服務身心發展障礙者的機構,秉持著基督信仰從事服務智能障礙者的工作。我們認為身心發展障礙者的生命亦為上帝所賦予,是我們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員,也和社會中所有成員一般,有著相同的基本需求、基本權利、發展個人能力以及獲致幸福的機會。同時做為社會中的一份子,我們彼此依存、彼此顯得重要、彼此學習,不因身心發展之差異而有所差別。
因此本中心一貫的致力於:
- 運用符合聖經的原則經營本中心,從而得以在每一樣事情上都尊崇神。
- 建立一個可以培養品格,健全個人、家庭、社會的工作環境。
- 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使得接受服務與提供服務者都互蒙其利。
我們認為高品質的服務是:
- 智能障礙者就如所有的個人,是獨特的個體,也當受尊重。
- 中心有責任提供智障礙者高品質的生活環境。
- 服務方案的制訂應依照個別的差異及需要,並由當事人參與,以得到適切的服務。
- 在生活的各種層面,提供更多的選擇及參與決定的機會。
機構設施
本中心共有三個場址:楊梅院區、中壢育英路院區及新生路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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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院區
該院區因擁有廣大的農牧用地,為要充分利用此士地資源,職業訓練以農作物栽培與農產品加工為主要職種。其訓練內容以配合政府目前所提倡的精緻農業,並利用科技化的農業生產方式,生產高經濟價值之農產品,以提高務農者收益之政策為依據,培養智障者具有新時代農業生產之工作技能,提供重度智障者的職能復健措施並發展工作潛能,以增加院生就業機會為重要的任務。
本中心採社區本位的安置模式。為協助案主回歸社區,楊梅院區居住設施的設計、形式與空間和一般家庭相似,配合所提供的訓練職種,非常適合用來訓練即將離開學校或剛自國中或高職畢業的智障青少年,提供他們基本的社區獨立生活技能訓練、職業態度養成、職業興趣探索,並發展轉銜計畫,再藉助另外兩個場所的銜接,以便一步一步協助他們到更高獨立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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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路院區
因院址設在人口集中的都市地區,在工商業發達、公司密集的環境下,不論是外地前來參觀實習、院生學習所製產品的銷售、工作機會的爭取、業務的接洽等,都比鄉村偏遠地區擁有較好的配合條件。為了運用此優渥的條件使充份發揮其功能起見,該分院所提供智障者的措施,以訓練智障者從事服務業為主。其中有:麵包工廠從事食品的製造、「十字路口咖啡」提供餐飲服務的訓練與就業等,同時它還可以做為銷售本中心所屬各庇護工廠產品的場所。
除此以外,「新生路院區」所提供的模式,是在統合的環境中同時給予身心障礙者密切的支持與協助。因此,即使是重度的智障者也能在這種模式下,過著社區統合的生活。而且在一般社會尚不是十分了解智障者,對他們的接納也還不夠的時候,這種模式主動的把機構放在社區中,使社會大眾可以很自然的接觸到智障者,對於促進社會大眾認識智障者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所以新生分院可以做為適合從事服務業案主的訓練場所,訓練後進一步作就業的安置。對一部分適應能力較低的案主,則可以做為長期安置的場所,一方面提供統合的安置環境,一方面又提供高度的保護措施,以獲得庇護性的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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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英路院區
位於中壢市工業區附近,而該工業區所屬的工廠以製造業為主,提供智障者各種不同職類的就業機會。為因應所處環境特性,讓更多的智障者順利就業起見,本院的職業訓練以生產裝配線的訓練為主,藉著這種訓練使案主適應一般工廠的生產方式,在安置其就業時效果頗佳。
為謀更多的院生經由此種模式順利獲得就業,今後擬將本中心所屬三所教養單位中,職業適性適宜「製造業」的院生集中在本院,接受就業前的職業適應以及社區生活訓練。對於訓練結後的案主,以支持性就業的模式輔導重度的智障者就業。本院更在工業區中購置公寓,提供就業的案主就近居住在工作場所附近的社區中。
服務原則
本中心採用社區本位的安置模式,是基於「正常化原則」主張。「正常化原則」的目的並非使「身心障礙者」成為「正常」,而是使身心障礙者在正常的環境中受到一般的非歧視待遇,包括身心障礙者可以運用一般社會資源,過著一般的社會生活。這原則不是指形式上的一般化、正常化,而是在實質上與內涵上,身心障礙者的終生都應有正常的生活節奏,與同年齡層的人有相同的生活方式。
社區本位的安置模式也不是反對設立機構,或是指機構的大小、地點等外在因素,而是指機構是否以限制最小的方式提供服務。然而身心障礙者因其生理的缺陷,造成在生活中困難與障礙存在,這障礙也正反映其個人的生理缺陷,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智障者表現在生活中的障礙就是缺乏獨立、生產以及社會統合的能力,因此社區本位的安置措施便是針對此需要,提出能解決、因應的方法。因此本中心為案主訂定的服務計畫,便是依據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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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本位<1>身心障礙者接受服務是一項權利,而非特權。因此服務方案的制訂應由案主參與,並以維護案主權益為最高原則。服務應有結構性與連續性的完整內容,是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內容。機構應連結相關資源以提供案主所需的服務,而不是僅提供機構所能夠提供的內容。提供服務的機構要對案主負責。服務應採用最新的技術,並達到服務標準。符合年齡階段的服務目標
由於本中心所收容對象為青少年與成年心智障礙者,其服務內容為:
<2>職業訓練職業準備:職業性向探索、職業習慣、態度養成。職業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居住生活服務。整全的服務內容< >方案計畫應涵蓋生活各領域。如:健康照應、居家生活、職業生活、休閒活動、運用社區等。反應未來的方向是與個人功能一致的社區生活選擇增加;有意義的工作機會增加;家庭的參與,以及適應個人的個別計畫。運用一般資源提供服務< >儘可能在限制最小、最正常的環境下提供服務。服務應與社區需求與期望有關。因此應參考當地的社區生態設計活動,並運用社區環境進行活動。在自然環境中實施訓練
- 在一般環境中教導功能性行為技能。在教導過程中強調使用自然刺激、自然結果與自然時間表。
- 改善環境,以加強利用及適應。
- 個人與環境相配合,以提供個人成長最大的機會。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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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住生活服務
以目前來說,機構對智障者的生活安置措施多以「養護」為主,這種安置模式首先面對的難題就是「名額」的問題。機構因規模與設施決定其所能服務的人數,一般營運正常的機構都產生排隊欲進入機構的人數大過機構所能收容人數之問題。再說,一個以「養護」為主的機構,一定不能使在其中的身心障礙者真正學到「獨立生活」的技能。因為養護機構的生活形態,只不過是使在其中的案主「生活」著,談不上使智障者在其中「學習生活」。
所以,本中心提供社區本位服務模式在生活安置上,(1)提供有系統的社區生活技能訓練;(2)發展多種生活方式選擇。其作用是使智障者在接受機構的服務措施之後,能在社區中以更獨立的方式生活,機構則能再接受新的案主為其提供服務。
(1)提供有系統的社區生活技能訓練:有系統的社區生活獨立技能訓練之目的,在於發展與訓練智障者,在一般的社會環境中生活所需的行為技能。關係一個智障者能不能成功的在一般環境中生活的因素包括:社會環境特徵、案主特徵、案主能力以及所需的支持程度。在系統中包括一個漸進的生活訓練計畫,而且在每一階段中列出不同層次的行為技能要求。針對不同的階段訓練,均有建議所需的支持程度,根據實際需要來安排適當的輔導人力。因為人力不足會造成案主照應上的缺失,人力過多又形成經費上的沉重負擔,因此適當的人力配置在經營管理上重要的考量。
(2)發展各種生活方式的選擇:發展不同生活方式選擇的目的,在於提供案主更永久性的生活環境,以增進個人與環境間的一致性,並且依案主需要調整其生活環境。在這種前題下,本中心所題供的住宿服務,在型態上以家庭形式的居住環境為主。為著因應案主個別之不同需求與喜好,分成一戶2人、4人、6人、10人等大小不同的家庭。同時視成員獨立生活能力之不同,提供不同程度的輔導內容,有的輔導較嚴密,有的則擁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引導生活安置模式的發展重點包括下列四點:
<1>家的觀念。本中心不只為案主選擇一個環境做為他的「家」,同時減少使工作人員與案主視「家」為機構所屬的設備,這樣做的目的在於讓案主感受家的安全性與永久性,工作人員只有在案主必要時提供協助,且介入的方法應尊重案主的自主權。調整環境以符合個別需求。中心強調的做法是調整環境以適應個人需要,而不是人去遷就環境。不同工作人員密度的人力分配方式、有創意的使用輔助器具以及不同形式的住宿空間,是為達這目的而做的努力。家的大小反應個人的特性與喜好。單以居住空間的大小不足以反應生活的品質,所以應以個人喜好的選擇、個人的行為特性以及外在的社會環境來考量,而不是以障礙程度做為決定的依據。對家的擁有與控制。要使上述做法更徹底達成,房舍的取得方式影響深遠。過去機構曾以承租的方式,但因租金與租期的問題不甚理想,未來期望以購買國宅的方式,使家的永久性與個人的控制權等的目標得以實現。職業安置
<2>庇護性就業與訓練
本中心所設的庇護工場為一個充分保護的工作環境,在這場所中提供大量且多樣化的工作與訓練機會,以適應不同案主所需。在型態上有:自產自銷的庇護工廠,如被服廠、麵包廠;以訓練生產線上的作業員的代工、加工為主的庇護工廠;以訓練服務業從業員為主的餐飲服務;以粗放、勞力的農場與養馬場等。它除了提供一個與真實就業環境相似的訓練場所以促進學習果效外,也是一個發展職業適性及職業性向的場所。雖然它是一個庇護性的訓練與就業的場所,我們卻有創意的使案主與一般社會有極佳的統合機會。在工場的環境安排上,也儘可能與一般就業環境相似。所提供的職種,也多考慮就業市場的需求,其最終目的在於讓智障者能在一般環境中就業。因此本中心的庇護工廠具備下列功能:
<3>成為過渡性的職業安置場所。提供目前無恰當工作機會的案主與從就業中因故失敗或其他理由退回的案主,一個暫時的安置場所,並再加強訓練,等待有其他就業機會再安置。成為職業訓練的場所。以庇護工廠做為職業訓練的場所,其目的在於藉由一個以生產為導向,有工作品質與產能壓力的工作環境,培養個人在工作意願、工作習慣、工作態度、人際關係、生活習慣、體力等良好的工作行為。成為較長期的就業場所。對於短時期內無法在一般就業場所獲得就業的案主,或者因特殊生理原因,需要在較高保護及協助環境中之案主,庇護工廠因其環境的特質,可以使他們的需要在這種環境下得到滿足,而能參與工作從事生產且獲致成就。支持性就業
為中重度智障者安排就業的過程中,最常見的困難有三:(1)是工作機會取得不易。一般企業界在定額雇用辦法促進下,雇用身心障礙者時寧可選用肢障或聽障,而不願考慮智障者。因此,占各類身心障礙比例最高的智障者,尤其是中重度智障始終被排除於就業市場之外沒有工作。(2)偶或有少數智障者獲得就業,所得的薪資也少到不足以維持起碼的生活所需。(3)無法長期保有工作。在這種情形下,過去中重度智障者的就業,始終不離庇護性的就業模式,也就是將智障者安置在一個高保護且隔離的特殊環境中工作。
支持性就業便是為要突破此狀況,針對智障者就業所發生的困難,發展出來的就業模式,對協助那些以一般就業措施無法順利就業的重度身心障礙者,有著積極正向的作用,目前廣為世界各國從事職業復健者所採用。本中心早於一1986年起,率先以支持性就業輔導方式,協助智障者就業。
身心障礙者馬術運動與治療
馬術治療是一種特別的復健治療方式,它是利用馬匹做為治療的工具。根據研究顯示,治療性的馬術訓練效果遠比傳統的復建治療好很多。它的效果分生理方面及心理方面:
<4>生理方面:由於馬背上韻律性的動作可以使騎乘者降低肌肉張力,促進骨盆活動度,並增強肌力,提升平衡及協調能力。此外可以增進呼吸功能、吞嚥和發聲能力。心理方面:可建立騎乘者自信心、自我概念,增進專注力,增強動機及鬥志。此外在騎乘過程中建立患者空間感、方向感,並促進溝通、表達及人際互動技巧。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共同合作之下,成立一個國內唯一身心障礙者專屬的台灣馬術治療中心。中心有完整的專業團隊,包括醫師、物理治療師、馬術教練及經過專業訓練的領馬員。透過適當的課程與治療技術,提供身心障礙者另一個復健治療的空間。
馬術治療中心也跟附近的機構及學校有一些合作計畫,包含馬術治療課程與馬房工作。老師在上課時間帶學童到中心來,根據「個別化教育方案」(IEP)擬定個別的課程內容,使孩童因此不只享受到馬術治療的效果,同時擴大對馬匹的認識。
馬術治療中心也提供一般學童的團體活動。運用寒暑假期間,舉辦不同類型的馬術營,藉由團體活動增進學童對馬匹的認識,並促進他們的自信心與人際互動的技能。在學期中,也提供學校機關校外教學或試騎。此外,我們也將舉辦3~6歲幼兒的課程,以訓練幼兒的平衡感與膽識,做為日後騎乘技術的基礎。
社區本位服務品質指標
提供社區本位的安置措施,不是以機構外在的形式如何來決定,或只是把一個人放在社區裡便了事,它包括了為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整個的服務的內涵而言。事實上它是整個服務系統的轉變,而不是局部的一些措施或方法的改變而已,因此下列要點為本中心社區本位服務措施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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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社區
所謂的「出入社區」是指與他人共享社區中的常用地點。如果不經刻意安排,程度嚴重的身心障礙者,往往會受限於特殊的設施、特別的活動及不同的活動時間,而與一般公共場所絕緣。增加他們出入公共場所的次數及活動種類,是有正面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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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參與
所謂社區參與是指擁有廣大的人際關係網絡,包括親朋好友在內,不經刻意的促成。重度身心障礙者的社交圈常十分狹窄,往往僅侷限於機構職員、其他身心障礙者和至親之間而已。而且身心障礙者與這些人的接觸,往往是短暫且不親密的。為了加深他們的社區參與,我們應當讓社區中的非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去了解身心障礙者,而且有機會把他們當作獨立的「個人」看待。我們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維持並發展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間的關係;對身心障礙者而言,能讓他接觸各式各樣的人及與他們建立關係的活動,是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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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
選擇乃是指個人在每日尋常瑣事(如:吃什麼或穿什麼?)及人生的重大抉擇(如:和誰住在一起?從事什麼工作?)中,有做決定的權利及機會。一個人唯有經由選擇,才能顯示出他的獨特性。除非刻意安排,增加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鼓勵自己作決定,不然重度智障者通常很被動、沒有意見,而且沒有能力躲避一些不愉快的情境。重度智障者常考驗我們了解及觀察他們興趣及嗜好的能力。對智障者而言,能增加他們做更多有意義的選擇之機會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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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
所謂獲得別人尊重,是在一群人中有重要的地位,或在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除非苦心經營,不然智障者所能扮演的社會角色,常侷限於狹窄、刻板、低社會地位的角色,這使得他們常被忽視及低估。我們應提供智障者機會及活動,使他們向這些負面、狹隘、刻板的印象挑戰,並提供他們擔任有價值的、積極角色之機會。人對自己所做之工作的感受,重於工作本身。我們尊重自己,因為別人認為我們有價值,別人尊重我們。因此,為智障者製造使他獲致成就之機會,能使智障者尊重自己也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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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或社會重要的能力
能力是指在給予案主必要的協助下,案主能有機會從事有用且有價值的活動。由於個人對能力的看法是一種主觀的感受,因此所謂能力的增進,除了具體技能之習得外,也包括如何使個人認為自己有能力。除非刻意的安排,智障者常被剝奪可以使個人成為有能力的必要條件,如合理的期望、機會、學習及教導等。因此我們應多提供智障者個人活動及機會,以增進其能力,使他能追求並達成對個人或社會有價值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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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
所謂滿足感,就是案主對生活、工作、社區活動以及人際關係的滿意程度。
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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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
- 1994年參與內政部編輯「殘障福利機構建築手冊」。
- 1995年起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協同主持我國「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輔導模式之發展」研究計畫之研究與執行。
- 1995年代理香港協康會在台灣出版「兒童訓練指南」,並配合該書出版辦理研習會。
- 1996年接受「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承辦「台灣省輔導設置殘障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實施要點(草案)」研討會。
- 2001年接受內政部委託,承辦「九十年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聯繫會報暨成年身心障礙者社區照顧專題研討會」。
- 2002年與陽明學社工系周月清教授、仁愛啟智中心、華光智能發展中心、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等單位共同成立「台灣智能障礙者社區居住生活研發中心」,推動我國智能障礙者社區居住模式之發展。
- 2003年6月本中心附設希望馬場葉金忠與高泉欽二位案主,代表台灣參加在愛爾蘭首都都柏林所舉行的「2003年世界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在馬場馬術項目上獲得二個第四名殊榮。
- 2004年5月,本中心附設希望馬場與心路基金會合作成立「台灣馬術治療中心」,推動馬術治療及復健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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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訓練
本中心為提升我國服務智障者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多年來與雙溪啟智文教基金會合辦「特殊教育研討會」,邀請夏洛克博士來台做一系列專題研討會:
- 1993年1月,介紹「美國智能不足新定義」。
- 1995年11月,「支持性就業在台灣——過去、現在與未來」。
- 1999年11月,「支持的模式與執行、成果評量」。
- 2001年4月,「社區本位的服務模式」。
- 2002年3月,「社區居住的照應與管理」。
- 2003年1月,「整合哲學理念、服務提供原則、成果評估之智障成人的服務方案」。
- 2004年9月,「支持強度評量」。
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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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品格」以提高工作人員的服務績效
一個機構的好壞,由該機構的成員素質之好壞所決定。由於我們所服務的對象是「個人」,因此建立一個可以培養品格,健全個人、家庭、社會的學習環境對全體工作人員與案主是重要的。中心工作人員所擔任的所有職務,不僅僅是養家糊口的職業而已。我們認為這些職務在於建立工作人員的品格,也使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得以學習成長,更使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獲致成功與成就。
為這目的,中心透過考核面談的過程,使所有職員清楚明白自己的任務是什麼?要達成這任務,我需要什麼專業技能?又需要什麼工作態度?以使工作人員專注於任務之達成,促使在工作上有優良表現而獲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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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成果目標
一個有效率的組織所表現的特性,在於它的「負責性」以及「可報告性」。「負責性」,是指機構所執行的方案必須對其所執行事件的成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除了必須對所服務的案主負責外,它同時得對政府及社會大眾負責。所謂的高品質的服務不是一些空洞的口號,而是能透過具體的數據回答不同層面所關切的問題。對於政府,機構的運作是否使公共政策因此達成?是否所有需要服務的人都得到適切的服務?對於社會,機構所得到的資源是否得到妥善的運用?是否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對於案主,個人是否滿意所得到的服務?所提供的服務是否使個人更具決定的自主性及賦予決定的能力?提供的服務是否創造更多平等參與的機會?
針對這些問題,機構必須可以具體的將過程與結果呈現出來,這就是「可報告性」。本中心除了已將管理資料電腦化,運用電腦科技的協助以處理龐大的資料,更要有效的運用這些資訊,改進中心的服務措施,以求更有效的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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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社區本位」的服務模式
本中心於2002年與陽明大學周月清教授、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新竹仁愛啟智中心、華光智能發展中心、台南德蘭啟智中心等單位籌組「台灣社區居住與生活聯盟」(Taiwan's Consortium on Community Living)。結合現階段已執行社區居住方案者暨十二個試辦方案團體(6-8人以下居住模式),推動下列工作:
<1>方案層面
<2>倡議以方案而非機構方式執行服務管理。倡議改變以人事費和個案障礙程度為主的補助政策,改以個案需求類別和支持密度核定補助為原則,讓預算跟著個案走。倡議未來福利服務生態成熟化專業化之後,改由個案管理中心評估需求並核定補助經費。催生內政部「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試辦計畫」(2004年)。催生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居住服務及社區服務權益遭民眾抗爭處理注意事項」(2004年)。向美國AAMR洽購SIS(個別化強度支持計畫)版權與套裝軟體。發展SIS配套與ISP計畫(個別化服務計畫)。發展社區居住方案巡迴輔導計畫。發展社區居評鑑指標計畫。政策層面
<3>倡議營建署「整體住宅政策」,催生社會住宅(2004年)。倡議住宅法。參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研修有關住宅條款(2004年)。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研修有關社區家園設立標準部分(2004年)。研究層面
成年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政策與措施探討(2003~2004年)。新竹市成年智障者需求調查暨社區家園方案評估研究(2004年)「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試辦計畫」方案評估(2005年)。研究與設算台灣社區居住方案專業人力投入標準與服務單位成本。
透過機構間經驗與技術分享、參與政策與法規訂定的討論、舉辦學術研討會、機構間的合作、模式的複製等方法,使「社區居住」的服務模式在台灣成為主流,以更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期待的模式,造福更多身心障礙者。
(本文由「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提供,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