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的角色與功能

國外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特殊教育的經驗模式介紹

家長參與的角色

  所有的家長都關心孩子長大後能做什麼,家長的一個重要的角色是『倡導、擁護者』主要的任務在:

  • 維護孩子的需要和權利
  • 做照顧孩子方面所有的重要決定
  • 決定需要藉助哪些專業人員,進入哪些相關的計畫
  • 瞭解何種安置對孩子是最佳的,並瞭解教育計畫是孩子的權利

 

  問問家長自己,什麼是孩子現在可以做得到並可以成就未來的目標的。事實上,要做這樣的計畫並不容易。在美國,對於嬰幼兒及學齡前的特殊教育計畫有IFSP,學齡兒童有IEP,這些計畫就可以協助家長決定需要多少的協助。而就孩子本身來說,孩子有食、衣、住、愛、安全等的基本權利;盡可能成為有用者的權利;並且有獨立、實現生活的權利。因此,當在設計服務方案時,家長的角色就必須護衛這些權利。

  美國在94-142及99-457公法中,賦予每個義務階段特殊需要者有個別化的教育服務計畫,對每個家庭提供完整的服務計畫,包括: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早期介入等。在各州的教育實施方針與程序中,更載明家長參與的權利與義務。

  在權利義務上,對於教育行政的不當時,家長有權利義務可以提出訴訟程序;可以在孩子的學校中扮演倡導者的角色,參與處理:

  • 評估- 孩子行為的觀察、資料的收集、開創新的活動、以圖標示孩子的進展情形
  • 安置- 在評估完成之後,協助決定何種安置、何種教育建議是合適的
  • 教育計畫與課程- 確定孩子的需要及未來的目標
  • 學校家庭間的銜接- 家長當與老師合作時,孩子可以表現的更好。有時孩子在學校表現良好,不一定就表示已經習得這項技能,除非孩子在家中也和在學校時表現相同的行為。所以家長應該保持與老師的連繫,隨時瞭解學習遷移的情形。
  • 評量- 持續性的評量,可以協助決定孩子是否有進步,家長在評量時可以協助老師瞭解孩子由學校習得的行為是否轉移到家中及透過老師的教導,孩子的行為表現在家庭中是否有所進展…等。
  • 長期的計畫- 老師對於孩子的學習目標的訂定多為階段性的考量,只能有限的考慮某一些需要,但是家長可以參與提供對孩子的生涯來說是更有效的教育目標。

  對於鑑定、評量、計畫、安置或提供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等若有變更時,必須先通知家長,家長如有異議則得依規定申請辦理聽證會。所有的通知必須載明事項、相關的評量程序、記錄報告、其他的可能性、變更的理由,家長亦有權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前審核孩子的一切教育紀錄。

  除了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對不當安置提出訴訟、舉辦聽證會之外,家長在孩子接受特殊教育的過程中尚有:

  • 教育記錄銷毀的許可權
  • 在一定申請時間內,查閱教育記錄的權利
  • 查閱記錄與提出質疑的權利,家長提出的質疑應受到尊重,並且與原記錄同時併檔,做為未來資料查詢的輔助說明
  • 有關計畫的修改、複查…等會議家長都應該出席參加,除非已能證明已經盡力安排家長及教育當局人員共同出席,而家長仍未能親自出席或提出意見、以電話方式參加會議時,才能在家長不在場下進行教育計畫的設計、修改、安置的決定等。
  • 在必要時可以舉行仲裁會議,而家長及孩子本人皆應出席且不得用仲裁會議之由來否定家長或孩子的權益。
  • 所有的會議資料及必要的文件,都應譯成家長的母語文字

  在英國在一九八一特殊教育法規中亦指出,如有特殊教育輔導設施不當時,須與家長溝通,如仍不滿意,不滿意部份可於校外提供。另,在實施評估之前,亦應通知家長有關的評估步驟及負責的官員;地方教育單位應該以書面通知家長,有關申訴的權利;特殊需要者經家長申請,教育局就應做所需的評估;當某志願團體能提供家長建議或協助孩子的特殊教育需要時,應主動通知家長。

家長與專業之間的平衡

家長與專業之間的平衡

  並非只有家長有倡導的角色,家長對於身心障礙子女的情感是與生俱來的,對子女權益的保護責任亦是天生的,但專業人員是具有專業知識的、能夠協助家長做決定的智囊團,因此,應尊重專業人員的意見。

  家長是孩子與生俱來的權益保護者,也是與孩子相處最久的人,教育的提供故然是需要相當的專業技術,但家長是當專業人員進行評估或服務計畫時能提供有關孩子客觀資料的最佳人選。因此,教育單位應尊重家長的參與權及善用家長所提供的資訊。

家長參與特殊教育時應有的態度

  家長要成為一個成功的倡導者應有的態度與準備條例如下:

  • 會前充份的準備- 無論是參加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會議或是聽證會、家長座談會…等,家長都應針對將要討論的問題做充份的瞭解。
  • 分享資料- 家長要主動提供自己所瞭解、知道的資訊,不要假定專業人員完全知道孩子所有的事。在生活的經驗中,家長最知道孩子的喜好、擔心害怕的來源、知道如何協助孩子做得更好。
  • 相信孩子的轉變- 新行為的形成可能是緣於成長,不一定完全是學校教育所使然。因此相信孩子成長的能力,並和老師密切合作,便能使孩子的行為表現更適應環境生存的要求。
  • 瞭解老師必須照顧及教導其他的孩子-不要一下就假定老師是不關心自己的孩子的。
  • 讓老師知道家長的建議和想法,以及家庭生活日程表的改變。
  • 協助籌畫戶外教學、生日會及其他學校的活動。
  • 主動請求學校或相關單位提供更多的資訊-家長瞭解的愈多,就愈能做好決定。
  • 尊重孩子的意見及權利。
  • 開放並友善的傾聽專業人員的意見。

 

家長倡導團體

  家長倡導團體的形成是源自『團結就是力量』概念,集合多數家長的力量,共同為影響相關政策或法律而努力。

  家長倡導團體的角色有-

  • 向各級政府提出意見、看法
  • 要求政府提出教育政策的相關說明
  • 在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的場合檢視特殊教育執行情形的良寙
  • 協助家長取得應有的基本權利、滿足孩子的教育需要
  • 透過與媒體的合作,促使社會大眾對特殊教育問題與需要有更大的覺醒
  • 協助發展和支持新的服務計畫
  • 鼓勵其他障礙者的家長成為主動的權利、觀念、服務等的倡導者

我國目前家長參與特殊教育的現況

林惠芳

各縣市家長團體之家長參與特殊教育的現況

  • 依據各縣市障礙者家長團體及各障別福利團體的彙報指出,各地家長團體參與的項目有:
  1. 家長修讀特殊教育講習活動的規劃與執行。
  2. 與各地師範院校殊教育中心合作辦理親職教育講座。
  3. 特殊教育相關措施的倡導-如:功能性課程、多元化安置、鑑定安置、學前特殊教育的提供、特殊學生的電腦教學訓練、無障礙環境的提供…等。
  4. 特殊教育量與品質的監督-教學方式的適當性、授課時數、各障別自足式及資源教室的設立、依據實際需要人口及分佈情形設立適當班級、生活輔導員的利弊得失、交通服務、高職職訓課程是否符合市場需要、特殊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否提供、課程是否符合實際生活、建議成立教師評鑑制度…等。
  5. 特殊需要學童就學機會的爭取-多重障礙者的教育權利爭取、重度障礙者的就學權利維護…等。
  6. 協助爭取特殊班級教師教學業務費用,避免預算的誤用及協助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
  7. 爭取進入學校家長會;協助學校及機構組織家長會。
  8. 爭取參與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議。
  9. 爭取特殊教育師資培訓的機會,爭取開放師資培育管道。
  10. 協助校園宣導工作,建議學校教學內容加入對特殊需要者的介紹及如何與特殊需要者相處的資料。
  11. 相關法令的催生與倡導。
  12. 協助教學教具的製作-提供部份經費及時間協助教具的添購與製作。

 

各地家長參與特殊教育時所面臨的問題分析

  • 家長的參與未受到法令上的保障

  家長是孩子權益的倡導者及代言人,然而在民國七十三年公佈的『特殊教育法』及七十六年通過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並未對於家長參與有明文的規定與保障。家長在特殊教育的過程中只有『同意權』(如細則14條),要不就是『自行教育』權,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參與的權利。因此當家長極欲參與決定或對孩子的學習表示意見時,就容易造成老師認為家長干預教學的現象,而易造成對於孩子學習上的傷害。

  • 政府教育當局與家長之間對於家長參與的看法與期待不同

  根據教育部「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及執行情形」來看,教育部對於家長參與的看法及認知仍只停留在『親職教育』的提供,且多為單向的提供,並未考慮家長的實際需要及雙向交流的必要性。然而,家長雖然有需要學習如何更瞭解孩子的發展與教育的目標,但是仍有部份的家長,他們有豐富的知識經驗背景,他們能夠更快速的吸收新知,因此,他們不僅是希望被教育瞭解如何做個更稱職的父母,更有望能夠和老師討論孩子的學習計畫,甚至交換彼此的經驗和習來的新觀念、新做法。在長期教育工作者認為自己是專業,而家長必定是『被教育的』、『無知的』、『不明究理』的態度之下,只有很少數的家長能夠和老師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與人際關係。(家長參與教育態度分析)

  • 無法進入學校家長會表達意見

  由於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特殊需要者的認識不清,或是障礙兒家長與一般家長的需要有所差異,使得家長之間難能有接觸的機會,造成在學校成立家長會之中,特殊班級家長未被納入家長委員中,喪失一與學校保持密切連繫的機會。對於部份家長基於彼此互助的需要極欲成立特殊班級的家長聯誼會,學校亦多保持冷淡或反對的情形,在某些地區甚至以不提供資料來阻撓家長之間彼此的連繫。使學校內特殊班級的家長無法透過結合來與學校當局或教育單位溝通。

  • 取得的相關資料訊息有限

  有關孩子個別化的教育計畫及學習成果情形家長很少能夠取得、看到,甚至有部份的特殊班級教師仍不清楚什麼是『c計畫』,更遑論要說明給家長瞭解。

  • 家長代表爭取進入特殊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時遭遇阻力

  家長是孩子權益的保護者,依據現行的法令規定,委員會確定安置時應徵得家長的同意,但未規定家長參與的權利。一直以來教育單位考量的多是鑑定、安置需要專業的判斷,但似乎忽略了家長是孩子權益的保護者,有權利為提供專業人員相關訊息及維護孩子的教育權而參與。

  • 爭取多重障礙者接受特殊教育機會時時遭受困難

  目前的教育安置障礙類別的分類方式過於單純,對於有視障兼有聽障者或肢障兼有智障者、智障兼有視障、智障兼有聽障者目前並沒有合適的特殊教育安置方式,在無法得到教育的情形之下,家長只好帶回家中『自行教育』,無教育專業人員的支持,而家長又非教育專業人員,所能達到的效果實在有限。

目前的情形來看,公私立學校在家長參與方面有不同的態度和看法。在私立學校中,特殊教育教師對於家長的參與及與家長的溝通較重視,也會要求家長必須協助孩子自家庭→學校的銜接過程,也邀請父母親擔任學校的「愛心媽媽」,並透過各種聯絡方式與家長來溝通。而公立學校中雖也有這些方式,但多局限於一般班級的學生,只有少數特殊班級建立這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