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有關學習障礙的十二大迷思

文/白可

  學習障礙雖然於民國73年就列入特殊教育法的身心障礙類別中,但是在長達15年的發展中,學習障礙兒童的處境幾乎沒有獲得任何改善,反而因為全民教育水準的普遍提升,使得因先天因素無法在普通教育下受益的學障兒,和一般學童間的學習成就差距更大。目前學障兒最大的困境是,一般社會大眾對學習障礙的無知和誤解。以下是普遍存在的誤解:

1.不論是何種因素導致,只要是學童有學習困難現象都稱為學習障礙?

事實上:

學習障礙應該專指特教法中所定義的名詞,其他定義之外的學習困難形態不應和學習障礙混淆,否則不但不能真正解決學障者的「標記」問題,反而會造成社會大眾無法精確的認清學習障礙者的特質,而使得他們的權益被忽視。

2. 學習障礙有特定學習異常的徵狀?

事實上:

學習障礙是一群學習異常現象的集合體,異質性很高。幾乎沒有兩個學習障礙者的徵狀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不應由一、二個特徵來做為學習障礙的判斷標準,必須由設計完整的鑑定工具來鑑別學習障礙。

3. 學習障礙是可以靠短期的補救教學矯治的?

事實上:

學習障礙和其他各類特殊兒童一樣,是屬終身的障礙。學習障礙者在就學期間需要延續性的特教服務,並不一定能只靠一、二年的補救教學就完全回歸普通教育,甚至有時要靠科技或其他認知能力來取代其受障礙影響的能力。

4. 對學障兒只要包容、有愛心即可?

事實上:

學障兒只是在眾多能力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有障礙,其智力並未受到影響。學校教育應以發揮其天賦潛能為目標,以適合的教育安置及有效的教學策略來幫助學習障礙學生。

5. 最適合學障兒的教學是反覆練習或簡化課程?

事實上:

學障兒的異質性非常高,每一個學障兒都有個別的特質,教學策略應該根據各個學障兒的特質來研擬,不應使用統一的策略。更不可因為學障兒在聽、說、讀、寫、算上的困難,而低估其在理解上的能力。課程進度及教學策略應該視其障礙的類型、優勢及弱勢的能力來設計,同時必須以多元化的評量方式來評鑑學障兒的能力,不應只採用對學障兒極為不利的紙筆測驗。

6. 學習障礙因為屬於較輕微的障礙,只需要資源班的補救教學即可?

事實上:

學習障礙因為類型和程度的不同,資源班應依學習障礙學生的各別特質,設計資源班的型態及教學內容。資源班除了應該足量設置外,並應達到有效教學。

7. 學習障礙者日後無法在學術上發展,最好朝技藝方面的職業學校輔導?

事實上:

在美國學習障礙成人任會計師、律師、大學教授者所在多有,只要繞過障礙,學習障礙者一樣可以在各個領域中有所成就,也一樣有獲取高學歷的可能性,不應將學障兒的發展限制在職業學校或技藝的學習上。

8. 感覺統合訓練對學習障礙的改善有療效?

事實上:

學障兒如有精細動作不良現象應施以「職能治療」改善,而非成效被極度誇大的「感覺統合治療」。感覺統合學說是一個遭到相當質疑的理論,在美國早經淘汰。職能治療可以改善學習障礙兒因為動作不良所引起的學習困難,卻不一定能解決因腦神經中樞異常所引起的學習障礙。

9. 學習障礙者僅在學科上才會出現困難,只需要學科補救教學?

事實上:

學科落後只是障礙呈現的狀態之一,學障者在生活的全面都有可能受到障礙的影響,例如:對事物無秩序感、視動協調不佳、對抽象事物難以記憶、無空間感等。這些特質不僅造成學障者生活上的困擾,也導致其人際關係不佳。家長及老師除了瞭解學障者在學科上的困境外,並應對其可能遭遇的全面困境有所瞭解,並給予幫助。

10. 學習障礙是屬於較輕微的障礙,特教大餅應優先分配給其他較嚴重障礙類別?

事實上:

在特教法中並未對各障礙類別設定優先順序,因此各障礙類別都有享受特教的同等權益。而已有統計數字證明,在學校受挫的學障兒,未來極有可能成為社會的隱憂。因此若因學障兒的隱性特徵而忽視學障兒的教育,不只是違反特教法,還必須面對極為龐大的社會成本。

11. 學習障礙的人數很少,不是屬於特殊教育的重要類別?

事實上:

在美國學習障礙的人數已占所有特殊教育人數的一半以上,且占所有學生人數的5%。以此比例粗略估計,我國學習障礙學生的人數將近三十萬名。

12. 學習障礙者在離開學校後就可脫離困境?

事實上:

因為障礙是終身伴隨的,並不會因為離開學校而消失。學習障礙成人仍然亟需社會支援系統輔助,以協助其就業及社會適應。

  在以上的諸多誤解下,為數龐大的學障兒雖然可以「充分就學」,但卻完全無法「適性發展」。因此我們期待醫學界、心理界、教育界攜手合作研究學習障礙,學者、官員、老師、家長、大眾一起來瞭解學習障礙。唯有充分的瞭解,學障兒才不會再受到誤解;唯有正確的瞭解,學障兒才可真正受到鑑定、安置、輔導的照顧;唯有精確的瞭解,學障兒才可以享受有效的教學策略,才得以發揮蘊藏在障礙下的天賦潛能。

(作者為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前理事長。本文轉載自1998年6月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出版之《學習障礙資訊站》第1期。感謝該協會慨允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