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傅秀媚教授
在美國住七年之久,一個人在陌生的地方從事社會教育工作,會遇到一些折挫與困難,但是,美國仍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與敬佩之處。我在美國從事早期療育,回到台灣剛好早期療育在起步之初。看到很有多心的人從事此一領域,但仍是較譬段的、缺乏整合。國外之早期療育推動較久,制度較完整,但要完全適用於台是有困難的,因為背景及訓練方式不同,因此,應汲取國外制度之優點,發展適合本土的模式。
特殊幼兒之教育應分二個階段,這是往後從事學前特殊教育或早期療育服務時可能會遇及之問題。早期療育函括零至六歲之年齡層,台灣地區托兒所的最高主管單位是內政部,幼稚園的最高主管單位是教育部,因隸屬單位不同,在分配經費或提供服務時會產生問題。特殊教育法在八十六年已公佈實施,規定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要往下延伸自三歲開始;至於零到三歲的孩子則不屬於特殊教育法之範圍,應由醫療機構負責,但以現況來看,醫療單位或衛生署並無相關法令,唯有兒童福利法才有相關規定。因此,將來不管個案管理中心,或是提供服務的機構,勢必會接觸到不同的主管機關。我邁議將幼稚園和托兒所依幼兒年齡作重新規劃:零至四歲屬托兒所;四至六歲屬幼稚園;早期療育則函零至六歲。
以對象來看,國外將特殊兒童分二種:其一是特殊的嬰幼兒出生時障礙程度即非常明顯,例如:唐氏症、腦性麻痺的幼兒等,另外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較明顯者,初期亦可篩檢出來;其二是沒有明顯症狀亦不明原因,而較同齡幼兒發展者,稱之為發展遲緩幼兒。何以要清楚界定,與法令有相關,以美國為例:每州的財務獨立,中尺無統一法令,只要三歲以上有明顯礙的幼兒,一定要提供服務,至於零至三歲是否提供服務,每州各不同。而在台灣只要經醫院鑑定為「發展遲緩」,均可接受早期療育服務。
「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對幼稚園和托兒所的教師而言,感覺不同,一般認為對發展遲緩幼兒多用一些方法、技巧,其進步很顯著;致於身心障礙的幼兒,則認為即使再多的努力與投入,進步仍有限制。因此,將幼兒院定為發展遲緩,就老師教學投入的角度來看,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對家長之響更大,家長較能接受「發展遲緩」,凝希望幼兒被貼上「身心礙」標記,相信幼兒可迎頭趕上,在聯合會診時,社工員會關心幼兒是否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家長的反是:「為什麼要申請,難道幼兒不會好了嗎?」,也有家長會問”「我的孩子什麼時候會好?」,「好」的定義很難講,我們只能說「會進步」,但家長投注多少心力也會影響進步,但家長投注多少心力也會響進孫的程度。
老師於教學時習慣將幼兒分類為智能不足、過動自閉症等,原因是現行培訓體制仍以障礙類別來培育師資。早期針對二種類別培訓教師:身心障礙類與資賦優異類教師,之後特殊教育法又細分視覺障礙、智能障礙或自閉症等類別;現則又修訂為二類,仲老師才有能力面對各種障礙的幼兒。
幼兒的發展是整體性的,一般幼兒的發展可統整為五個領域:
早期介入可以:
1. 有位家長生了三胞胎,醫師告訴父母胎兒可能會有問題,老大出生後即死亡,老二丑常但體重過輕,老三對光線沒有反應是視力有問題,家長很早就接受事實,開始尋找資源,並訓練幼兒,雖視覺有障礙,但對聲音很靈敏感,我們預測將來可唸並通班。
2. 另一位視覺礙幼兒,則完全在家照顧,二能力程度相當,早期介入之時機將呈現出很大差距。
1. 出生即接受早期療育者,37273美元;
2. 二歲即接受早期療育者;
3. 六歲時接受早期療育者,46816美元;
4. 小學才接受特殊孝者,53340美元。愈早開始療育,到十八歲之教育支出愈少,此數據即可證明期效果。
早期療育的特點:
(本文選自「伯利恆會訊」第四期,由天主教伯利恒文教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