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權利運動之政治策略運用

   從民國七十三年(1984) 五月五百餘位智障及肢障兒童的家長向教育部陳情抗議開始,以迄民國七十九年(1990)殘障福利法的修正通過,除了政策學習(倡議權利論述與執行工具的檢討)外,殘障團體也經歷政治學習的過程。
  綜觀殘障權利運動這段期間的政治活動,可以發現他們運用的策略,除了走上街頭陳情抗議外,尚有用力更深的策略為:

  • 建構論述議題:

從民國七十三年(1984)起向教育部陳情開始,諸如陳情抗議大學聯考與專技人員考試病殘限制、未提供殘障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驟然停止發行愛國獎券、改善無障礙生活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保障殘胞公民權運動等,均係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利為主要的論述內容,主張這些不可剝奪的權利長久以來受到國家的忽視與剝奪,而問題即在於應如何予以積極地保障,這即使殘障團體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再則,此一權利論述亦成功地建構了跨黨派的議題,獲得朝野政黨的立法委員的支持,而此係法案能否在立法院迅速審查通過的關鍵。

  • 建立結盟:

一位自始參與殘障權利運動的受訪者告訴作者,當時他們分別向立法委員說明身心障礙者與其家庭所面臨的困境,以及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如教育權)如何受到漠視,都加深朝野政黨立法委員對殘障政策的瞭解與支持,因之,建構來自整個政治光譜的結盟;再則,其權利論述非僅超越殘障群體本身的多樣性與需求的分歧,組成殘障團體聯盟,更與其他弱勢團體共同為促進社會權與充實社會福利預算而建立結盟,強化動員能力。另外,殘障政策之受到廣泛支持的原因,也在於殘障可能發生在任何社會階層的家庭中,如吳淑珍委員因親身的經歷,陳長文律師即因其身為身心障礙者家屬而予以殘障團體和個人諸多支持,而政府主管部門(如廖宜田科長、陳美杏視察)在推動殘障政策時,也履次強調殘障政策是與任何人切身相關的。

  • 政策倡導:

殘障團體在民國七0年代後期的社會運動,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創辦人劉俠女士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由於她在文藝創作上的成就,而具有全國性知名度,殘障權利運動在其領導下尤備受社會各界矚目。尤其是民國七十八年(1989),因其身為國家文藝獎得主且曾經獲頒十大傑出女青年,卻因未具有正式的學歷,而喪失參選立法委員的資格,更引起傳播媒體的重視和報導,由之突顯身心障礙者權利長久以來受到漠視的事實,而使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政治、經濟上的弱勢,成為公共議題。另一方面,在立法院內則有趙少康、吳淑珍等立法委員扮演「政策企業家」的角色,倡導加強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與殘障福利法的修正。

  • 國會運作:

殘障團體先是會學者和專業人員協助趙少康委員研擬「殘障福利法修正草案」,並獲得四十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外,在立法院審查殘障福利法修正案期間,分別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二、十九、二十二、二十八日,十月七、十四日,以及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九、十一日,共計八次,至立法院旁聽以支持由趙少康委員提案的修正草案,這相當程度地發揮道德上的壓力,使立法委員不能不正視其權利。

  • 草根遊說:

在劉俠女士爭取參選立法委員資格的過程中,殘障聯盟在七十八年(1989)九月十七日發起萬人請願活動,九月二十三日發動萬人簽名,十月三日則以萬餘張民眾投書包圍立法院。另外,立法院在審查殘障福利法修正案時,「台中市自閉症教育促進會」等草根組織與自閉症的家屬亦前往請願。請願書的內容,分就自閉症之病因和醫學研究發現,對於特殊教育和社會福利的需求、英、美、日各國處遇方式,以及日本亦將自閉症納入殘障福利法保障範圍等,而主張將自閉症納入殘障福利法照顧的範圍。這項請願乃促成多位立法委員的支持,而將自閉症納入適用範圍。

  • 國家賠償訴訟與聲請釋憲:

由於劉俠女士未能取得參選立法委員,乃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規定違反憲法對人民參政權的保障,即循申請國家賠償﹙而非訴願、再訴願和行政訴訟﹚的程序,再提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唯經大法官會議做成第二九0號解釋,主張選罷法對候選人資格所為學經歷資格限制並未違憲,但認為「應隨國民之教育普及加以檢討,如認為仍有維持之必要,亦宜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者,而為適當之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九0號解釋﹚。事實上,日後行政部門在研擬法案時,即已日愈重視對人民權益加以法律限制的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