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社會如何解釋身心障礙發生的原因,當然直接影響到如何對待的方式。視為當事者個人的不幸、個人的命運;和視為如年齡、性別一般的自然差異,自然會發展不同的對待方式。
殘障權利運動者,強調殘障是一種由社會所建構出來的範疇。他們認為過去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個人主義的醫療觀,即係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力量與現代醫療專業團體權力共同形塑的意識形態,轉而滲透於現行的殘障政策之中,也形塑了身心障礙者的個人經驗,更被用以支持既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乃至於將社會的不平等予以正當化(Nibert, 1995; Oliver, 1990)。但是,社會建構觀點產生了對於以往的研究模式的一些挑戰。此一變遷主要為,從將殘障視為生理上的傷害或限制的生物醫學觀點,或視為是就業上的限制或生產能力受限的經濟性觀點,轉變為賦與殘障一種社會政治性的定義,將殘障的定義描述為個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種種困難與問題,被認為主要來自一個致殘的環境,而並非全是來自於個人的缺失或缺陷(Hahn, 1993: 741)。
研究模式 | 生物醫學 | 經濟 | 社會政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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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之定義 | 生理上的傷害或限制 | 就業能力上的限制或缺乏 | 個人身心缺陷與環境互動的結果。 | |
核心概念 | 傷殘 | 殘障 | 障礙 | |
分析焦點 | 臨床醫療 | 生涯利益 | 公共政策對殘障公民所產生的影響。 | |
解決方案 | 醫療復健 | 職業訓練 | 權利法案 | |
研究典範 | 機能限制典範 | 少數團體典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