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只有少數的幾個條文提到障礙者資訊與文化相關的規定,如第二條提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文化主管機關要規劃、推動、監督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則要負責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內容無歧視等,或者在第52條提到各級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辦理休閒文化活動,體育活動,或公共資訊無障礙。而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對視、聽、語等障礙者在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時,提供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簡單歸納上述的無障礙資訊技術、網路平台、廣播電視的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等就是資訊與文化權的一部份,只是過去政府一直不重視未能執行。所以現在聽障及視障者看不懂電視新聞,生活中沒有連續劇和電影;無法閱讀書籍、看不懂或不能取得文字與圖像資訊,也無法使用網路、臉書;進不去博物館、劇場、音樂廳、美術館;因此障礙者並沒有尊嚴、有品質和社會互動得生活著。對於功能逐漸退化的年長者,提供無障礙的文化參與環境,亦是維持老年生活品質重要的要素。
除了身權法對障礙者資訊與文化權的零星規範,2009年5月14日馬總統簽署批准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民政治公約》)兩個公約。同時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使兩公約在我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在經社文公約第15條確認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所以要求資訊與文化平權都有法律的依據,政府必須遵守。
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第30條更是明白的揭示,國家應該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讓身心障礙者有權利跟其他人一樣在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更彰顯資訊運用與文化參與的權利是普世人權價值。
今年2013年11月30日,千障聯盟與身心障礙團體發起「文化資訊平權」遊行,希望透過遊行讓政府正視身心障礙者的文化參與權利及資訊權長期被忽視的現實,要求政府要拿出積極的措施,履行經濟社會文化公約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範。1130「文化資訊平權」遊行要求與主張:
一、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文化材料。包括網站的使用。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接收文化資訊的權利(文化部、經濟部、NCC、工程會、金管會以及教育部)。
二、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視聽資訊的權利(文化部、NCC、交通部以及各相關部會)。
三、可以進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處所,並盡可能地可以進出具有重要文化意義的紀念碑和場所。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展演的權利。
四、身心障礙者具有的文化和語言特性,包括手語和聾人文化,在平等的基礎上得到承認和支持。
我們要求保障聽障者的聾人文化及發展障礙文化及的權利(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及衛福部)。
五、鼓勵身心障礙者能夠發展與運用自己的創造力、藝術與智慧潛力。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發展文化藝術長才的權利(教育部和文化部)。
(本文作者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臉書帳號為王幼玲,邀請您一起關心、參與11月30日障礙者的「資訊與文化平權」大遊行。)
附註:
第36點:「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發揮其創造力以及藝術和智力潛能,不只是為了他們自己,而且還為了豐富他們所在的城鄉社區。…各國應促使各種文化表演和服務場所對身心障礙者開放…並做到無障礙…娛樂、體育和旅遊場所也應如此。」
第37點:「身心障礙者充分參與文化和娛樂生活的權利還要求盡最大可能消除資訊交流方面的障礙。這方面的一些有益措施可包括「採用有聲讀物、書面材料用簡單的語言寫成,格式清楚並配有色彩,以便利心智障礙者;在播放電視時、在劇院採用專門辦法便利聽覺障礙者」。
第31點:「為了便利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生活,各締約國應承認這些人有權以無障礙形式獲得文化材料、觀看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參與其他文化活動;進入文化表演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和旅行社,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進入國家重要文化遺址和場所;承認他們特殊的文化和語言特徵,包括手語和聾人文化;和鼓勵並促進他們盡可能參與娛樂、休閒和體育活動。」
二、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機會不僅為其自身利益,同時為回饋社會來發展與利用自身的創造力、藝術與智慧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