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服務

各縣市身心障礙福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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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

人工電子耳補助

一、補助對象資格

  1. 重度聽障者,經配帶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2. 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3. 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4. 以二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以提出申請時之日期為計算基準)。


二、補助標準

  1. 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費六十萬元。
  2. 中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四十萬元(中低收入戶系指符合臺灣省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查作業規定標準者)。
  3. 一般民眾每人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4. 符合補助對象資格者,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需備文件

  1. 申請表(由各縣市政府自訂)。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區域醫院(含)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出具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由專科醫師依本要點第一點各款鑑定,並應於診斷書內載明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需要者)。
  4.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5.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由縣市政府依規定審核;一般民眾申請免付)。


四、申請方式

  1.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初審後層轉縣(市)政府社會科(局)複審。
  2. 經初、複審符合本要點第一、二點各款及備妥第三點之各款證明文件者,於每年八月底暨一月底前填具名冊彙送社會處核定名額後轉請縣(市)政府轉知申請人。
  3. 申請人於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術暨依規定期限檢據向原申請之縣(市)政府申請撥款。

 

五、九十九年度各縣市政府人工電子耳補助聯絡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