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電子報第62期——有家歸不得(2005.4.30出刊)

【DIN放送台】

我動作比較慢,但沒有比較壞

文/小面族

  2005年3月11日報載,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的居民,以「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學員會降低生活品質為由,用磁卡消磁、集體阻擋、斷水斷電等手段,欲趕走中心師生,致該中心師生有家歸不得;桃園地檢署遂於3月11日依妨害自由罪,起訴社區管委會主委劉愛華、副主委楊錦成、財務委員周木鈴三人。

  2002年12月,該中心購得北帝國官邸社區二戶三層樓的透天房舍,預計每戶可容納師生6~8人。打從老師帶著二位學員開始裝潢之後,每次在與社區居民協調時,由於部分居民擔心生活品質會受到影響,都拒絕他們進住。最後雖然裝潢好了,但當院生準備遷入時,卻受到居民以強烈的手段抗議,不但拉起白布條、破壞門窗、噴漆,甚至還將他們斷水斷電不准修復,二年多來都還沒有恢復,也無法住進自己所擁有的家。

  「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成立於1977年,至今將近30年,創辦人李林樹先生本著基督徒的精神,不斷的捐出自有財產、土地,加上政府單位的補助,該中心已成為桃園縣大型的社福機構。目前他們擁有中壢新生路、中壢育英路、楊梅等三個院區,共有長期院生345名,外加一年期職訓學生45名,另有工作人員131名。為了順應「去機構化」、「福利社區化」的世界潮流,讓更多智障者走進社區生活及工作,他們和許多機構一樣,一直努力自費在社區租賃甚而購買房舍,而政府甚至編列預算補助,協助智障者能夠共享社區資源,接受照顧服務。

  該中心職訓組組長葉秀美強調,他們的不變立場是身心障礙朋友的權益保障,只要官邸社區住戶共同遵守的規定,進住的師生也一定遵循,但不能對他們另設不平等的條件。對於這個事件,她對台灣民眾相當失望,但沒有絕望,也期待法令保障身障者之餘,相關的配套措施也須完備,例如入住社區的作業流程規定。

  本期(62期)DIN電子報感謝「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的熱情協助。隨著人口的老化、頻繁的意外事件,人人都可能成為身心障礙者,自己寶貝的子孫也可能是身心障礙者。如果金魚可以住在自己的家,這些善良、單純的心智障礙院生為什麼不能回家?他們只是動作比較慢,絕對沒有比較壞。如今,內政部擬訂的「整體住宅政策」與「住宅法草案」,將納入反歧視條款;而「身心障礙保護法」也將大幅修正,增訂反歧視條款,違反者最高可罰50萬元。在法令的補強之下,期待這起上訴是台灣最後一件阻擾身心障礙者回歸社區的案件。

【本期專題】有家歸不得

「啟智技訓中心vs.北帝國官邸社區事件」感想

文/葉秀美

  曾經經歷「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在二十年前為心智障礙者設置第一個社區家庭。當時物資簡陋,在有限的經費中,自行粉刷牆壁、收集中古家具,經擺放布置後,倒還有一個家的樣式。為著讓更多智障者走進社區生活及工作,我們自費租賃甚而購買房舍,一直為此目標努力,更於近年喜見許多機構也朝世界的潮流配合,循此模式在努力,政府也不遺餘力的推動著,甚至編列預算補助購置房舍,協助智障者在社區居住。

啟智技藝中心的師生回到自己的家,卻橫遭社區警衛的阻擋。

  本中心於2002年底經內政部補助,在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購置兩戶房舍,在欣喜地為住民布置家園時,竟遭到社區人士以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抗議住民遷入,在社區中庭掛滿白布條。本中心為讓社區人士瞭解心智障礙者,曾進入社區召開說明會,也透過桃園縣身心障礙保護委員會、中壢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等多次的協調,皆不能獲得理性對待。在整修期間甚至發生破壞門鎖、推擠住民、至屋內強拉住民等情事發生。且每次進出,皆遭守衛以管委會交代,不得讓住民進入,得勞師動眾地請警察開路協助始能進入。

  我們總以和睦為原則,怎奈管委會竟仍以人牆阻擋我們進入將住民的家,並且斷電,在請來水電工並請警察陪同復電之後,當晚又被斷電。為宣示我們的權利,不屈服於這種不理性的行為,一位住民與老師靠著剩餘的水與糧食,在家裡撐了五天,直到沒有水糧才出來。這一切的對抗只是表達我們擁有的主權。在如此不理性的狀態下,我們不得不提出告訴,以保護住民安全與權利。

  在這期間,住民與老師心理壓力很大,因為我們不想與社區對立為敵,我們希望能達到和平相容的境地。在一般人不了解智障者的情況下,確實可能會有一些擔心害怕,但我們這些進入社區居住的住民是經過評估挑選的,他們大部分都擁有一份正常的職業,工作穩定,下班後像一般人一樣回到自己的家,且他們的家有老師同住。如此簡單的需求,卻不能得到平等對待的機會,這是政府也是社會的責任!

  整個事件被提出告訴的對象,檢察官做出國內第一樁因反對身心障礙者進入社區的起訴案件。這是一個重大宣示:「在這民主法治的社會,我們應該對任何個體給予基本的尊重。」這樣的事件在先進國家基於維護人權,早就立法保障,所幸國內一些人士對此議題的關注,督促政府在相關法令上儘速立法,如:住宅法加入身心障礙者優先購買國宅、反岐視法等。衷心期望住民能住進自己的家,社區居民也有機會真正認識心智障礙者他們單純、認真的生活狀況。

(作者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職訓組組長,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

不要再停電了!

文/黃蟬

  我叫阿青,快要30歲了,在一家公司上班,他們對我很好。下班後,我就回到中壢市的「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的宿舍,和許多朋友生活在一起。

  有一天,老師告訴我,我們要搬到中心附近的北帝國官邸社區去住,那裡很漂亮,房子很大,有三層樓呢!老師說,我很乖、很勤勞,因此帶著我先去整理房子。

  可是社區有幾個住戶對我們不太好。有一次,我開心的在二樓幫忙,有一個住戶委員會的委員帶著守衛,把我強拉出新家,我好害怕喲!還好美美老師一直安慰我。有幾次,我們來到社區門口,有人指著我說:「妳不正常,妳不可以進去。老師才可以。」這是什麼意思啊?我在上班,有薪水,也會幫忙做家事,為什麼要說我「不正常」?

  有時候,住戶就把我們的門鎖消磁,或者鑰匙孔灌入三秒膠,不讓我們進來新家。要不然,就故意一直按電鈴。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老師說,那是我們自己的房子啊!

  有一次,我和美美老師住在裡面,突然間,房間暗了,老師說,電線被切斷了。我們總共住了五天,快要沒東西吃了,才離開那裡。那幾天,有時整夜都有人來敲門,不然就是一直按電鈴。我真的好害怕!我以後不要去那裡了。

  好久沒去那個社區了。美美老師問我:「如果不會有人整夜敲門,而且還有同學一起住,妳要不要再試試看?」我本來不要的,但是那個房子真的好大好漂亮,如果大家一起住,我就可以住住看。但是,不要再停電了! 

何處是身心障礙者的家?

文/王榮璋

  中壢「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自購房舍辦理社區家園服務卻遭社區民眾抗爭,成為近日媒體新聞的頭條。早在2002年12月該中心於官邸社區購得房舍擬提供服務之際,便遭社區部份居民以身心障礙者會破壞居住品質並影響社區安全為由,抗議中心住民遷入,經多次協調未果。入住後所購房舍大門遭惡意破壞;阻擋該中心住民與工作人員進入;居民甚至不惜以擅自斷水斷電、設置毀謗布條等行為,公然挑戰公權力捍衛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決心。

  由於事態嚴重,社福團體曾於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要求拜會桃園縣長朱立倫,卻遲遲未果。而最後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身為地方主管機關的回應,竟以社區家園應符合身心障礙夜間住宿型機構設置標準為由,曲解該中心立案之合法性,表明無意介入。由於桃園縣政府袖手旁觀,演變成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必須與部分社區居民對簿公堂!歷時二年多,司法體系先於社政體系正視到身心障礙者的人權議題。

  事實上,類似的社區抗爭事件層出不窮。較早於1983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曾受到楓橋新村居民歧視抗爭;而根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2001年「支持接納不再拒絕」的成果報告,1995年~2000年之間,北中南各地皆有身心障礙機構入駐社區遭社區居民抗爭的案例;近兩年來發生的抗爭事件,除了中壢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外,尚有台北市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公設民營辦理「健軍國宅團體家庭」、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自行承購房舍辦理「新莊工作坊」等。1983年至今,二十多年過去,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度卻仍在原地踏步。

  早期對於服務的理解僅強調「方便照顧」,且能立即減輕家庭或社會的負擔,甚至零負擔,與身心障礙者零接觸。因此,為身心障礙者選擇偏僻的服務地點或跨縣市安置不在少數。而作息固定、集中管理、場所侷限、隱私權受限等服務的潛在內涵,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之間的差異性。因此,早期服務發展無意間將身心障礙者與家庭、社區隔離起來,忽略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同樣享有在社區居住、工作、休閒娛樂、接受服務的權利。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福利的發展逐漸重視「去差異化」、「正常化」的觀念,重視身心障礙者可以跟一般人一樣在熟悉的社區生活,保有與外界接觸的機會與基本的權益。這也是為什麼有越來越多的民間團體選擇在公寓大廈社區提供服務的原因。期望透過小型的服務據點深入社區,促進社會融合。相信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的社區,會是環境無障礙且社會資源更豐富的社區,同時也更適合一般人居住。

  然而,由於社會大眾對身障礙者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安與疑慮,連帶衍生非理性的言行,或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授權制定的住戶公約無限上綱,導致誤觸法網而不自知。事實上,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亦明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2004年內政部業已完成制定「身障礙者居住服務與社區服務權益遭民眾抗爭處理注意事項」,做為處理類似事件之依據。

  面對社區居非理性的抗爭,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亟需公權力捍衛。尤其未來社會福利政策持續朝「福利社區化」發展,提供福利服務也將以身心障礙者熟悉的社區為主較符合人性化需求。倘若行政部門以資源誘導民間團體一致向社區發展服務,卻遲遲未能將小型化、社區化服務明確規範與定位(如:社區家園),著實叫人質疑政府推動福利社區化的決心。加上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不了解,可預見社區抗爭事件將有增無減。因此,面對抗爭不再是民間團體與社區居民各自的責任。應藉由落實社會教育增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了解;且各行政部門正視彼此的權責與分工,並掌握及早介入處理的時機,才能杜絕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再遭侵害。

(作者為身心障礙者,曾任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現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感謝作者慨允轉載。) 

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文/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沿革

  「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係由董事長李林樹先生,本著基督耶穌博愛之精神,認為「天生我材必有用」,為期使一般人以為無用之智障者,能成為社會國家有用之國民,乃獨力創設本中心,以「因材施教,啟發智能」為中心宗旨,不冠以「身心障礙」等字樣。並於1977年向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立案,開始招收中、重度智障者實施訓練。

  由於中心所秉持的理念正確,提供的服務措施得當,因此業務擴展甚速,在短短十餘年間,接受教養之智障者由10多名增加至300多名。其間因擴展所需之場地,均由李董事長關閉私人經營之事業,無償提供予中心使用。而且為使中心組織更健全,乃於1988年向內政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座落於中壢市育英路77號之私有土地捐贈與中心,使本中心因有健全的組織、財政、制度,業務,得以繼續發展,造福身心障礙國民。

  為擴大本中心之服務內容與範圍,李董事長又於1992年將座落於楊梅鎮楊湖段的三筆土地捐贈與中心,籌設專收重度智障者之機構。並承政府補助硬體設施所須經費,成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附設楊梅啟智教養院」,使中心的服務量增加到400多名。提供智障礙者特殊教育、職業訓練、職業安置、生活獨立訓練與社區生活安置等完整且連貫的服務措施,以造福更多的智障礙者。

宗旨

  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為一服務身心發展障礙者的機構,秉持著基督信仰從事服務智能障礙者的工作。我們認為身心發展障礙者的生命亦為上帝所賦予,是我們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員,也和社會中所有成員一般,有著相同的基本需求、基本權利、發展個人能力以及獲致幸福的機會。同時做為社會中的一份子,我們彼此依存、彼此顯得重要、彼此學習,不因身心發展之差異而有所差別。

  因此本中心一貫的致力於:

  1. 運用符合聖經的原則經營本中心,從而得以在每一樣事情上都尊崇神。
  2. 建立一個可以培養品格,健全個人、家庭、社會的工作環境。
  3. 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使得接受服務與提供服務者都互蒙其利。

  我們認為高品質的服務是:

  1. 智能障礙者就如所有的個人,是獨特的個體,也當受尊重。
  2. 中心有責任提供智障礙者高品質的生活環境。
  3. 服務方案的制訂應依照個別的差異及需要,並由當事人參與,以得到適切的服務。
  4. 在生活的各種層面,提供更多的選擇及參與決定的機會。

 

機構設施

  本中心共有三個場址:楊梅院區、中壢育英路院區及新生路院區。

  • 楊梅院區

      該院區因擁有廣大的農牧用地,為要充分利用此士地資源,職業訓練以農作物栽培與農產品加工為主要職種。其訓練內容以配合政府目前所提倡的精緻農業,並利用科技化的農業生產方式,生產高經濟價值之農產品,以提高務農者收益之政策為依據,培養智障者具有新時代農業生產之工作技能,提供重度智障者的職能復健措施並發展工作潛能,以增加院生就業機會為重要的任務。

      本中心採社區本位的安置模式。為協助案主回歸社區,楊梅院區居住設施的設計、形式與空間和一般家庭相似,配合所提供的訓練職種,非常適合用來訓練即將離開學校或剛自國中或高職畢業的智障青少年,提供他們基本的社區獨立生活技能訓練、職業態度養成、職業興趣探索,並發展轉銜計畫,再藉助另外兩個場所的銜接,以便一步一步協助他們到更高獨立的地步。

  • 新生路院區

      因院址設在人口集中的都市地區,在工商業發達、公司密集的環境下,不論是外地前來參觀實習、院生學習所製產品的銷售、工作機會的爭取、業務的接洽等,都比鄉村偏遠地區擁有較好的配合條件。為了運用此優渥的條件使充份發揮其功能起見,該分院所提供智障者的措施,以訓練智障者從事服務業為主。其中有:麵包工廠從事食品的製造、「十字路口咖啡」提供餐飲服務的訓練與就業等,同時它還可以做為銷售本中心所屬各庇護工廠產品的場所。

      除此以外,「新生路院區」所提供的模式,是在統合的環境中同時給予身心障礙者密切的支持與協助。因此,即使是重度的智障者也能在這種模式下,過著社區統合的生活。而且在一般社會尚不是十分了解智障者,對他們的接納也還不夠的時候,這種模式主動的把機構放在社區中,使社會大眾可以很自然的接觸到智障者,對於促進社會大眾認識智障者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所以新生分院可以做為適合從事服務業案主的訓練場所,訓練後進一步作就業的安置。對一部分適應能力較低的案主,則可以做為長期安置的場所,一方面提供統合的安置環境,一方面又提供高度的保護措施,以獲得庇護性的就業。

  • 育英路院區

      位於中壢市工業區附近,而該工業區所屬的工廠以製造業為主,提供智障者各種不同職類的就業機會。為因應所處環境特性,讓更多的智障者順利就業起見,本院的職業訓練以生產裝配線的訓練為主,藉著這種訓練使案主適應一般工廠的生產方式,在安置其就業時效果頗佳。

      為謀更多的院生經由此種模式順利獲得就業,今後擬將本中心所屬三所教養單位中,職業適性適宜「製造業」的院生集中在本院,接受就業前的職業適應以及社區生活訓練。對於訓練結後的案主,以支持性就業的模式輔導重度的智障者就業。本院更在工業區中購置公寓,提供就業的案主就近居住在工作場所附近的社區中。

服務原則

  本中心採用社區本位的安置模式,是基於「正常化原則」主張。「正常化原則」的目的並非使「身心障礙者」成為「正常」,而是使身心障礙者在正常的環境中受到一般的非歧視待遇,包括身心障礙者可以運用一般社會資源,過著一般的社會生活。這原則不是指形式上的一般化、正常化,而是在實質上與內涵上,身心障礙者的終生都應有正常的生活節奏,與同年齡層的人有相同的生活方式。

  社區本位的安置模式也不是反對設立機構,或是指機構的大小、地點等外在因素,而是指機構是否以限制最小的方式提供服務。然而身心障礙者因其生理的缺陷,造成在生活中困難與障礙存在,這障礙也正反映其個人的生理缺陷,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智障者表現在生活中的障礙就是缺乏獨立、生產以及社會統合的能力,因此社區本位的安置措施便是針對此需要,提出能解決、因應的方法。因此本中心為案主訂定的服務計畫,便是依據下列原則:

  1. 案主本位<1>身心障礙者接受服務是一項權利,而非特權。因此服務方案的制訂應由案主參與,並以維護案主權益為最高原則。服務應有結構性與連續性的完整內容,是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內容。機構應連結相關資源以提供案主所需的服務,而不是僅提供機構所能夠提供的內容。提供服務的機構要對案主負責。服務應採用最新的技術,並達到服務標準。符合年齡階段的服務目標

      由於本中心所收容對象為青少年與成年心智障礙者,其服務內容為:

    <2>職業訓練職業準備:職業性向探索、職業習慣、態度養成。職業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居住生活服務。整全的服務內容< >方案計畫應涵蓋生活各領域。如:健康照應、居家生活、職業生活、休閒活動、運用社區等。反應未來的方向是與個人功能一致的社區生活選擇增加;有意義的工作機會增加;家庭的參與,以及適應個人的個別計畫。運用一般資源提供服務< >儘可能在限制最小、最正常的環境下提供服務。服務應與社區需求與期望有關。因此應參考當地的社區生態設計活動,並運用社區環境進行活動。在自然環境中實施訓練

    • 在一般環境中教導功能性行為技能。在教導過程中強調使用自然刺激、自然結果與自然時間表。
    • 改善環境,以加強利用及適應。
    • 個人與環境相配合,以提供個人成長最大的機會。

 

服務項目

  1. 社區居住生活服務

      以目前來說,機構對智障者的生活安置措施多以「養護」為主,這種安置模式首先面對的難題就是「名額」的問題。機構因規模與設施決定其所能服務的人數,一般營運正常的機構都產生排隊欲進入機構的人數大過機構所能收容人數之問題。再說,一個以「養護」為主的機構,一定不能使在其中的身心障礙者真正學到「獨立生活」的技能。因為養護機構的生活形態,只不過是使在其中的案主「生活」著,談不上使智障者在其中「學習生活」。

      所以,本中心提供社區本位服務模式在生活安置上,(1)提供有系統的社區生活技能訓練;(2)發展多種生活方式選擇。其作用是使智障者在接受機構的服務措施之後,能在社區中以更獨立的方式生活,機構則能再接受新的案主為其提供服務。

    (1)提供有系統的社區生活技能訓練:有系統的社區生活獨立技能訓練之目的,在於發展與訓練智障者,在一般的社會環境中生活所需的行為技能。關係一個智障者能不能成功的在一般環境中生活的因素包括:社會環境特徵、案主特徵、案主能力以及所需的支持程度。在系統中包括一個漸進的生活訓練計畫,而且在每一階段中列出不同層次的行為技能要求。針對不同的階段訓練,均有建議所需的支持程度,根據實際需要來安排適當的輔導人力。因為人力不足會造成案主照應上的缺失,人力過多又形成經費上的沉重負擔,因此適當的人力配置在經營管理上重要的考量。

    (2)發展各種生活方式的選擇:發展不同生活方式選擇的目的,在於提供案主更永久性的生活環境,以增進個人與環境間的一致性,並且依案主需要調整其生活環境。在這種前題下,本中心所題供的住宿服務,在型態上以家庭形式的居住環境為主。為著因應案主個別之不同需求與喜好,分成一戶2人、4人、6人、10人等大小不同的家庭。同時視成員獨立生活能力之不同,提供不同程度的輔導內容,有的輔導較嚴密,有的則擁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引導生活安置模式的發展重點包括下列四點:

    <1>家的觀念。本中心不只為案主選擇一個環境做為他的「家」,同時減少使工作人員與案主視「家」為機構所屬的設備,這樣做的目的在於讓案主感受家的安全性與永久性,工作人員只有在案主必要時提供協助,且介入的方法應尊重案主的自主權。調整環境以符合個別需求。中心強調的做法是調整環境以適應個人需要,而不是人去遷就環境。不同工作人員密度的人力分配方式、有創意的使用輔助器具以及不同形式的住宿空間,是為達這目的而做的努力。家的大小反應個人的特性與喜好。單以居住空間的大小不足以反應生活的品質,所以應以個人喜好的選擇、個人的行為特性以及外在的社會環境來考量,而不是以障礙程度做為決定的依據。對家的擁有與控制。要使上述做法更徹底達成,房舍的取得方式影響深遠。過去機構曾以承租的方式,但因租金與租期的問題不甚理想,未來期望以購買國宅的方式,使家的永久性與個人的控制權等的目標得以實現。職業安置

     

    <2>庇護性就業與訓練

      本中心所設的庇護工場為一個充分保護的工作環境,在這場所中提供大量且多樣化的工作與訓練機會,以適應不同案主所需。在型態上有:自產自銷的庇護工廠,如被服廠、麵包廠;以訓練生產線上的作業員的代工、加工為主的庇護工廠;以訓練服務業從業員為主的餐飲服務;以粗放、勞力的農場與養馬場等。它除了提供一個與真實就業環境相似的訓練場所以促進學習果效外,也是一個發展職業適性及職業性向的場所。雖然它是一個庇護性的訓練與就業的場所,我們卻有創意的使案主與一般社會有極佳的統合機會。在工場的環境安排上,也儘可能與一般就業環境相似。所提供的職種,也多考慮就業市場的需求,其最終目的在於讓智障者能在一般環境中就業。因此本中心的庇護工廠具備下列功能:

     

    <3>成為過渡性的職業安置場所。提供目前無恰當工作機會的案主與從就業中因故失敗或其他理由退回的案主,一個暫時的安置場所,並再加強訓練,等待有其他就業機會再安置。成為職業訓練的場所。以庇護工廠做為職業訓練的場所,其目的在於藉由一個以生產為導向,有工作品質與產能壓力的工作環境,培養個人在工作意願、工作習慣、工作態度、人際關係、生活習慣、體力等良好的工作行為。成為較長期的就業場所。對於短時期內無法在一般就業場所獲得就業的案主,或者因特殊生理原因,需要在較高保護及協助環境中之案主,庇護工廠因其環境的特質,可以使他們的需要在這種環境下得到滿足,而能參與工作從事生產且獲致成就。支持性就業

      為中重度智障者安排就業的過程中,最常見的困難有三:(1)是工作機會取得不易。一般企業界在定額雇用辦法促進下,雇用身心障礙者時寧可選用肢障或聽障,而不願考慮智障者。因此,占各類身心障礙比例最高的智障者,尤其是中重度智障始終被排除於就業市場之外沒有工作。(2)偶或有少數智障者獲得就業,所得的薪資也少到不足以維持起碼的生活所需。(3)無法長期保有工作。在這種情形下,過去中重度智障者的就業,始終不離庇護性的就業模式,也就是將智障者安置在一個高保護且隔離的特殊環境中工作。

      支持性就業便是為要突破此狀況,針對智障者就業所發生的困難,發展出來的就業模式,對協助那些以一般就業措施無法順利就業的重度身心障礙者,有著積極正向的作用,目前廣為世界各國從事職業復健者所採用。本中心早於一1986年起,率先以支持性就業輔導方式,協助智障者就業。

    身心障礙者馬術運動與治療

      馬術治療是一種特別的復健治療方式,它是利用馬匹做為治療的工具。根據研究顯示,治療性的馬術訓練效果遠比傳統的復建治療好很多。它的效果分生理方面及心理方面:

    <4>生理方面:由於馬背上韻律性的動作可以使騎乘者降低肌肉張力,促進骨盆活動度,並增強肌力,提升平衡及協調能力。此外可以增進呼吸功能、吞嚥和發聲能力。心理方面:可建立騎乘者自信心、自我概念,增進專注力,增強動機及鬥志。此外在騎乘過程中建立患者空間感、方向感,並促進溝通、表達及人際互動技巧。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共同合作之下,成立一個國內唯一身心障礙者專屬的台灣馬術治療中心。中心有完整的專業團隊,包括醫師、物理治療師、馬術教練及經過專業訓練的領馬員。透過適當的課程與治療技術,提供身心障礙者另一個復健治療的空間。

     

      馬術治療中心也跟附近的機構及學校有一些合作計畫,包含馬術治療課程與馬房工作。老師在上課時間帶學童到中心來,根據「個別化教育方案」(IEP)擬定個別的課程內容,使孩童因此不只享受到馬術治療的效果,同時擴大對馬匹的認識。  

      馬術治療中心也提供一般學童的團體活動。運用寒暑假期間,舉辦不同類型的馬術營,藉由團體活動增進學童對馬匹的認識,並促進他們的自信心與人際互動的技能。在學期中,也提供學校機關校外教學或試騎。此外,我們也將舉辦3~6歲幼兒的課程,以訓練幼兒的平衡感與膽識,做為日後騎乘技術的基礎。

社區本位服務品質指標

  提供社區本位的安置措施,不是以機構外在的形式如何來決定,或只是把一個人放在社區裡便了事,它包括了為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整個的服務的內涵而言。事實上它是整個服務系統的轉變,而不是局部的一些措施或方法的改變而已,因此下列要點為本中心社區本位服務措施之指標:

  1. 出入社區

      所謂的「出入社區」是指與他人共享社區中的常用地點。如果不經刻意安排,程度嚴重的身心障礙者,往往會受限於特殊的設施、特別的活動及不同的活動時間,而與一般公共場所絕緣。增加他們出入公共場所的次數及活動種類,是有正面意義的。

  2. 社區參與

      所謂社區參與是指擁有廣大的人際關係網絡,包括親朋好友在內,不經刻意的促成。重度身心障礙者的社交圈常十分狹窄,往往僅侷限於機構職員、其他身心障礙者和至親之間而已。而且身心障礙者與這些人的接觸,往往是短暫且不親密的。為了加深他們的社區參與,我們應當讓社區中的非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去了解身心障礙者,而且有機會把他們當作獨立的「個人」看待。我們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維持並發展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間的關係;對身心障礙者而言,能讓他接觸各式各樣的人及與他們建立關係的活動,是有價值的。

  3. 選擇

      選擇乃是指個人在每日尋常瑣事(如:吃什麼或穿什麼?)及人生的重大抉擇(如:和誰住在一起?從事什麼工作?)中,有做決定的權利及機會。一個人唯有經由選擇,才能顯示出他的獨特性。除非刻意安排,增加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鼓勵自己作決定,不然重度智障者通常很被動、沒有意見,而且沒有能力躲避一些不愉快的情境。重度智障者常考驗我們了解及觀察他們興趣及嗜好的能力。對智障者而言,能增加他們做更多有意義的選擇之機會是很重要的。

  4. 尊重

      所謂獲得別人尊重,是在一群人中有重要的地位,或在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除非苦心經營,不然智障者所能扮演的社會角色,常侷限於狹窄、刻板、低社會地位的角色,這使得他們常被忽視及低估。我們應提供智障者機會及活動,使他們向這些負面、狹隘、刻板的印象挑戰,並提供他們擔任有價值的、積極角色之機會。人對自己所做之工作的感受,重於工作本身。我們尊重自己,因為別人認為我們有價值,別人尊重我們。因此,為智障者製造使他獲致成就之機會,能使智障者尊重自己也受到尊重。

  5. 對個人或社會重要的能力

      能力是指在給予案主必要的協助下,案主能有機會從事有用且有價值的活動。由於個人對能力的看法是一種主觀的感受,因此所謂能力的增進,除了具體技能之習得外,也包括如何使個人認為自己有能力。除非刻意的安排,智障者常被剝奪可以使個人成為有能力的必要條件,如合理的期望、機會、學習及教導等。因此我們應多提供智障者個人活動及機會,以增進其能力,使他能追求並達成對個人或社會有價值的目標。

  6. 滿足

      所謂滿足感,就是案主對生活、工作、社區活動以及人際關係的滿意程度。

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

  1. 研究發展
    • 1994年參與內政部編輯「殘障福利機構建築手冊」。
    • 1995年起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協同主持我國「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輔導模式之發展」研究計畫之研究與執行。
    • 1995年代理香港協康會在台灣出版「兒童訓練指南」,並配合該書出版辦理研習會。
    • 1996年接受「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承辦「台灣省輔導設置殘障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實施要點(草案)」研討會。
    • 2001年接受內政部委託,承辦「九十年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聯繫會報暨成年身心障礙者社區照顧專題研討會」。
    • 2002年與陽明學社工系周月清教授、仁愛啟智中心、華光智能發展中心、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等單位共同成立「台灣智能障礙者社區居住生活研發中心」,推動我國智能障礙者社區居住模式之發展。
    • 2003年6月本中心附設希望馬場葉金忠與高泉欽二位案主,代表台灣參加在愛爾蘭首都都柏林所舉行的「2003年世界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在馬場馬術項目上獲得二個第四名殊榮。
    • 2004年5月,本中心附設希望馬場與心路基金會合作成立「台灣馬術治療中心」,推動馬術治療及復健之發展。
  2. 專業人員訓練

      本中心為提升我國服務智障者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多年來與雙溪啟智文教基金會合辦「特殊教育研討會」,邀請夏洛克博士來台做一系列專題研討會:

    • 1993年1月,介紹「美國智能不足新定義」。
    • 1995年11月,「支持性就業在台灣——過去、現在與未來」。
    • 1999年11月,「支持的模式與執行、成果評量」。
    • 2001年4月,「社區本位的服務模式」。
    • 2002年3月,「社區居住的照應與管理」。
    • 2003年1月,「整合哲學理念、服務提供原則、成果評估之智障成人的服務方案」。
    • 2004年9月,「支持強度評量」。

未來展望

 

  1. 培養「品格」以提高工作人員的服務績效

      一個機構的好壞,由該機構的成員素質之好壞所決定。由於我們所服務的對象是「個人」,因此建立一個可以培養品格,健全個人、家庭、社會的學習環境對全體工作人員與案主是重要的。中心工作人員所擔任的所有職務,不僅僅是養家糊口的職業而已。我們認為這些職務在於建立工作人員的品格,也使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得以學習成長,更使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獲致成功與成就。

      為這目的,中心透過考核面談的過程,使所有職員清楚明白自己的任務是什麼?要達成這任務,我需要什麼專業技能?又需要什麼工作態度?以使工作人員專注於任務之達成,促使在工作上有優良表現而獲致成功。

     

  2. 追求成果目標

      一個有效率的組織所表現的特性,在於它的「負責性」以及「可報告性」。「負責性」,是指機構所執行的方案必須對其所執行事件的成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除了必須對所服務的案主負責外,它同時得對政府及社會大眾負責。所謂的高品質的服務不是一些空洞的口號,而是能透過具體的數據回答不同層面所關切的問題。對於政府,機構的運作是否使公共政策因此達成?是否所有需要服務的人都得到適切的服務?對於社會,機構所得到的資源是否得到妥善的運用?是否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對於案主,個人是否滿意所得到的服務?所提供的服務是否使個人更具決定的自主性及賦予決定的能力?提供的服務是否創造更多平等參與的機會?

      針對這些問題,機構必須可以具體的將過程與結果呈現出來,這就是「可報告性」。本中心除了已將管理資料電腦化,運用電腦科技的協助以處理龐大的資料,更要有效的運用這些資訊,改進中心的服務措施,以求更有效的達成目標。

  3. 倡議「社區本位」的服務模式

      本中心於2002年與陽明大學周月清教授、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新竹仁愛啟智中心、華光智能發展中心、台南德蘭啟智中心等單位籌組「台灣社區居住與生活聯盟」(Taiwan's Consortium on Community Living)。結合現階段已執行社區居住方案者暨十二個試辦方案團體(6-8人以下居住模式),推動下列工作:

    <1>方案層面

     

    <2>倡議以方案而非機構方式執行服務管理。倡議改變以人事費和個案障礙程度為主的補助政策,改以個案需求類別和支持密度核定補助為原則,讓預算跟著個案走。倡議未來福利服務生態成熟化專業化之後,改由個案管理中心評估需求並核定補助經費。催生內政部「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試辦計畫」(2004年)。催生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居住服務及社區服務權益遭民眾抗爭處理注意事項」(2004年)。向美國AAMR洽購SIS(個別化強度支持計畫)版權與套裝軟體。發展SIS配套與ISP計畫(個別化服務計畫)。發展社區居住方案巡迴輔導計畫。發展社區居評鑑指標計畫。政策層面

     

    <3>倡議營建署「整體住宅政策」,催生社會住宅(2004年)。倡議住宅法。參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研修有關住宅條款(2004年)。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研修有關社區家園設立標準部分(2004年)。研究層面

     

    成年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政策與措施探討(2003~2004年)。新竹市成年智障者需求調查暨社區家園方案評估研究(2004年)「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試辦計畫」方案評估(2005年)。研究與設算台灣社區居住方案專業人力投入標準與服務單位成本。

      透過機構間經驗與技術分享、參與政策與法規訂定的討論、舉辦學術研討會、機構間的合作、模式的複製等方法,使「社區居住」的服務模式在台灣成為主流,以更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期待的模式,造福更多身心障礙者。

(本文由「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提供,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

她很善良,她只想回家

文/魏瑞雪

  我有一個女兒是唐氏症,並有先天性心臟病,在「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已住了17年,啟智中心的理念及工作人員的專業態度,讓我非常放心的將女兒交托給他們。當接到啟智中心的老師來電,邀請參與為反抗議而進行的抗議活動,到了中心,經詳細的解說才知道事情的始末。

  被啟智中心遴選到社區居住的院生,必須經過嚴格的評估。再說,這些院生也都曾在社區居住過,之後轉進啟智中心,再接受良好的訓練,可以獨立照應自己,也能到工廠與常人一樣上班,並有輔導員在旁協助及支持,使身為家長的我最為放心。

  見識到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居民不理性的反應,他們的理由是:智障者帶有危險,他們不願與智障者接觸及認識。如果讓我的孩子在這種被歧視的環境下居住,我是不放心的。因為在家裡我就擔心會被欺負及受騙,才將女兒送到啟智中心的。反倒是正常人竟然做出無法想像的事。

  北帝國官邸社區現場的員警們完全使不上力,無法使弱智院生進到住家。為了居住的基本權利,弱勢族群也做了發聲的抗議,看到了這一幕是既感動又氣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到底是保護抗議的居民或是弱勢族群?此時就應該讓法律的公權力彰顯,我卻未見它彰顯在官邸社區的現場。

(作者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老師,本文依據院生家長口述加以記錄完成。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 

對「北帝國官邸社區」提出告訴之經過

文/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日期 時間 發生地點 事件描述 處理方式
2003.09.27. AM9:30 本中心所購置之住家——中壢市忠福里南園二路358巷40號住宅內 美美老師及院生阿青戶籍已遷入南園二路358巷20號,9/26住在20號住宅內,上午到40號住宅內整理環境,聽到敲門聲美美老師應門,守衛葉先生不理會美美老師的阻止進入40號住宅內,門口外是主委劉愛華在探頭看,葉姓守衛直走上2樓將院生阿青帶到1樓,遭到美美老師的阻止,阿青才沒被帶出去。 2003.10.03.PM10:00到中福派出所報案。對葉姓守衛、22號楊太太提出告訴。原罪名:強行進入民宅,告訴人:美美,提供證物:監視錄影帶所製成之照片。案件進行到中壢分局,巡佐約談,解說無強行進入民宅此條罪名,後更改為妨害自由。葉姓守衛有被派出所警員約談後,因而離職,要改告主委劉愛華。劉愛華曾帶動及唆使葉姓守衛。
2003.10.07. AM10:43~AM10:50 官邸社區拱門前走道上 小芬、阿青、美美、小雪皆是戶籍在南園二路358巷20號的住民,要進入被張姓守衛阻擋並說是主委交代正常人可以住,指著小芬、阿青說不可進入,請守衛聯絡主委劉愛華出面談,遲遲不見劉愛華出面,就返回中心。 守衛的阻擋及談話,有錄影存證。
2003.10.07. PM2:46~PM3:15 官邸社區大門外 小芬、阿青、美美、小雪再至「官邸」張姓守衛關掉電源讓刷卡無效,我們一行人被阻擋在大門外,我們要求與主委談,稍後才去請主委劉愛華,劉愛華出面進行協談,依然站在大門口阻擋,在我們的學生面前講她們不正常、不可進入等話語。 要去社區官邸前,先到中福派出所請求協助,警員有到現場,證實我們確實不能進入住宅內。2003.10.07.PM3:45由社區官邸立即到中福派出所報案,對劉愛華提出告訴。當日在派出所時,劉愛華曾被約談及對質。罪名:妨害自由,告訴人:小雪,證物提供:DVD,2003.10.07.現場錄影存證。
2003.11.03. PM2:00 被阻擋在「官邸」大門外、地下汽機車通行道上 社區居民及副主委楊錦成,阻擋美美、阿青、小雪及啟智中心主任,地下汽車道鐵捲門電源被住戶居民叫守衛要關掉,我方將遙控器開啟鍵緊壓,鐵門無法關時,主任載著阿青開進地下車道,主任進入住家後,至大門口要開門,同樣被住戶居民阻擋,美美、小雪無法進入住家,主任陪著阿青在20號的住宅內,因與楊錦成協談無效。 曾向中福派出所請求協助,一位警員及一位替代役男到現場,警員處理傷害事件,當日現場並無發生。2003.11.03.PM16:00美美及小雪到中福派出所所報案,對楊錦成提出告訴。罪名:妨害自由,告訴人:美美,證物提供:DVD,2003.11.03.拍攝。
2003.11.03. PM6:00 官邸社區的地下汽機車通行道 美美開車載著阿明及小雪要進入車道,遭到住戶居民擋在車道上,並將鐵捲門電源關掉,遙控器無法使用,有將車子駛離車道讓後面車子進入車道,我方車子要跟隨前車駛入車道,再次遭到住戶居民用人牆方式擋住車子,中心主任由20號住宅趕到大門口開門,美美才進入到20號住宅內陪伴阿青,中心主任載著小雪及阿明返回中心,約PM7:00美美打電話告知全戶已被斷電。 曾向中福派出所請求協助,一位警員及替代役男到現場。全程都有拍攝。接獲斷電電話,中心主任立即打電話給中服派出所請求協助,即刻趕到官邸,一位警員也趕到,協調未果,換另一位警員,水電工也趕到現場,皆無法打開大門進入,僵持到PM9:45協調未果,美美及阿青還在20號住宅內。
2003.11.04. PM5:00 官邸社區大門口 中心主任向中福派出所報案,社區居民將我住宅20號電源關掉,協助復電,派出所所長及兩位警員到現場,社區居民依舊將所長擋在大門外,所長要求進入,居民只肯讓所長一人進入,也不讓中心主任及稍後趕到的水電工進入,經所長口示要以現行犯逮捕,居民才讓步,中心主任及水電工得以進入復電,復電後約到PM 8:00又被斷電。住宅內有美美及阿青。 全程有錄影存證(協調部分),20號住宅內有美美及阿青。
2003.11.14. AM9:00   請水電師父將電源開闢,線路外接,以避免再被關掉,住戶居民沒有干擾,AM11:10要離開時電源未被切斷。 先前曾向中福派出所值班警員,電話告知要至官邸復電,警員說如有狀況再打電話會安排巡邏警員趕到。
2003.11.14. PM9:30 官邸社區住家20號 美美老師當晚由地下室停車場,欲進入20號住宅內,電捲門無法遙控開啟,電源又被切斷了。 當晚在官邸外面社區打電話,給中心組長報備電源又被切斷。
2003.11.15. AM9:40 官邸社區大門口 消防公司要裝置滅火器等設備,遭到居民楊太太及周木鈴的阻擋,說啟智中心偷偷的進來亂裝東西,也說這房子是有爭議,堅決不讓我們(20號住民)及消防公司的人進入。 1.無報警。2.與消防公司另約時間。3.未攜帶V8攝影機,無錄影存證。

 

(本文由「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提供,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

美國「公平住宅法」中譯摘要版

翻譯/李婉萍,校閱/周月清

公平住宅法案

  公平住宅法案禁止在住宅上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歧視:

  • 種族或膚色。
  • 原本的國籍。
  • 宗教。
  • 性別。
  • 家庭狀況(包含18歲以下與父母或與法定監護人同住的兒童;懷孕的女性,和擔任18歲以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
  • 身心障礙。

 

住宅包含了哪些範圍?

  公平住宅法案涵蓋大多數的住宅。在某些情境下,這個法案不適用於自有住宅超過四個單位者、單親家庭未透過仲介而出售或租賃住屋,以及在組織、私人俱樂部運作下限制成員所有權的房舍。

禁止了什麼?

在住宅的出售與租賃方面
  沒有人可基於種族、膚色、原本的國籍、宗教、性別、家庭情況與身心障礙,而出現下列行為:

  • 拒絕出租或販售房舍。
  • 拒絕關於房舍協調。
  • 讓房舍無法使用。
  • 拒絕成為住家。
  • 在出售或租賃住宅上,設定不同的條款、條件或優惠措施。
  • 提供不同的住戶服務或設備。
  • 謊稱房舍不可使用,以規避房舍的檢查、販售或出租。
  • 以營利為目的勸說屋主將房屋販售或出租(造成住宅區恐慌)。
  • 拒絕任何人得到或成為以出售或租賃房舍為目的之機構或服務的會員。

 

在抵押貸款方面
  沒有人可基於種族、膚色、原本的國籍、宗教、性別、家庭情況與身心障礙,而出現下列行為:

  • 拒絕設定抵押貸款。
  • 拒絕提供關於貸款的資訊。
  • 在地產估價上給予差別待遇。
  • 拒絕貸款轉移。
  • 在貸款轉移上,設定不同的條款或條件。

 

除此之外,任何人出現下列行為均是違法:

  • 威脅、強迫、脅迫或干涉個人運用或協助他人公平住宅法所給予的權利。
  • 刊登廣告或讓大眾以為有種族、膚色、原本的國籍、宗教、性別、家庭情況與身心障礙的限制。此項反歧視廣告禁令適用於之前宣稱不適用於公平住宅法中的單親家庭和自有住宅者。

 

給障礙者額外的保障

  如果你或你認識的人有:

  • 因肢體或心智障礙(包含:聽力、行動能力和視覺損傷,慢性酒癮患者、慢性精神病、AIDS患者、AIDS相關症候群患者和智能障礙者)實際地在一項或多項重要生活活動受到限制。
  • 曾發生上述障礙的記錄。
  • 被視為有障礙的人。

  你的房東不可以:

  • 拒絕讓你在住處或公用場所進行合理的改建,尤其是在你自行承擔費用,以便讓有障礙限制的人能使用生活所需的居住空間(持平而言,房東同意改建的條件可以是你必須同意在搬離之後將房舍恢復原狀)。
  • 拒絕在法規、政策、業務或服務上在合理的調整,以便讓有障礙限制的人能使用生活所需的居住空間。

 

  案例:一個規定不可以養「寵物」的大樓,必須同意讓有視覺障礙的住戶飼養導盲犬。

  案例二:儘管複合式的公寓中提供住戶眾多、未限定停車格的停車場,但仍必須為行動損傷者的住戶保留最靠近其住所的停車位,以便確保他/她能夠方便進出住家。

  然而,住宅不需要為了一位直接威脅他人健康或生命,或使用非法藥物的人做此規劃。

對新建築物的要求

  設有電梯及超過四戶以上的居住單位,並在1991年3月後首度擁有產權的建築物:

  • 公眾場所與共同場所必須讓障礙者方便進出。
  • 大門與走廊的寬度必須足以讓輪椅通過。
  • 所有的居住單位都必須:

容易使用並可進出與通過居住單位的路線。
容易使用的電燈開關、電動逃生出口、溫度調節器和其他環境控制設備。
浴室牆壁予以補強,以便之後安裝扶手。
廚房和浴室都要方便坐輪椅的人使用。

  如果一棟超過四戶以上的建築物沒有電梯,同時也是在1991年3月之後首度擁有產權,這些標準仍適用於地面以上的建物。

  此些新建物的標準不可取代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較嚴格法令規定。

家庭住宅機會

  除非建物或社區符合老人住宅的資格,不可因家庭情況產生歧視。換言之,不可歧視家中有超過一位以上18歲以下的兒童與下列對象共住:

  • 一位家長。
  • 擁有兒童法定監護權者。
  • 在父母或監護書面授權之下,指派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

  對家庭情況的保護,同樣適用於懷孕的女性,以及任何擔任18歲以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

  排除條件:老人住宅不適用於此項反歧視家庭情況的禁令,如果:

  • 住宅都市部(Housing & Urban Development, HUD)表示此建物是在聯邦、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方案下,專為老人設計並擁有的住宅。
  • 限制只讓62歲以上的老人所擁有。
  • 配合政策,要求住戶都要超過55歲以上,即超過80﹪居住單位只租給家中至少有一位超過55歲者同住。

  1988年9月13日以前遷入的住民屬於轉換階段,無論其年齡,他們得以繼續住在該住宅,不受上述排除條件的干擾。

如果你認為你的權利遭受損害

  住宅都市部已經準備好協助你面對任何住宅歧視的問題。如果你認為你的權利遭受損害,你可以上網下載住宅歧視申訴表(Housing Discrimination Complaint Form),填寫完成並寄回,或是在線上填寫並回傳,亦或是寫信給住宅都市部,或是打電話到離你最近的住宅都市部辦公室。在你聲稱權利受損之後,你有一年的時間向住宅都市部提出申訴,但你應儘可能提早提出申請。

  • 寫什麼給住宅都市部?

你的姓名和地址。
申訴對象的姓名與地址(回應人)。
住宅的地址或其他辨識資料。
簡短描述你聲稱權利受損的情形(你認為導致你權利受損的事件)。
聲稱權利受損的日期。

  • 寫或打電話到哪裡?

  將住宅歧視申訴表或信件寄到最近的住宅都市部辦公室,或是你可以直接打電話。

  • 如果你是障礙者

  住宅都市部同時提供:

提供聽力障礙者免費電傳打字電報電話(teletypewriter, TTY):1-800-927-9275。
翻譯員。
錄音帶與點字資料。
協助閱讀與填寫表格。

  • 當你提出申訴時,會發生什麼事情?

  當住宅都市部收到你的申訴時,他們會正式通知你。通常,住宅都市部還會:

正式通知你聲稱導致你權益受損的對象,同時也會讓對方提出回應。
調查你申訴的內容,並判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違反公平住宅法。
在接到你申訴的100天內,如果無法完成調查,住宅都市部也會給你正式通知。

  • 調停

  住宅都市部會試圖和你申訴的對象(回應人)達成協議。調停協議必須同時保障到你與社會大眾的利益。一旦簽訂協議,住宅都市部將不再對你的申訴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然而,如果住宅都市部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調停協議破裂,住宅都市部將會建議檢察官(Attorney General)提起訴訟。

  • 轉介申訴

  如果住宅都市部認為你的州或地方機關在公平住宅方面擁有和住宅都市部同樣的公權力,住宅都市部會將你的申訴轉介到該機關以便調查,同時也會給你正式的轉介通知。代理機構在接獲你申訴資料的30天內必須展開相關作業,否則此案件會再轉回住宅都市部。

如果你需要得到快速的協助時怎麼辦?

  如果你需要立即的協助以便阻止違反公平住宅法的重大事件,住宅都市部應儘可能在你提出申訴之後儘快的協助你。在你的申訴未有結果之前,如果發生下列事件,住宅都市部可以委託檢察官上法院尋求暫時或初步的賠償:

  • 在沒有住宅都市部介入下,導致無法彌補的傷害。
  • 有實際證據顯示違反公平住宅法。

  案例:原本建商同意將房子售出,但當他得知買方是黑人之後就毀約。買方向住宅都市部提出申訴,住宅都市部會委託檢察官上法院,阻止建商在申訴調查期間將房屋販售給其他買家。

在申訴調查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

  假設,在申訴調查之後,住宅都市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發生歧視,他們會正式通知你。你的案子會在120天內召開行政偵訊(administrative hearing),除非你或回應人想要將案子提到聯邦地方法院。無論哪種方式,你都不需要付費。

  • 行政偵訊

  如果你的案子走到行政偵訊,住宅都市部的律師會代表你在法院解決此案。你也可以參與此案的訴訟,並在你期望之下,安排代表你的律師。行政偵訊法庭(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A)會考量你和回應人所提出的證據。如果法庭裁定有歧視事件,回應人可能會被命令:

賠償你實際的損失,包含你所遭受的羞辱、痛苦與受害。
提供指定或其他公平的賠償,例如,將房子改善到你方便使用的程度。
給付聯邦政府市民罰鍰(civil penalty)以保護社會大眾的利益。罰緩金額對於初犯者最高可達1萬美金,對於7年內有三次侵犯他人權利事件者,則最高可達5萬美金。
給付合理的律師費與相關費用。

  • 聯邦地方法院

  如果你或回應人選擇在聯邦地方法院召開案件審理,檢察官會提出訴訟,並代表你在法院解決此案。就像行政偵訊法庭一樣,地方法院會命令賠償,並判定實際賠償內容、給付律師費和相關費用。甚者,法院可能判與更嚴格的損失賠償。

  • 自行提出訴訟

  在自行承擔費用的情況下,你可以在聲稱權利受損的二年內自行提出向聯邦地方法院或州法院提出訴訟。如果你無法負擔律師費,法院會指派一位律師給你。你也可以在向住宅都市部提出申訴之後,在未達簽署調停協議及行政偵訊法庭未開始審理你的案件之前,逕向提出訴訟。法院可能判定實際與嚴格的損失賠償,以及律師費和相關費用。

其他對抗住宅歧視的工具

  如果對方未能遵守行政偵訊法庭判定的命令,住宅都市部會尋求暫時的賠償,強制執行命令,或是向聯邦地方法庭提出執行命令的上訴。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確實有住宅歧視的行為模式與事件產生,檢察官會向聯邦地方法庭提起訴訟。

其他資訊

  公平住宅法和住宅都市部法規會提供更詳細與技術性資訊。如果你需要法律或法規的書面資料,請聯絡最近的住宅都市部辦公室。

(翻譯者李婉萍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工組組長,校閱者周月清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資料來源:www.nmrents.com/fair_housing_act.htm,2003/12/2。感謝翻譯者慨允轉載。)

金魚都住進去了,人還不能住進去?——為智能障礙者的居住權請命

文/陳美鈴

金魚都住進去了,人還不能住進去

  我們(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最近在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買了房子,買了家具,買了金魚,布置好了夢想的家,想不到卻被社區居民圍堵在家門外,不能搬進去住。已住進去的金魚,因缺少主人的餵食,都要死光光了!帶頭之一圍堵我們的,是當地某國中校長,正是所謂有教無類的教育工作者,正是所謂民主國家的知識份子。

啟智技藝中心老師開車進入社區車道,遭到住戶居民擋在車道上。

  我們是一群不太聰明卻良善守法愛好和平的好公民。我們不清楚違反了民主法治國家那條法律,不准我們住進自己的家。憲法第十條不是明白的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移之自由?請大法官會議幫我們解釋這條規定。若要把我們通通關起來,請立法院修改這條憲法。若大法官會議與立法院都認為這條憲法沒弄錯,就請社會大眾為我們主持公道。我們以做為一個台灣公民的身分,要求公平正義的居住權!

後SARS時代,為一萬名被隔離的人民請命

  2003年台灣剛剛經歷SARS帶來的威脅,封院隔離與居家隔離造成了親情的煎熬與社會的疏離。被隔離者的憤怒與驚慌,唯有靠社會接納的心溫暖的手,始能撫平傷痛。1987年戒嚴解禁後,遭政治迫害的公民,一個個從黑牢被解放出來,然而,台灣卻有許多智能障礙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被關在形同監獄的教養院,從未獲得真正的平反。他們何罪之有,為何一直被隔離?被排斥?被歧視?

州政府違法,2003年1月美國布希總統宣布五年計畫

  1999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 Olmstead V.L.C.針對喬治亞州兩位女性障礙者(一為智障,一位精神疾病患者)申請從教養院搬到社區居住遭州政府拒絕,判定喬治亞州政府違法,違背美國障礙法(American Disability Act, ADA)。布希總統隨即承諾他與聯邦政府將為障礙者權益負起更多的領導角色,並頒布總統令執行;2003年1月提撥1.75億美元協助障礙者從教養院搬到社區居住五年計畫;2004年「總統的新自由促進」(President's New Freedom Initiative)預算,亦以障礙者與社會融合做為全國努力方向。

  英國2001年智障者白皮書亦提出新住宅政策,並排定時間表,促使所有障礙者於2004年前從長期停留的院所搬到社區居住。這些措施皆符合聯合國1971年的智障者權利宣言、1982年障礙者世界行動計畫、1983至1992年國際障礙者十年行動計畫、1997至2002年五年國際計畫,暨最新發展「國家為全民共有」(state for all)的宣言,以促使障礙者「融合於社會」(inclusion in society)的理念。

  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明確宣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訂本法。」

能突破中國外交隔離,不能突破無知與偏見?

  當台灣一再被中國蠻橫、無理的打壓,在國際間成為被隔離的孤島之際,有一群智能障礙者卻代表台灣,突破隔離前往英國,參加2003年「世界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台灣的隊伍不僅在游泳、羽毛球等多項比賽中獲得獎牌,更在沒有其他亞洲國家代表隊參加的「馬場馬術運動」項目上獲得優異成績,引起國際對台灣身心障礙者服務工作的刮目相看。然而,當我們的選手在國際上為國爭光之際,回到家裡卻面對社區居民的拒絕與排斥。

誰擁有如此狂妄的權力,竟然主張不准我們住進自己的家?

  我們不是瘟疫,不會傳染,不須被隔離。
  我們生性良善性情溫和,是社區好鄰居;
  我們努力工作認真守法,是國家好公民;
  我們尊重生命返樸歸真,是世界和平愛好者。
  好不容易,我們總算有了自己的家,
  得以自由地住在社區,
  自由地到 7-Eleven 買可口可樂,
  無聊地踏踏馬路。
  但是,
  我們不知道誰擁有如此狂妄的權力,
  竟然主張不准我們住進自己的家?
  請為我們主持公道!

★我們的家:中壢市南園二路358巷20號

(該文為2003年7月5日啟智中心於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前方道路進行抗議的新聞稿,作者是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執行長。感謝「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慨允轉載。)

【好書分享】

嘿嘿嘿…我的法拉利!

書名: 
嘿嘿嘿…我的法拉利!
作者: 
朱克勤
出版社: 
原水文化
出版日期: 
2005 年 02 月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