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貞鳳律師 立言法律事務所
前言
以什麼方式照顧心智障礙者最好?委託其兄弟姊妹或其他親人?若這些人以後因事業、債務或家庭無法繼續照顧心智障礙者時怎麼辦?那委託機構如何?您會不會擔心機構之素質?那為心智障礙者留一筆財產好嗎?可是心智障礙者會不會管理、使用該筆財產呢?一連串之問題讓人無法喘息,到底有無其他比較妥當之方法呢?綜觀目前之法令及制度,顯然唯有信託是比較可行之方法。
所謂信託就是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指示其依約定方式管理、使用信託財產,此時信託財產雖然名義上是屬於受託人所有,但事實上係與受託人之財產分開獨立,受託人只能依信託意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同時因信託財產此時名義上之所有人是受託人,並非委託人,故委託人之債權人不能對該財產為強制執行,再加上信託有法院之監督,委託人亦可指定信託監察人監督,對於受益人之保護可謂甚為週全,不用擔心該財產會被挪做他用,也不用擔心日後其他親人之反目爭產,實可供所有心智障礙者親人之參考採納。
那要如何為心智障礙者之利益成立信託呢?其應注意之事項為何?茲將之說明如下:
1. 成立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
信託得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其差別在於前者為契約行為,後者為單獨行為;前者於簽訂時即生效,後者於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另外,前者之信託財產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又係他益信託時,有贈與稅之問題,後者則信託財產屬於遺產,有遺產稅之問題。心智障礙者之親人可斟酌自己之情形,決定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惟不論如何,每年應審視該契約或遺囑有無應修改之處,以因應當時或以後之需要。
2. 委託人
提供信託財產之人即係委託人,故若信託財產原係在心智障礙者名下,例如:父母為其心智障礙兒在銀行開戶存款,每年存入新台幣100萬元,等累積至1,000萬元時,即為其辦理信託,此時之委託人應係該心智障礙兒(兼受益人),而非其父母,因為信託財產係心智障礙者所有;又,此時屬於自益信託,無任何稅賦問題。
若信託財產是父母所提供,則父母是委託人,此時因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 屬於他益信託,有贈與稅之問題。若信託財產是保險金,則視其種類決定誰為委託人,例如:死亡保險金之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則以其為委託人;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是被保險人自己,則以被保險人為委託人;以此類推。
3. 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注重其公示性,以彰顯其信託之性質,因此,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例如:不動產,應為信託登記;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例如:銀行存單,應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尚應通知發行公司,俾發行公司明瞭其為信託財產。至於現金,則應要求受託人在銀行開立信託專戶存放之。
若以保險金為信託財產,則應於保單中列明受託人在銀行之信託專戶帳號,並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匯入該帳號。
至於信託財產要多少才足夠,則應視信託目的而定。若信託目的係為照顧心智障礙者,則應斟酌其可能存活之年歲及可能需要之費用計算之。若經計算後,發現目前現有財產不足支應信託所需之財產,則可考慮以保險金替代或補充之。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可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明定,並可將變更管理或處分方法之條件訂明,例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以定期儲蓄存款方式存放於銀行,以其利息支應受益人每月或不定期之花費,惟於必要時,得經信託監察人之書面同意後,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
4. 受託人
受託人係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因此其本身之信用非常重要,若能由信託業者擔任,自是最好不過。
以個人為受託人者,該個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必須為心智健全且財務狀況良好之成年人。受託人可不只一人,每一受託人擔任之職務可以不同,悉憑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之約定。當數人為受託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其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受託人應定期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之處理情況,並交付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這些在成立信託時均得訂明或為更詳細之要求。受託人是否需要報酬,完全依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協議。若有報酬,應多少始適當,可依信託事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多寡酌定之,並無一定之標準。若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任一信託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由於目前只能以個人為受託人,若個人因生老病死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受託人,或遺囑信託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無法擔任受託人,此時應如何因應,可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例如:指定某人為繼任人選,或要求信託監察人指定繼任人選。
5. 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之任務,依信託法之規定,係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換言之,信託監察人之首要工作,係保障受益人之權益,使受託人能確實依信託本旨履行,以達成信託之目的。惟就為心智障礙者成立之信託而言,信託監察人之任務顯然還可以再增強,例如:要求信託監察人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心智障礙者,以確實掌握心智障礙者之生活、教育、醫療或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當初信託所要求之品質,並於必要時加以改善。
信託監察人得為法人或自然人,若為自然人,則不能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鑑於心智障礙者之特殊性,似以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較能了解心智障礙者之需要,並為其爭取福利,以上述舉例而言,若由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其就能派遣社工員前往心智障礙者所在處所,了解情形並反映改善意見。
信託監察人得為一人或多人,可分別擔任不同之任務,例如:一人負責監督受託人,一人負責確保受益人之生活、教育或醫療等方面之品質。
委託人可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誰是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並可訂明信託監察人解任或辭任時其繼任人選之選任方法,以應必要時所需,否則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信託監察人是否需要報酬,由委託人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當然委託人亦可與信託監察人協議定之。關於報酬之多寡,同受託人之斟酌方式。
6. 剩餘財產之處理
當受益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時,對於剩餘之信託財產如何處理,可預先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例如:將之返還委託人或交給其他親人,或將之捐給慈善機構等。若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對此未約定,則依信託法之規定,由下列順序之人取得剩餘之信託財產:
7. 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
在他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情形,委託人得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約定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之條件,否則信託成立後,除非經受益人之同意,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在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屬於同一人之情形,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此時,若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可於信託中約定非經信託監察人之同意不得終止信託,以預防信託被受益人之監護人不當終止之情形發生。
若信託係由委託人及受益人共同享有,則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結語
如何為心智障礙者成立盡善盡美之信託,相信是了解信託為何後,大家最關心之課題,希望本文能讓家有心智障礙者之父母或親人解惑,並及早為心智障礙者規劃其未來所需之財源及生活品質保障。
(本文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提供)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如果你有一點存款,不管是搭會、買保險、投資股票或基金,甚至買房子,總是希望在保本之餘,能夠達到節稅、增加財富的目標。投資方法五花八門,令人眼花撩亂,陷阱也多,若不能理性判斷,可能會血本無歸。對於接受長期醫療、不會管理自己財產的獨居、失智失能老人,以及心智障礙者、嚴重慢性精神病患者,問題當然就更棘手了。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
胡媽媽是一位年邁的智障者家長,孩子屬於重度智障,為了在自己百年之後,孩子仍能得到良好的照顧品質,家長於是和照顧孩子的機構達成一項不成文的默契,也就是由家長捐贈200萬元給基金會,基金會讓這位家長擔任一席董事,並承諾永遠照顧其孩子。不過一年以後,家長卻認為機構的服務品質不如預期,於是將孩子轉至別家機構。當然,200萬元的捐款就當作是做善事吧!
案例二:
弟弟是智障者,很不幸的,俊雄的小孩也是。三兄弟當中,俊雄排行老二,父親已經過世,並留給每位兄弟一人一間房子。父親認為三弟不會管理財產,於是將三弟的房子過戶給大哥保管,並要求大哥負起照顧三弟的重任。三年後,大哥生意失敗,除自己的房子外,連三弟的房子也一併賠了積欠的債務,最後落到三弟還是必須由俊雄來照顧。
案例三:
父母已經80歲,唯一的小孩因精神障礙住在療養院內,因重大傷病的關係,雖然住院不用花錢,一個月仍需6千5百元伙食費及零用金。母親現住養老院,每月需3萬2千元的安養費,父親尚有100萬元存款可供生活花用。25坪的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450萬元定存也在孩子名下,父親知道孩子有亂花錢的習慣,在舉目無親的情況下,要怎麼尋求妥適的財務管理工具讓老先生傷透腦筋。
案例四:
和輕度精神障礙的妻子相依為命的老張突然變成失智症,社工員緊急將老張及其妻子分別安置在不同的養護機構,老張經過社會局的資源調查,發現他不屬於低收入戶,需要自己繳交機構養護費。經查老張有存款200萬元,股票10張,現值百萬元,房屋一棟出租中,財產權全部在老張名下。社會局正依法要求檢察官協助老張聲請禁治產宣告,並擔任其監護人,不過社工員擔心的是,將來不知如何管理老張的財產。
看了上述案例可知,捐款給機構並不可靠;用親情的約束還是有風險;社工人員並非財務管理專家。類似的案例,發生在我們周圍時,這一群人常因為財產管理能力的缺乏,造成其私有財產的流失,成為無辜犧牲品,並造成社會救助體系的負擔;或者造成其財產無法彈性運用,缺乏使用效率。因此,唯有建立一套可行的信託操作制度,協助身心障礙者進行財產管理,才能確保他們的經濟安全,讓他們在生活、教育、安養、醫療甚或休閒方面,都能享有足夠的品質保障。
(本文轉載自《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2001年12月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出版。)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一、信託關係中的主要關係人
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此信託關係的建立,可經由訂立契約、遺囑或宣言的方式來進行,亦即,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約、委託人立遺囑或法人對公眾宣言信託等方式來建立信託關係。
先來介紹信託財產。委託人得以土地、房屋、現金、股票、債券、銀行存單或保險金等財產上的權利,當成信託財產,但信託財產以可以轉讓者為限。
依信託的定義,我們明顯可知除信託財產外,還有三個關係人出現,才能形成完整的信託關係。接著讓我們來逐一介紹各個角色的權利及義務,以及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
1. 委託人
委託人係將自己特定的財產權充作信託財產,並移轉(或其他處分)與受託人。受託人得為信託的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1條)。也就是說,委託人是建立整個信託關係的發動者、主張者,同時委託人也是未成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的所有人。
2. 受託人
受託人係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其本身之信用及管理財產之能力非常重要,若為自然人則有信託法第21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等消極性身份限制;如果是法人,則需受信託業法的規範,由財政部核准其設立,並審核其信託產品。若能由信託業者擔任,自是最好不過。信託業法已於1990年7月23日正式實施,使得信託業的經營有了明確的遊戲規則。
雖然早在信託業法通過以前,已有近五十家銀行根據銀行法領有兼營信託業務之執照,但大都是制式化的國、內外共同基金之投資信託業務,其中僅有中央信託局、交通銀行及華信銀行等開辦有關個人財產信託的業務。信託業法通過後,各銀行希望開辦更多元、創新種類的信託業務。因此,當各銀行於2001年1月向財政部換領信託業經營執照後,個人可委託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至於如何找到可信賴之信託業者,則可透過其信用評估、永續經營能力及相關行政手續費用的多寡等來判斷。
3. 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的人;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信託法第17條)。為身心障礙者的利益而成立的財產信託,通常約定信託財產的收益、孳息,由身心障礙者享有專屬己身的受益權,若身心障礙者死亡,則信託財產的歸屬,除信託契約或遺囑另有指示外,將優先歸屬於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如並無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則歸屬於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信託法第65條)。
二、信託關係中的次要關係人
除了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個成立信託的必要關係人之外。委託人為了監督受託人,亦可約定成立信託監察人來確保信託關係的運作。而當各信託關係人當中遇到需要仲裁的爭議時,法院也在信託法當中被賦予了這個角色。
對於無法妥善規劃自己財產的身心障礙者來講,理應有主次要生活照顧者,或許是家長、親屬,也或許是養護機構、醫院等。
如果身心障礙者為12歲以下兒童,或是已經宣告禁治產之成年人,依據民法規定,更需要設置一位監護人為其主張權利。
讓我們進一步來了解這些信託中的次要關係人又扮演著何種角色。
4. 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法的規定,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信託法第52條)。因此,為確保受託人能依信託本旨履行,以達成為身心障礙者成立信託之目的,雖法律未強制規定,但最好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內指定信託監察人。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中可以賦予監察人更積極的角色,如調整受益人之照顧者的定期給付額度,甚至協助更換受益人的照顧單位等。
5. 監護人
監護人是為了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依民法規定聲請宣告禁治產之人所設置。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護養療治其身體(民法第1112條)。民法上為保護禁治產人的財產,也未避免社會上的經濟運作產生困擾,而取消禁治產人諸如締結契約、處分財產等權利,而由監護人代而為之。雖信託法並未出現監護人的字眼,不過當受益人是兒童或成為禁治產人時,就會變成需由監護人來行使受益人被賦予的一切權利。因此,監護人在信託關係中仍有一定的地位。
6. 法院
法院在信託關係中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例如同意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同意受託人之辭任,或基於委託人及受益人之請求解任受託人;為保護特定受益人之目的選任或解任信託監察人;處理因信託財產所衍生之訴訟等等。法院在信託關係中的任務大都由信託法規定。
(本文轉載自《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2001年12月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出版。)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成立信託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行情變化而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是卻可能防止許多其他目前所無法預知的風險,例如:信託財產已經轉入受託人名義下,委託人嗣後有涉訟事件時,該財產通常都可不受波及。
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必須有別於受託人本身的財產而獨立管理,且不計入受託人宣告破產的範圍。因此,信託財產不會因為受託人的破產而被債權人主張其權利。
信託財產得完全依委託人指定的方式保管及使用,且在自益信託,委託人可隨時依需要變更信託內容;在他益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若要更改信託內容,因涉及受益人的利益,尚需取得受益人的同意。
設立信託可以確保信託財產依委託人的意願順利地分配給其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許多糾紛。此外,因分配財產的時間可由委託人事先指定,不需在委託人去世後才為之,因而增加了遺產規劃的彈性。
在信託關係中,有各項稅賦的發生,不過比起單純的贈予及遺產繼承,雖可能需繳交贈與稅,卻有助於降低委託人的所得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
在成立信託以後,信託財產將屬於受託人所有,日後的交易都以受託人名義進行,原財產所有人的身分不致曝光。
委託人如有許多不同性質的投資分散在國內外各地,這些資產如果沒有定期整理編錄,則委託人的家屬日後可能無從追查清楚。因此,若將委託人這些投資成立信託,則將由受託人負責製作報表並保存各項投資交易紀錄,省卻委託人自行處理的麻煩,同時也方便日後清查之用。
當個人本身不願意或不克自行管理財產時,可將財產移轉給信託業者,由其擔任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提供專業的理財服務。
(本文轉載自《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2001年12月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出版。)
文/不屈
早在1991年,國內第一家開辦信託產品的「中央信託局」(下稱「中信局」)便推出「安養撫育信託」,本著「老有所安,幼有所養」的理念,對象主要是老兵、老人,例如:幫返回大陸居住的老榮民管理留在台灣的財產。推出這樣的產品,公營的中信局確實存有公益之心,因為它絕對不會賺錢的。
為了替心智障礙者爭取可行的財產管理工具,近十年來,「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對「信託制度」持續著力,加上政府對老人財產信託的重視,「信託法」以及「信託業法」才分別於1996年和2000年公布實施。雖然比先進的英美等國慢了近百年,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信託總算有了較妥善的法源,可以加速起跑。
中信局信託處信託科吳靜如科長表示,目前開辦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失智老人和心智障礙者)的個人財產信託業務的本國銀行將近20家,然而,在2001年之前,卻僅有中信局和交通銀行二家受理。除了現金信託之外,有幾家銀行目前只開辦保險金信託;至於不動產信託,由於事涉出租、出售、管理等複雜的問題,現今只有華南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開辦。然而隨著人力問題的克服,中信局可望在一、二年內開辦不動產信託業務,以滿足許多家有房子卻無大筆現金的父母的殷切期待。
試舉60歲的陳先生為20歲的唐氏症女兒月鈴辦理的300萬元現金財產信託為例,委託人陳先生除了每年繳付1萬5千元的管理費(一般為0.5%)給受託人中信局之外,他還可指定信託金額的理財用途,例如做定存,或投資股票,但盈虧由委託人自負。若委託人未指定理財用途,則受託人受到「信託業法」的嚴格規範,只能將錢投資在有固定收益的定存、公債、票券等項目上,以保障陳先生及月鈴的權益。
所謂保險金信託,主要是父母親預先為未來可能領取的保險金進行信託,以免未來若發生任何突發狀況,保險金的支付無法完全用在孩子身上,因此先行信託保險金,由信託機構和受益人簽約,由委託人(多半是父母親)主導契約內容。
過往,基於社會福利系統的極端薄弱,父母通常把心智障礙兒留在身邊照顧,長者過世後,財產管理與個人照料的責任則委由親人擔起,但也因此衍生許多糾紛。親人或者不堪長期負荷,或者將財產私吞,讓孩子自生自滅終生。這也是這些為人父母者心中最大的恐懼。
因此,財產信託制度的最佳受惠對象便是這些需要被照顧的弱勢者或身心障礙者。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與保全的制度,而信託業者屬於公正的第三者,可以維持財產的獨立性,貫徹父母保障孩子餘生的心願,更可減輕其他家人的負擔。
選對了信託業者,委託人就可以放心了嗎?吳科長提醒,監察人也是關鍵角色!信託業者協助做好財產管理工作,每月定額付給心智障礙孩子居住的教養機構,但他過得好嗎?有沒有受到忽視?這時候,一位適任的監察人就很重要了。監察人可以有許多位,通常是自然人,但自然人會生老病死,或有其他的因素讓他無法再關心受託人的現況。因此,吳科長建議,最後順位的監察人可委由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例如:智障者家長總會、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等)擔任。他們知道受託人的需要,也會時常去探望他,可發揮監督教養機構的力量。
有些社會福利團體也有興趣成為財產信託的受託人,如此一來,管理費用也可以是該民間團體新增的財源,以挹注日益沈重的營運資金。然而,信託業者具有專業能力,為長久存在的法人,並有「信託業法」的控管,對委託人來說,應是較可靠的選擇。相對來說,社會福利團體難以永續經營,也不見得具有信託業務的專業性,更無特別法令的牽制。萬一受託財產因投資錯誤而虧損一空,恐怕該團體也只有關門收場一途,受託人的保障瞬間將化為烏有。
聽多了手足爭產甚至鬧出人命的社會新聞,許多家有身心障礙兒的父母漸漸願意接受財產信託的理財方式。吳科長坦承,每日打電話至中信局詢問的客戶越來越多,而他們也常應各身心障礙團體之邀,舉辦相關的演講與研習課程。她十分樂見更多的信託業者站在一起,共同為身心障礙者打照一個安適終生的美好願景。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Q: 我是一個中度智障者的家長,孩子阿德已經三十歲,目前我和老伴希望留給阿德五百萬的存款,不過阿德根本不會理財,我很害怕他那個早期離家的姊姊,又回來將阿德的財產騙走。請問目前有沒有什麼可以協助阿德管理財產的金融工具?又如果我和先生贈與財產給阿德,會不會牽涉贈與稅的問題?
A: 先談方法,目前本會正在推動的方法有兩種,其中一種就是利用現行信託制度為孩子管理財產;第二種是利用年金保險的方式,讓保險公司定期訂額給予孩子保險金。
1. 關於信託
所謂信託就是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指示其依約定方式管理、使用信託財產,此時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為受託人所有,但事實上係與受託人之財產分開獨立,受託人只能依信託意旨管理及處份信託財產。
況且如依本會之規劃,委託人可以利用中央信託局及交通銀行等為法人受託人,或以足以信任之自然人為受託人,並在契約當中約定由智障者家長總會擔任信託監察人(在私益信託當中,監察人的設置屬於非強制性),由監察人監督受託人是否依照信託本旨將信託收益交付受益人,並派出社工員定期訪視受益人的生活狀況,確保受益人的權益。
由於信託財產的轉移將牽涉許多稅法的問題,不同的信託財產就適用不同的稅法,例如,單純的現金,就適用綜合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則牽涉有土地增值稅等;其他尚有契稅等交易稅的課徵。另外,也由於信託契約當中必須將相關的信託關係人的權利及義務作清楚界定,非為法律專業人員,恐怕對於如此複雜的契約擬定,將產生掛一漏萬的情形。
基於智障者家庭所面臨的上述兩個問題,我們特別在今年四月29日,舉辦「以心智障礙者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簽訂法律專業人員培訓課程」,透過一天的講習,讓與會律師了解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也透過信託概論、契約範本實作及稅法解析讓律師們充分了解信託的運作實務。我們也訂定了協助智障者家長簽訂信託契約的律師收費標準(如附件),目前在全國共有58位律師同意依照我們所建議的公益價格,協助簽訂契約。如果您確實希望透過信託為孩子管理財產,請與我們聯繫。
回到阿德家的問題。我們建議阿德的父母透過三年的時間,每人每年將一百萬元(贈與稅法所規定的免稅額度)存入阿德的銀行帳戶,到了第三年即存滿五百萬,再以阿德為委託人進行自益信託的簽訂,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2. 關於年金保險
以往沒有適當承保生存危險的保險商品,若有也是以死亡壽險中心的生存險商品,不具太多年金給付的特色。保險公司在八十六年保險法修正通過加入年金保險後,已經推出許多年金保險的商品。年金險是一種承保因生存所致各種經濟損失(生活費用)之補償,活多久領多久,到受益人死亡才停止給付。由保險人提供給付之保障,而保險是各種金融商品最保守的工具,對於智障者尤能配合其特殊需要。年金保險的職能具有以下幾項特色:
在了解年金保險的特色之後,我們接著透過問題及回答來介紹年金保險的操作與限制。
Q: 年金保險費率考量的要件有哪些?以智障者為被保險人,辦理年金保險是否有費率調降的空間?
A: 保險費率調降主要有四個要件:
目前國內並沒有智障者平均壽命的統計資料,如果有統計資料指出智障者的平均壽命較一般人短,則保險費率的計算就可以酌量縮減。就算沒有相關的生命表,壽險公司也可以依部頒生命表當中費率的20﹪予以彈性調整費率。
全球人壽將透過國外壽險公司收集相關資料,提供國內財政主管機關參考。如果家長們仍然認為由於智障者的平均於命較一般人短,領取年金的次數明顯減縮。在財政部現有規定下維持現有費率,全球將朝向一律有『保證期間』的年金保險產品來設計。
另一方面,在降低費率方面就是說服財政部接受國外的智障者生命表。
Q: 如果以智障者家長團體為要保人,年金保險費率是否有調降空間?團體保險的可行性有多高?
A: 團體保險的定義,為公司或社團五人以上,以公司或社團為要保人,公司、社團成員就都為被保險人,不過先決條件就是該單位對於被保險人必須有相當的約束力。目前家長團體對於所屬家長的約束力並不高,因此,較不適用團體保險。不過,家長團體可以扮演代表家長與保險公司協商費率的中介角色,或者協助提供各家保險公司的費率比較。
Q: 如果擔心家長發生事故,無法為孩子繼續繳交保費時,有什麼其他的資金來源為孩子籌措保費?
A: 如果要保人(即家長)在年金保險繳費期間過世,保險公司可以退還保險金、責任準備金等,再將這一筆錢轉而購買即期年金即可。
另外,家長可以再增加購買一個與年金保險一樣期限的壽險,在這樣的商品組合下,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智障者,而壽險的被保險人是家長,期限可以是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果在繳費期限內,家長因為意外或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殘(失能的保險可為附加險,失能列為選項),家長即可利用壽險的給付,躉繳孩子年金保險的保費。
Q: 以目前財政部核准的年金產品,實際費率為多少?
A: 假設父親40歲,孩子15歲,繳費期間為20年,保證期間為15年來計算。月繳保費是7,960元,而每月給付的年金為15,000元。
也就是說,從孩子15歲起,每月繳交7960元,直到孩子35歲,保險公司開始每月給付15,000元給孩子,如果孩子並未活過50歲,則從死亡的年紀到50歲的保險給付將成為孩子的遺產。
(本文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提供)
文/黃蟬
陳誠亮教授是台大博士班畢業,目前執教於台大化工系;夫人也是台大畢業。十四年前,在夫妻的歡欣等待中,他們盼到的長子卻是個唐寶寶。從此,陳教授跨入為心智障礙者爭取權益的社會運動行列。
1992年,「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下稱「智總」)正式成立,陳教授也在那時加入,如今為該會常務理事,並擔任該會「權益保障委員會經濟安全小組」的召集人,致力於「身心障礙者信託制度」的推廣與研究。
在陳教授看來,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信託制度」若要開花結果,普遍為家有身心障礙兒的家長接受的話,可能還有一段長遠的路要走。他歸結於以下的因素:
國人的理財觀念守舊,比較信賴親人。
許多父母由於身心障礙兒年紀還小,認為沒有急迫性;或者,父母為了照顧孩子,煩惱已經夠多,沒有餘力思考「信託」的問題。
沒有人為父母做說明,讓他們了解。
將大筆現金交付信託業者,不但每年要支付0.5%上下的管理費用,而且不能隨意解約、動用,用途受到很大的限制。
父母不覺得有必要。
然而,隨著智總、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等社會福利團體或相關信託業者的勉力推動,陳教授覺得,這樣的觀念散播得很快,而官方對老人信託比較在意,願意積極推動,連帶的,身心障礙者信託制度也受到重視。
「身心障礙者信託」有現金、保險金、房地產信託等種類。以目前來說,較年輕的父母由於手邊的現款不多,但有持續的經濟累積能力,因此大多先選擇保險金信託,它的成本不高,代價小;而年紀大或退休的父母,則以現金信託為主。受託人可以是信託業者,也可以是個人,通常老年父母會指定由身心障礙兒的成年手足擔任。
譬如,委託人張先生夫妻與女兒簽署現金信託契約,信託金額為200萬元,由27歲的老大小蔓擔任受託人,25歲的老二小蕾擔任監察人,受益人則為19歲的自閉症弟弟小飛。他日小飛身故後,信託金額若有剩餘,則由二姊妹平分。這樣一來,張先生夫妻可以確信他們往生後,小飛的日常生活依然可以得到照料,而且也能顧及姊妹倆的繼承權益。
再以陳教授本身為例,三、四年前,他就簽署了一個300萬元的意外險個人信託,受託人為一名律師。他14歲的長子目前就讀國中特殊班,高中將就讀2002年9月開始招生的台北市文山特教學校。該信託契約中言明,意外險收益將充作長子的教養基金,採按月支付的方式付給孩子往後的就養院所;孩子若有特殊需求,受託人也可支付較大筆的費用。
在推動財產信託的觀念時,陳教授最常舉的例子便是「小熊維尼」的肖像權。小熊維尼的原作者已經過世,但他的家族和迪士尼公司簽約,授權他們使用,因而取得相當龐大的收益金。所以,作者家族便成立一個基金,以信託的方式管理所得及其分配、使用的方式。
陳教授指出,在英美國家,以信託方式處理財產已是全民共識,種類也極為繁多,例如:各種指定用途信託、遺囑信託等等。而財產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它安全、有保障,同時也具有彈性。所謂的彈性,以房地產信託來說,房租收入按月充作心智障礙兒的教養費用,孩子過世後,根據契約,房地產所有權仍會回歸給其他的手足,無損他們原有的權益。
另外,身心障礙的孩子被送到教養機構安養,如果他是財產信託的受益人,則教養機構也會放心的照顧他一輩子,不必為萬一親人故世,費用支付中斷而傷腦筋,甚至必須棄養他。
不管你是否有身心障礙的家人,趕緊將財產信託放入腦海裡,早日規劃,否則你就會落伍,甚至造成不必要的財產紛爭,割裂家人情感呢!